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71.6分,这是浙江杭州余杭区2007年度法治指数。这是中国内地首次量化考评政府法治水平。2008年底,《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出炉。余杭、深圳等地“吃螃蟹”,其实只是六十年来政府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
建国之初的行政法制建设,主要目的是巩固新生政权,保障政府管理,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权力控制和监督机制,与现代廉洁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的目标仍有差距。1957年后,刚刚起步的行政法被弃置尘埃。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建设,乃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起点。
改革开放初期, “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与胆量冲破了重重束缚,同时也造就了政府部门强大无边的行政权力。但缺乏法律监管的权力始终难逃腐蚀的厄运,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一连串的名单记载着共和国吏治的耻辱,也折射出中国反腐的艰辛历程,更记载着限制权力、监督权力的法治政府成长印迹。
限制政府权力首在立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就成为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这部仅有75个条文的法律,深刻改写了中国数千年官民关系的历史。如今,“民告官”渐成常态,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迄今被起诉的中央部委就达几十个。
以《行政诉讼法》为开端,中国驶入行政立法快车道——《国家赔偿法》通过,宣告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结,为政府责任行政套上法律缰绳;《行政处罚法》将限制政府滥用处罚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设定为重要目标;《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开通了百姓向政府“讨说法”的又一重要渠道;《行政许可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为“行政许可”单独立法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审批大幅削减,更让民众发出“公章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感叹;而《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通过,更加鲜明地突出了警察限权的主题。
日益健全的立法将政府权力逐渐“关进笼子”,同时也极大地张扬了公民私权。2002年“陕西黄碟案”表明,在面对公权的非正当介入时,捍卫公民权利成为一种时尚。公民不断向政府“叫板”的背后,深刻揭示出一个真理:政府的权威必须置于法律之下,我们面临着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脱胎换骨式的变革。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浮出水面。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程序正当与信息公开是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知情权的觉醒和程序观念的普及,让权力逐渐走出传统的暗箱,接受阳光的普照。2006年元旦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正式运行,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一次次法治洗礼,昭示着中国行政法治化时代的到来。
司法崛起: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六十年风云变幻,两次司法的重建与改革,共和国正义大厦昂然耸立。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司法体系开始自上而下建立。与此同时,过于强调对旧法抱“轻蔑与批判的态度”,也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
1957年7月,中央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向地方党委负责。随后11年里,铁路与水上运输法院、司法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司法几近沦陷。
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标志着司法重建的开始。次年中共中央正式宣布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让中断了二十多年的律师辩护恢复,而“两案”审判落槌更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恢复重建的典范。
重建后的司法迅速介入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当中,“严打”开始兴起。一系列重案震动全国,促使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高院。
严打稳定了社会秩序,但也带来司法失衡、人权缺失等问题。之后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河南的胥敬祥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引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问题的高度关注,并成为复核权回收的直接推动力。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只是共和国第二轮司法改革逼近体制的一个缩影。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法院系统就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但改革的力度非常有限。十五大报告将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体制改革由此提上日程。2002年底,司法体制改革被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范畴,次年5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模式最终确立。”
频繁的改革举措,热烈的舆论聚焦,让司法改革俨然成为世纪之初中国的标志性话语。2000年5月,象征着公正和中立的法袍闪亮登场;2002年3月21日,历史上首次大法官、大检察官颁证仪式,深刻烙印在共和国的法治记忆里; 9天后,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考,36万名考生为追寻同一个司法职业梦想而逐鹿。从“罪犯”到“犯罪嫌疑人”,从“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一米线”、“双探头”、“高保真”询问全程录像,从废除“囚笼席”到推行“法言法语”,从“ 量刑答辩”到“圆桌审判”……诸如此类细节性的改变,无不让人体验到司法的文明与“温柔”的一面。
司法改革向何处去?如何将我国的历史传统、人民特性等国情与西方一些司法文明恰切地嫁接,如何坚持司法独立性,如何寻求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之间的均衡?我们还需自主构建,勾勒更加清晰的中国司法图景。
社会自治:构筑鲜活的法治画卷
法治终须融入生活。对于中国人而言,六十年的制度变迁最明显的体验,或许还是发生在身边的一些事。
1949年后,传统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变。经过三反、五反、工商业改造、国营化等运动的重塑,宗法关系中的人迅速被基层政权单位所“钙化”。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更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建立起高不可攀的壁垒,农民被牢牢固定在乡土社会。
以忠诚替代价值判断的情感政治,在“文革”中国演绎出“大民主”,一度将公民社会引向歧途。
由选举改革开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启动了破冰之旅。1980年2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产生,村民自治这一土生土长的中国式“草根民主”,由此成为九亿农民最真实的“民主操练”。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结束长达10年的试行,村民自治驶上快车道。在普遍化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基层民主的面庞变得前所未有的清晰。
与农村改革遥相呼应,城市民主选举也在积极推进。1980年10月,北京大学率先尝试了海淀区人民代表竞选,张贴海报,组织选民见面会、答辩会,举行民意测验,最终正式选举选民投票率达91.25%。九年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迈进制度化轨道。
如果说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走出了“臣民社会”的囹圄,那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就让我们开启了“公民社会”的新纪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过此前文化上、知识上的解构及政治社会运动的冲击,人逐渐从国家的结构中剥离出来,成为原子式的个体。
1992年,一部名为《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吸引了无数观众走进影院,为“讨一个说法”而走上法庭开始深入人心。正是在对“家门口的权利”理性而有序的争取中,中国传统的平民开始转化为法治社会状态下的公民;河北律师乔占祥叫板 “铁老大”,揭开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序幕;2003年因“孙志刚事件”最终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等都表明,法治的价值和生命,从来不是静静地躺在法典或法律汇编中,而是表现在“一个重大的公共事件中,那些坚信法治的人们汇聚力量和才智去捍卫法律的尊严”。
公权下筑起私权保护墙。如今,为争取小区绿地、为银行少付一分钱利息、为餐车消费没有发票、为高速路不高速… …越来越多普通身影的踊跃维权行为,让人们意识到,公民权利不仅写在书本上、法条里,还存在于自己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
在社会法治事件的亲身参与中,开始了“平民”向“公民”身份的转变。面对不公,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积极的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互联网的出现,更是让“沉默的大多数”找到新的维权通道。经过近二十年的急速发展,网络已在不知不觉中深刻改变着我们的政治习惯与诉求方式,助推着公民社会的构建。
“史上最牛钉子户”、厦门PX化工项目事件、华南虎照片事件,无不折射出一个新的公民群体——网民的力量,中国进入了“传媒光灯和大众麦克风”时代。
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让全世界见证了中国NGO崛起于废墟之上。犹如石头缝里钻出来的一丛丛青草,中国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迎风招展,满目葱茏。
截至2008年底,中国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超过413600个,而民办的非法人基层社会组织超过24万个。民间组织正不断地汇集“草根力量”,成为社会自治的重要力量。
新中国的成立,成为中华法治千年史上的界碑。中华法治与民族复兴、国家崛起始终风雨同舟、不离不弃。行进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不断悟解,前进的步伐越发从容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