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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需破解影响社会建设体制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9日10:35  瞭望
化解社会矛盾需破解影响社会建设体制难题
瞭望2010003期封面

  《瞭望》文章:化解社会矛盾之策

  站在21世纪第二个10年的起点上回望,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之相伴,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同时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既有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特别是社会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也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更多地出现在高层视野中,其关系到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按照中央的新要求,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加强社会管理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不仅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成为加强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其中,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也表现出明显的“体制性思考”特征,即使事件平息,对于政府的行政体制、公共管理方式的思考与争议仍余音缭绕,而由此引发的参与政治、民主管理的热情,日渐高涨。

  来自各地主管部门的信息显示,当前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成为难点,一些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成为社会服务管理的盲区,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网络等新兴事物衍生的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还需进行制度创新。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能否及时跟进、有效应对,能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有所创新,不仅是对相关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能力的考验,更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不少地方都在着力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机制,对如何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进行了实践探索。但这些探索如何实现从“点”到“面”的转变,如何从针对具体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探索中总结经验,从而形成整体规划、实现制度创新,如何梳理复杂利益关系,破解影响社会建设的体制难题,仍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担负起第一责任。

  当前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与稳定这个硬任务,相关社会管理职能部门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由防范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务型、无偿型管理转变,让群众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感到更快捷、更便利、更文明、更和谐;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实现由审批管理向日常管理转变;完善社会管理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的关键之年;在这一年里,维稳形势不会宽松、维稳压力不会减轻。通过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我们一定能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文/袁元)

  《瞭望》文章: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2010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当前社会矛盾触点主要有哪些?为什么说当前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及破坏性增强?怎么看“维权”群体跨地区、跨阶层联合的趋势?如何避免一般群体性事件转化为恶性事件?在抓源头方面,怎样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建机制方面,怎样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凝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共识和整合公民力量上,有哪些建议?各地区近年来在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有哪些新探索、新经验?

  《瞭望》新闻周刊特邀长期在一线调研的4位记者,围绕怎样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等内容与编辑部对话——

  《瞭望》文章:寻良策化解风险

  新华社江苏分社副总编辑郭奔胜

  总体上说,当前的社会矛盾仍是发展中的矛盾,是可调处的、可解决的。关键是找到化解风险的办法

  “触点”(touchspot),即是敏感点或“压点”,一碰就能够感知到,甚至作出一定程度的反应。引入这个生物学上的术语来分析社会矛盾,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矛盾认知的深化。当前的社会矛盾的确敏感点多多,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环节似乎有“火星四溅、一点就着”的苗头。

  但也要看到,无论矛盾如何交织和复杂,当前我国社会仍然符合中央判断的“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阶段性特征。总体上说,社会矛盾仍是发展中的矛盾,是可调处的、可解决的,关键是找到化解风险的办法。

  警惕“五大不公感”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需要警惕以下“五大不公感”诱发大的社会事件:一是分配不公感;二是机会不公感;三是起点不公感;四是参与不公感;五是话语权不公感。

  这些不公感的情绪如果长期积累,就会降低人与社会、民众与党和政府、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度,甚至受这些情绪左右,进而让一些孤立的、个体的、局部的矛盾演变为大规模、群体性的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

  从当前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起因往往都很简单,甚至是一个民事纠纷,根本谈不上是社会矛盾,但最终却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中的情绪因素要大于矛盾纠纷本身,一些参与者甚至是凭着感觉走到了事件当中,在情绪的发酵下积聚了破坏的力量。

  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过去的静态变成了现在的动态。比如当前社会客观上存在体制内的人和体制外的人,由于体制不同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差异,加剧了社会心态的分化。例如在机关退休的人员,比在企业退休的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要高,尽管国家已经多次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但差距还是很大,因此企业人员心中存在一定的情绪,生长不公平感。

  另外,垄断行业的高福利与其他行业形成鲜明反差,带来的是不同行业之间的不公平感,等等。当情绪从个体蔓延到群体,从一个群体蔓延到关联群体,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必然表现出高度的敏感性和一定的对抗性,一旦矛盾转化为事件,其带来的破坏结果也是严重的。

  政府方面应该看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群体最容易形成的共识。党和政府也一再强调,必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权益本身不是社会矛盾,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群体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具体情况看,“维权”过程的确又容易产生矛盾,或用激烈的方式来体现。

  比如,环保与发展客观上就是一对不太好处理的矛盾。反映到社会领域,常常是群众为了保护环境不让上新项目,尽管项目通过了环评,但当地群众担心环境受到影响仍然不同意开工,政府如果强行上马就容易引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对抗,这个矛盾已经多次表现出来,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这个类型的矛盾容易是跨地区、跨群体的。但从根本上说,这类矛盾是可调和的,关键是处理的方法要得当,处理的程序要透明。

