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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结于公私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9日10:35  瞭望
社会矛盾纠结于公私博弈
瞭望2010003期封面

  《瞭望》文章:社会矛盾纠结于公私博弈

  新华社重庆分社副总编黄豁

  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缺乏制约、监督并拒绝“被驯服”的公权,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与消长,将决定中国未来的走向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现一种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用官方的说法就是“社会矛盾凸显期”。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仍然没有改变,有的地方甚至在重复犯错,没有长进。

  2008年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的“孟连事件”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总结经验,培训干部,防范类似恶性事件发生。但是,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却几乎是“瓮安事件”的“翻版”,瓮安是女中学生意外死亡,石首是饭店厨师意外死亡,结果都“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酿成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性的群体冲突。

  从表象看,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从总体上看,当前的社会矛盾实质是利益冲突,绝大多数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

  但从根本上讲,当前社会矛盾的纠结点在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缺乏制约、监督并拒绝“被驯服”的公权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博弈。这两者力量的对比与消长将决定中国未来的走向。从这个角度来看,就能理解为何当前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及破坏性正在不断走强。

  “公权”VS“私权”

  当前“公权”与“私权”的两端对立与暴力博弈,在城市拆迁领域尤其表现得淋漓尽致,将之比喻为“拆迁战争”也不为过。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价值倍增,由此带来的巨额出让金、财政收入以及房地产业拉动的GDP增长和官员政绩,使一些地方实际上形成了“权力+资本”的自利型政治集团,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巨大魔力让他们欲罢不能。

  而拆迁户插国旗、扔燃烧瓶、点煤气罐,甚至举火自焚以命抗争都不能阻挡推土机摧毁家园,还可能因“暴力抗法”进班房。在法治社会下,类似拆迁的利益冲突完全可以由司法途径获得解决,但现实社会中,法律在公权力面前显得软弱,私权的保障也就无处落实。

  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类似于“山寨王国”,大大小小的“土皇帝”在自己的辖区内主宰一切,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有了“权力通吃”的底气,掌握公权的人当然不愿意与他人协商,更不可能让渡利益,达成妥协。

  而另外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10余年来,民众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普遍觉醒,摆脱了臣民对人的依赖,摆脱了市民对物的依赖,摆脱了人民的敌我二分法,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热情高涨。一些地方的执政者如果意识不到,或者抗拒这样的时代变化,那么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及破坏性只会越来越强,可能陷入“不走到绝路决不回头”的历史陷阱。

  让人担心的是,在近来的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中,无论是掌握权力的基层官员,还是维权的普通民众,对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冲突都缺乏信心和耐心,造成两端对立,难以达成社会契约。大家似乎都觉得唯有暴力、国家机器等强硬手段才是解决问题的“特效药”,而曾被大家称道的重庆处置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对话——协商——妥协”模式如同昙花一现,始终未能成为主流。

  比如2009年发生的“通钢事件”,愤怒的国企职工直接将入主的民营企业总经理殴打致死,这种仇恨的宣泄与极端情绪其实是企业改制问题的总爆发。长期以来,企业改制中职工诉求渠道不畅,“被剥夺感”、“被忽视感”成为工人的集体意识。在上访、护厂、堵路等手段已经让社会麻木,引不起重视后,工人的行为必然趋向于极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暴力化的讨价还价。

  正视跨地区、跨阶层联合维权

  近年来,维权群体跨地区、跨阶层联合的趋势日渐明显。他们为什么这么做?答案很简单。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的身份认同让维权者很容易找到共同点,自然就会形成超越地域界限的阶层联合。

  从自己了解的情况看,“维权”群体维护的都是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且绝大多数都有一定道理,几乎没有因意识形态或政治因素而形成的“维权”群体,中国老百姓绝对不会吃饱了饭没事干就成立一个什么组织让政府闹心。因此,政府要重视他们的诉求,而没有必要过度紧张,甚至将其视为潜在的政治敌手从而激化矛盾。

