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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治到法治:新中国法治六十年线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0日17:31  中国改革杂志

  文/陈耿 傅达林 欧阳晨雨

  当人权写进宪法,当法治成为治国方略,当每一份权利与责任都镶嵌入法治版图,每一个人都自豪地递出“公民”名片,一个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嬗变,正悄然而至。

  新中国60年,器物、制度、理念、思想层面,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超越。站在历史节点回望过去,两段30年风云,清晰地记录着共和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脉搏动律。

  回溯前30年,主导共和国的还是一种革命逻辑。刚刚站立起来的中国人,还保持着对阶级压迫的敏感,政治情境中的法制构建,也烙上了鲜明的革命印迹。1957年开始的反右斗争,让法制步伐戛然而止。随后的十年浩劫,更让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全面破坏。

  1978年开启的后30年,改革成为共和国的主导逻辑,经济话语权的崛起,让社会各个领域迅速转入革故鼎新时期。在这30年里,呈现于国人面前的最宏大意象是法治。举凡宪政、民主、人权等话语,都是一种建立现代法治的努力,也是全体中国人所追求的现代转型愿景。

  理念嬗变:人治、法制与法治

  这是一个颇为艰辛的跋涉历程。对于具有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而言,由于缺少推崇法治的传统,缺少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及自由平等等理性文化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段时期,仍然在人治与法制的十字路口徘徊。

  建国之初,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上升到革命高度,最终放弃了法律之治,倾向于政策之治。革命战争中形成的过了法治理性。

  到50年代中后期,一场法制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法学家钱端升、王造时等提出了法治主张,但随后法律虚无主义蔓延开来,“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便占据主导地位。以革命的思维推进社会建设,以 “人治”方式进行治理,文革成为潜藏矛盾的一次总爆发,在“砸烂公、检、法”的喧嚣中,主张法制的声音销声匿。

  或许正是有了十年浩劫的痛楚记忆,人们痛定思痛之后,向法制发出了急切的呼唤。1978年2月,在政协直属小组会议上,学者梁漱溟就中国法制问题发言时强调,“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已经走到了尽头。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这一论述,触发了新中国第二轮法制思潮。经过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党和国家

  领导集体在思想上趋于高度统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了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航向:靠民主、靠法制。是年12 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最终将共和国引领到法制的轨道上。

  如果说由人治向法制的转轨是建立在巨大的试错教训之上,那么上世纪90年代以降法制向法治的理念嬗变,则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孵化。法学家率先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理念,法律开始替代政府权力保障经济有效运行。

  1996年前后,社会上发生了一场很大的话语争论——“法制”和“法治”之争。当时法学界倾向于使用“法治” ,而政界、官方话语仍然习惯“法制”。一个国家采用怎样的治国方略事关宏旨。在经过思想界的交锋之后,国家高层逐渐认同了法治的提法。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修宪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第五条。至此,至少从国家治理层面,完成了法制向法治的观念转变。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数十年改一字,折射出深刻的理念变迁。理念嬗变之下,一个法治新纪元肃然开启了。

  宪政实践: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

  历经“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中国的宪政旅程有着截然不同的起点,在截断旧法的基础上白手起家,先建国后立宪。

  1949年的《共同纲领》初步构划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憧憬,经过三年的努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职权的大面积有效履行,为实行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制定宪法的条件日渐成熟。

  1954年6月16日,宪法草案公布,一场历时近3个月的全民讨论迅即展开,1亿5千多万人激情参与,118 0420条意见建议,民主立宪当之无愧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骄傲。9月20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票通过。

  “五四宪法”奠定了现行宪法正统性根基。遗憾的是,宪法通过仅八个月,就发生了“胡风事件”,大规模违宪自此开始。

  1958年成都会议上,毛泽东的另一番话证实,这部宪法形式胜过实质,“一切正义的,有生命的事,开始都是违法的。”随着“左”的政治理念不断演变,中国法制受到巨大冲击,“五四宪法”遭到不宣而废的厄运。忽略法治的代价,最终让国家元首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1975年,新的“文革宪法”正式登上舞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仅剩三个条款。三年后的“七八宪法”虽然宣告了“文革”的结束,却依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百转千回,终点又回到起点。经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法制恢复,1982年宪法终于延续了“五四宪法”精神,将共和国重新拽进宪政的轨道。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次次通过修宪载入宪法,折射出共和国在宪政道路上的艰辛求索。

  回顾百年宪政之路,宪法与宪政虽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正如学者梁治平所言,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令人惊喜的是,时代的羊皮卷清晰地记录下了一个个精彩的宪政跃动身影。

  山东齐玉苓“为受教育权而斗争”的公民援用宪法案、“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北京公民黄振云依宪抵制拆迁,一系列鲜活事件中,公民以切实行动不断激活休眠的宪法权利,让宪法的神圣与权威落地生根。

  立法构建: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

  共和国法治构建中,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乃是基础。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确立社会主义革命法制扫清了障碍。然而,旧法的废除也造成短期内法律的断档。

  在此种背景下,立法刻不容缓。《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婚姻法》、《惩治贪污条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继颁布,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大批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

  遗憾的是,1957年后,以政策代替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文革十年中,全国人大除1975年1月通过了一部充满浓厚“左倾”色彩的《宪法》外,未制定任何法律。

  十年动乱的终结,宣告共和国第二次立法高潮的来临。这次我们把目光主要聚焦在经济领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过,156个相关条文中,规定了如名誉权、肖像权等许多老百姓从未听说过的权利,从而打开了权利意识的启蒙之门。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推动了中国的经济立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快市场经济立法,提出了一个列有150个法律的立法规划,市场经济法律相继出台。

  在经济立法逐渐完善后,“立法为民”的理念更加凸显,以关注民生为视角,共和国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理性立法的再次转型。大批关涉民生的社会立法,改良着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

  让法律更加科学精准,让立法更加民主理性,实现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成为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2000 年3月《立法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立法开始步入理性化时代,关注立法本身的正义性、追求良法之治成为新的立法目标。

  “开门立法”不断为“良法”制定提供经典范本, “算着账立法”、以立法评估追求立法效益也逐渐受到关注,立法招标、律师参与立法辩论等举措更是不断,中国立法开始迈入精细化时代。

  在追求单部立法效益质量的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的结构优良也至关重要。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表决通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采用“包裹立法”的方式,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揽子修改。

  截至2009年1月,我国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成为世界上成文法典最多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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