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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因李庄案受质疑 院长称不否定律师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4日09:55  中国新闻周刊

  重庆法院的“自我救赎”之路

  一场“打黑”攻坚战,恰恰为进入反腐敏感区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重庆样本”

  本刊记者/王维博 文/杜远 (发自重庆)

  1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向当地人大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时宣布, 2009年重庆法院已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7件,判处罪犯348人。

  但这个数字的背后,重庆法院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因为乌小青等人的案发,重庆法院被视为司法腐败 “重灾区”,在随后的李庄案审理中,更因程序正义问题而饱受质疑。

  在打黑风暴和舆论监督的双重裹挟中,重庆法院在2009年密集推出一系列改革,开通院长信箱、司法拍卖电子竞价、执行权一分为四、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目标直指 “司法腐败”。

  2009年底,重庆再次传出将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司法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但这一来自外部监督的反腐“利器”最终并没有提上今年的“两会”。

  “追究一个律师的刑事责任,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律师制度,正如不能因为几个法官出了问题,就否定重庆市的整个法官队伍。”钱锋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

  改革源于“执行”窝案?

  针对近年来各地法院执行法官频频“落马”,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去年提出建立健全案件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从2009年10月4日起,重庆大部分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提前结束国庆长假,投入到紧张忙碌的“打黑除恶”审判准备工作。上千名“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同时进入司法程序,整个法院系统压力陡增。

  10月12日,“涉黑”案件陆续开庭审理,半个月后,重庆市高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在看守所自杀。

  “大家都在全力以赴审理案件,听到这个消息很震惊。”重庆市的一位法官说。

  在重庆2009年的反腐“风暴”中,当地司法机关先后有4名局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落马”,其中就有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和重庆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

  坊间传出的消息称,张、乌小青出事起因是三年前的重庆奥妮企业土地拍卖事件,两人当时分别为这起拍卖案的主管副院长和执行庭长,该消息在2010年初审理陈坤志一案中得到证实。

  进入2009年11月份,乌小青的案情急转而下。

  据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11月28日中午12点31分,乌小青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熟睡时,避开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第五监舍的监控摄像头,用一条棉毛裤裤腰带结束了57岁的生命。

  乌小青的死,显然给处在风口浪尖的司法系统蒙上了阴影。

  根据乌死前的审查情况,其受贿情形惊人。从1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与乌小青同时被双规的张生于1963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博士后。2002年7月,张开始担任重庆市高院副院长。2006年,张入选首届“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两名厅级官员及十几名处级官员的落马,被迅速传为执行领域的窝案。网上舆论更直言“司法腐败成重庆反腐重灾区”, 有言论将重庆法院推行系列制度改革视作“亡羊补牢”。

  执行权“一分为四”

  重庆高院重拳整顿拍卖,也被坊间认为是由乌小青案而引发

  2009年4月1日,重庆高院出台文件,要求从当日起,重庆市司法拍卖的全部资产均须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拍卖方式以电子竞价为主。

  重庆高院的这一制度性解决方案,在网上被部分人解读为执行领域腐败严重的注脚。

  “这完全是一种误读,”重市市高院院长钱锋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解释,乌小青案发是6月份,而早在4月份,重庆就启动了司法拍卖改革。

  2008年初,钱锋当选重庆高院院长,重庆法院系统的一系列改革在此后逐一展开。其中,“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规定,显示法院执行环节中的司法拍卖此刻已经被“锁定”。

  由钱锋力推的这一改革,还吸取了重庆已运作的“国资拍卖进产权所”的经验。2005年2月起,重庆市法院要求涉讼国有资产拍卖全部进入产权所,

  “重庆的改革在推出时也受到很多压力。”钱锋说,“有人给我发来邮件,问我这么做,代表了谁的利益。我可以公开回答,新政代表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就是不代表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利的拍卖公司的利益。”

  继司法拍卖的“阳光新政”之后,10月9日,在副院长张、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落马后,重庆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打破以往执行法官“包案到底”的模式,由几个法官分段流水线作业,杜绝腐败。