  防止群体性事件升级的好办法,是尽快查清真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果断区分善意和恶意,善意表达要引导解决,恶意破坏要坚决打击。

  激活社会资源化解矛盾

  社会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解决的过程。因此,没有零风险的社会,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稳定。不过,也要看到,社会风险不是平均分摊在过程中的,具有阶段性特征,或者说有风险大的阶段,也有风险小的阶段。

  当前,大家的基本共识是,社会处在一个风险相对较大的阶段。所以各方面都强调要“少生矛盾、多增和谐”。我认为,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有风险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办法去化解风险。

  目前,我们应对风险显然是有办法的,关键要认真运用。源头控制就是有效的办法。比如说城市拆迁是当前表现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个矛盾不是说所有城市都不拆迁了,正常的拆迁改造也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但“蛮拆”、“任意强拆”等行为时常发生又不利于拆迁矛盾的解决。

  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个领域内的风险就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比如一个城市动辄一年就要拆迁百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这个拆迁决策是如何作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居民是如何安置的,等等。

  这些环节都需要给予认真审查,由于这个行为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因此所在城市人大部门应该列入监督审查的事项,政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人大可以依法否决政府作出的决策。挡住一个不科学的决策,甚至是乱决策,自然就从源头上挡住了一个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客观地说,这些年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整个社会矛盾的解决不能只有体制内的一股力量,需要激活社会各个层面的资源。

  拿劳资关系来说,建立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职工维权机制没有错,但是主导不是包揽,事实上,也无法包揽,因此要创新主导的实现形式。可行的办法是,各级工会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延伸、完善维权机制。比方说,一些外来工比较集中地区的工伤矛盾比较突出,工会自身的力量很难及时、有效地提供维权服务,因此就可以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购买相关方面的服务,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工会运作的立体式的职工维权机制。

  以好的预期疏导社会情绪

  毫无疑问,建立一个和谐、有序、安宁的社会,是各阶层、各群体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当前,要看到这是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大思想条件。

  应当从三个方面去整合社会认同和积聚和谐力量。一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引导社会各方面生长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从大的方面讲,解决一个全局性的矛盾,就要完善一批法规制度。

  比如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矛盾,就是要通过税收、财政分配等政策性措施来进行根本性的调整,而在这个调整过程中,培育社会正确的财富观点、正确的价值观和平和的社会心理,遏止“仇富”或“仇穷”社会心理的生长。

  二是决策过程中“少一些替民作主、多一些让民作主”。各级党委政府处在决策的高端,有天然的决策优势。另外,党委政府本身有一套决策机制,有理由相信党委政府具备较好的决策能力。

  但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涉及复杂事项的决策,涉及多种利益冲突的决策,社会的期待是要公开透明,有序发动社会各群体集思广益,要允许讨价还价,要允许坐下来进行谈判,等等。显然,当前这方面的努力与社会期待还有不少差距。如何把决策变成和谐因素而不是矛盾因素,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勇气。

  三是用好的预期去疏导社会情绪,把社会矛盾的燃点拉高。整个国家和社会朝哪个方向发展,阶段性的目标是什么,困难是什么,人民群众可期待的生活是什么,这些都构成了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共同预期,预期是正向的,社会情绪和心态必然就会趋向平和,但预期如果是相反的,那么社会的情绪燃点必然就会很低,社会心态也难以整合。

  应该说,当前的社会预期是正向的,所以社会风险总体可控可解,这是一个有利条件,关键是要利用好这个条件,为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多做打基础的事,少做留遗憾的事。

  办法总比矛盾多

  江苏省曾是一个全国信访大省,但现在信访量大大下降,排在全国二十多位。省信访局局长王庆元解释说,只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部门创新思路,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信访问题就不会失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就能够得到保障。

  江苏省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化解信访积案,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信访接待中心提高接防和处访的效率,通过压力和责任层层传递的办法提高基层党委政府重视信访问题,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及社会矛盾的发生,等等。这些办法都发挥了很好的息访止争的效果。

  江苏省各基层和部门也纷纷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比如泰兴市推行“村民直评村官”做法,使得农村的干群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比如苏州市公安局推行“警民恳谈日”活动,通过恳谈拉近了警察与群众的关系;比如淮安市实施“阳光信访”,让信访群众有地方说理,有地方解决问题。

  基层的探索实践表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办法总比矛盾多。□

  郭奔胜  新华社调研型骨干记者,现任江苏分社副总编辑,主任记者。多次参加新华社组织的《沿海社会群体调查》《新时期社会矛盾调查》《重大社会动向调查》《新生代农民工调查》《群体性事件调查》等重大主题调研,为中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对社会矛盾有较深的研究,并与合作者独家提出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网上群体性事件”等观察、分析社会矛盾的新见解,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新提法甚至被网络定义为新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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