  更为关键的是,在一些地方,对于“维权”群体,不少官员信奉的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上访群体的人数越多,声势越壮大,当政者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考虑,就越重视。这也是“维权”群体跨地区、跨阶层联合的重要推手。

  看看不少地方编撰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书籍就觉得可笑:规定干部在有50人聚集时应该如何如何,100人聚集时应该如何如何,500人聚集时应该如何如何。以“维权”群体人数的多少来衡量群众诉求的重要性,这是很荒谬的。

  按照这种逻辑,人数多、闹得凶的问题就解决,难道涉及一个普通百姓的诉求就不解决?难道人数上了一千就每人发点钱买平安?实际上,不少官员就是这样盘算的。比如,入评2009年官员“雷人”语言之一的河北承德某镇党委书记,面对一位上访的66岁老人很不耐烦,让其“要跳楼到五楼”。但是,如果这位党委书记面前站的是上千名上访老太太时,估计他就“高度重视”了,哪怕下跪来平息事态他都愿意。

  从一般性群体性事件转化为恶性事件的规律来看,基本上都是由于基层执政能力低下,反应迟钝,处理失当而导致的“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近年来一些重大恶性事件看似突然爆发,但实际上都经过了“民意-民怨-民怒”的过程,并非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

  我在2007年第24期《瞭望》上将这一情况概括为“体制性迟钝”,即:当前各地党委、政府系统大都有一套完备的信息报送、矛盾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也出台了详细、规范的文件。但当社会舆情初露端倪,可能升级为社会冲突时,有些基层党委政府却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追踪、监控、防范,使事态不断恶化,出现“预警机制不预警、应急机制不应急”的怪现象。

  避免一般群体性事件转化为恶性事件,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坚持“及时、公开、透明、公正、依法”的处置原则。当前特别要注意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声,热点敏感问题及时回应,政府重大中心工作及时向公众通报。只有树立“打主动仗,下先手棋”的传播思维,才能有效阻止流言、谣言误导群众、网民,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支持度。

  社会稳定须风险评估

  近年来,不少地方尝试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主要是各地都有切肤之痛。如何减少因决策、政策失误激起民怨?如何避免“与民争利”引发社会冲突?这是近年来各地普遍感到棘手的问题。

  在近年全国各种矛盾冲突中,不少都是因为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考虑不周或者估计不足而发生的。我认为,对关系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都应当从合法性及合理性、实施或出台的前提条件、对自然环境、社会治安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比如,一些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就应当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否得到落实;项目实施是否进行了生态、人居等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而从一些省市的尝试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难点也浮出水面:当“官意”与“民意”相悖时,如何寻找利益的平衡点、由谁来裁定?

  以法凝聚公民力量

  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法治的社会。而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就必须靠“法”。因此,社会各阶层一定要有“法”的精神和信仰。

  新中国的历史证明,一旦法治沉沦,往往就是人治横行,权力为所欲为,社会混乱的时期。因此,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选择上,让全社会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要让大家“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告别青天情结,摈弃“子民心态”。从当前的情况看,要给人们以法治信心,还需深化司法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约束公权力,将政府所有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

  比如,在民怨纠结的城市拆迁领域,被指违反宪法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成了强拆者的“尚方宝剑”,而2007年才通过的《物权法》在拆迁户手中却成了“无权法”,导致各种乱象丛生,冲突激烈。

  正如学者王琳所指出,因为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得到履行,违宪的法规和规章才可能大行其道,并持续伤害民众利益,导致上访事件。而如果违宪审查“做好”了,恰恰可以减少上访,预防上访。□

  黄豁  l997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新闻系,历任新华社云南分社、新华社重庆分社记者、部门主任,现为新华社重庆分社副总编辑,主任记者。长期从事时政、法制类报道,近年致力于研究转型期社会矛盾、社会结构、社会治理及党建等问题。参与过诸多国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重大公共事件的报道,曾获中国新闻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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