  “原来的法院执行局权力过于集中,执行局‘一把手’集中行使所有执行权,执行局甚至可以追加、变更判决书的内容,” 钱锋说,新规则把法院执行机构分成执行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法院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确定由不同部门组织行使,分权制衡。“案子怎么办,不再是一个法官说了算,各流程之间可以相互监督。”

  但这样的改革,仍被看作一次内部分工的调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评价,分权之后,容易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推诿,影响执行效率。如果外部监督不到位,“同样避免不了窝案”。

  事实上,早在2004年,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就曾执行权改革作过尝试。2004年4月,渝北区法院出台规定,在执行局下面设立执行一科和执行二科,一科管执行的启动和裁决,二科管调查和执行。在执行二科,执行权被分为调查组和执行组两部分,调查组负责对接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调查出的可执行财产,一律转到执行组执行,对需要评估拍卖的财产则由司法鉴定管理中心统一对外委托。

  “改革的难点是将分权之后各个工作环节的标准细化,”渝北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彬说,有很多法院前来取经,但回去后真正实施的并不多。

  在冯彬看来,“除了各个部门的分工要明细之外,外部的监督必不可少。”为此渝北区法院打算2010年在执行局下面再成立第三科,专司信访和监督。

  外部推力的尴尬

  与执行权改革的“自我革新”不同,试水官员财产申报更多来自外部的推力

  2009年12月2日,中共重庆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决定,将在重庆市部分司法领导干部中率先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参与制度起草论证的重庆市人大相关机构向当地媒体透露,该制度的试点范围涉及重庆市法院和检察院中的重要岗位及重要的领导岗位,将囊括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中三大庭的正副职,以及市检察院和下属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局)、渎职犯罪检察处的正副职。草案设计,担任这些岗位的官员财产一年一次申报后,在重庆市人大官方网站和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公示。如申报不实被查实,将被就地免职。

  与此前阿勒泰、慈溪等地的试点不同,在被要求公布的司法官员财产申报内容中,分为三块。一块是不动产,大体有房产、车子等。第二大块是申报人的动产,包括工资收入、现金存款、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第三块是家中子女的读书就业情况,以及配偶的职业及其收入情况等。

  显然,这次外部的监督如果与正式出台的制度相差不大,会给重庆市司法系统带来一次强有力的反腐冲击。

  曾四次建议对官员财产公开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韩德云律师认为,即将实施的制度在申报内容、监督方式方面都有本质的突破,堪称开启中国省级部门财产申报之先河。

  韩德云还认为,“重庆此次将要出台的 财产申报制度,将由相应决策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出台制度的层级越高,推行后就越不容易走形。”

  作为重庆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起草参与人之一,韩德云透露该制度实际上重庆市已经酝酿很久。

  早在2009年上半年,重庆市纪委就开始酝酿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乌小青案案发后,当时的试点范围只划定在了法院执行机构。后经多方研究,将申报人员的范围扩大到了“两院”的重要岗位,力图使制度更贴近核心。

  当时,正值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而全会的一个主要议程就是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问题,其中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也随之升温。

  “在这一范围率先试点,主要是今年‘打黑’行动中,发现这一领域的官员出了些问题。”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重庆官员说。

  颇具意味的是,这样一份来自外部的制约的反腐“利器”,相关部门回应寥寥。在《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不仅重庆法院的官员不愿多谈,重庆市人大及纪委的相关部门也以制度尚未公布为由拒绝了采访。

  1月22日,重庆市“两会”召开,此前被舆论热炒的针对当地部分司法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并未出台。记者查阅人大代表的议案目录,也无相关内容。即使是上述的法院《工作报告》,对于司法干部的财产申报也只字未提。 ★

  “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对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

  "律师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的重要参与者。追究某一个律师的刑事责任,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律师制度,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的诉讼制度,正如去年重庆法院几个法官出了问题,却不能因此就否定重庆法院的法官队伍,进而否定中国的法官队伍"

  本刊记者/王维博 文/杜远 (发自重庆)

  “外放”拍卖权、“拆分”执行权、 法官碰红线“终身禁业”,法官与律师“物理隔离”。重庆市法院“自我救赎”式的制度革新能否实现司法反腐的现实目的?制度的设计者及推动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就此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专访,并首度对李庄案作回应。                                         

  “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

  中国新闻周刊:重庆市法院一系列制度革新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内在逻辑?

