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文生
今天上午9时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亲属先后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某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汪某、陈某、李某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重庆一中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另一涉黑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法庭认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辩护人期间的上述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当庭大喊:“我未在宣判3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
宣判后,审判长对此回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今日的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至于李庄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法院认为,宣判依然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传票表述并无不当。
宣判后,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明确表示,称一定上诉。
高子程还表示,将继续申请李庄案的多名证人在今后出庭作证,包括目前正在受审的涉黑嫌犯龚刚模、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等人,这些证人在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的庭审中均未出庭作证。
又讯:今天,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庭审进入第4天,今天的庭审内容是,对是否容留他人吸毒等进行质证。
几天来,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保利夜总会的实际投资人以及是否给予樊奇杭“保利夜总会”40%的股份成为焦点问题,这些内容也与“李庄案”密切相关。
在1月5日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龚刚模对警方的交待是否如实,龚回答:“如实。”当公诉人讯问“检察院的两次提讯陈述是否属实”时,龚也大声回答:“是。”庭审至今,龚没有提及自己遭受过刑讯逼供。
而同案的“二号人物”、同样被指为“黑老大”的樊奇杭等人则当庭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受到非人待遇”。
保利夜总会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股东中并没有龚刚模,而在这几天的庭审中,龚刚模对自己是保利夜总会的实际出资人这一点,供认不讳。但他表示自己在2009年3月“不想搞了”,想脱离该夜总会,原因是“要接触太复杂的人员、没钱赚,客人之间发生了命案。”
龚刚模当庭说,自己退出后,其股份转让给另一位股东唐某,该股东将40%股份给了樊奇杭。他认为,樊奇杭得到“保利夜总会”40%的股份时,自己已不是股东。
本报重庆1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