  钱锋:司法反腐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先强调了廉政教育的经常性、日常性;其次,强调了制度的约束力,比如执行权力的分权制衡、司法拍卖一律进联交所,就是以制度、机制上的完善来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第三,我们强调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震慑力,比如四个一律、零容忍、终身禁业、彻底打消个别人的侥幸心理;第四,强调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力,比如院长邮箱,多项制度的改革创新,都来自于院长邮箱的群众呼声。

  此外,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同时规定全市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均不得担任原法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反腐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什么先对执行领域出手?

  钱锋:张、乌出事是在2009年6月,执行领域的改革从2008年初就开始了,主要是因为多年法院工作的体会,执行领域容易出问题。法院80%~90%在执行领域出事,而执行出事80%~90%又出在拍卖,因而改革也先从司法拍卖这个核心领域开始。当然,在乌小青出事前,我们通过院长信箱也接到过举报,对其有所察觉。

  “公正与效率相比,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中国新闻周刊:网上及学界对重庆法院的“院长监督”制度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院领导的监督应当有界限,否则监督权可能变成对案件的实际控制权。”你怎么看这样的观点?靠一个人的力量去推动庞大的司法运行体系势必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有阻力吗?

  钱锋:我不否认院领导的监督是有界限的,但作为一个法院的院长,了解辖区法院的真实情况和司法运作的客观现状的责任是无限的,院长邮箱让我不受干扰地听到来自社会各界最真实的声音,对当事人的个案反映,我会批示相关法院依法办理,但从不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

  中国新闻周刊:执行权分权后各部门的工作环节如何认定,如何保障分权之后不影响执行效率。此前的大量需要“清积”的案件如何处理?

  钱锋:分权后,由于环节的增加,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的效率,我们会尽量避免环节的重置和衔接的消耗,如确实无法避免,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公正与效率相比,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同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高院已成立执行快速反应指挥中心,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控制被执行人出境,加强与房地产、工商、人民银行的联网,压缩赖账者的生存空间。

  中国新闻周刊:有数据显示:近几年来,重庆市非国有的涉讼资产的交易价格不足评估价的70%,流标率更是高达80%。你怎么看待司法拍卖领域里的潜规则?

  钱锋:司法拍卖成交价格和成交率不高是事实,这也是我们法院一直力图解决的问题。为了阻止关联交易,2009年4月1日起,重庆市所有司法拍卖资产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电子竞价公开拍卖转让。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全市司法拍卖总成功率从改革前的不到10%上升到76.48%,成交价平均增值10.2%。下一步我们在考虑把评估也交出去。

  “律师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

  中国新闻周刊:网上有言论认为重庆打黑审理过程更像“运动式”,并对李庄案提出程序正义方面的质疑,高院对此有何回应?法院如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等的权利?

  钱锋:目前重庆的打黑审判,总量并非最多的,但是由于开庭集中,给人以“运动式”的感觉。

  刑诉法规定,一个半月要审结一个案件,虽然没有规定最短时间,但客观上还是有最短时间,我们基本上都控制在审限里,而且充分保证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并没有把阅卷时间、会见等权利压缩掉。

  李庄已经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公正审理。

  对此,我想说几点:

  1.律师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的重要参与者。在迄今为止的打黑除恶审判中,有将近500名律师参与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2.追究某一个律师的刑事责任,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律师制度,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的诉讼制度,正如去年重庆法院几个法官出了问题,却不能因此就否定重庆法院的法官队伍,进而否定中国的法官队伍。

  3.无论在“打黑除恶”,或是其他案件的审判中,重庆法院坚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来进行。同时也将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坚持依法打黑除恶不动摇。

  4.针对司法、诉讼制度的意见、建议,不能和对个案的意见、建议混为一谈。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进行,不可能也不应该依照西方国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来审理我国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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