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央视《新闻1+1》播出《日记内外》,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局长日记”的作者,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处处长韩峰前天被自治区检察院批捕,昨天并被处以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我们先来关注一下这条新闻。
解说:
被批捕,被双开,昨日“局长日记”门事件的主角,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韩峰得到了这样的处分。今天韩峰涉嫌受贿被批捕的新闻,刊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查网最显著的位置。文中写到,检察机关初步查明,2002年至2010年2月的八年,韩峰利用先后担任青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发包办公大楼,办公网络建设等工程中,为承建商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贿赂款共计48.2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一个月里,一面是“局长日记门”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而另一方面,面对外界猜测,有关方面对此事的处理,也在与时间赛跑。
广西这个局长日记啥都写,2010年2月初开始,这个以第一人称记录的网帖引发了网民热议。帖子以日记体形式记录了广西烟草系统一干部,一次受贿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
帖子在网上广为传播,成为热门话题。被网民称作“局长日记门”。该日记共计500余篇,钱、权、酒、色等几个关键词,频繁闪动在5.5万字的网络日记中。
网友统计日记发现,在一年五个月零十天内,日记的主人喝酒185次,与同僚去歌厅唱歌42次,受贿7次,共计27.5万元,而由于日记大量使用了姓名、地点以及会议记录等。网友搜索发现,日记主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处处长韩峰。
字幕提示:
2010年2月22日,韩峰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停止调查。
解说:
2月22号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上网时浏览到了这篇日记,立即汇报给局领导,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当天下午就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进行初查,并当天宣布,韩某停止接受审查。
字幕提示:
2010年3月1日,官方宣布纪检部门对韩峰立案调查。
解说:
根据初查情况判断,局长日记的内容不是空穴来风,针对外界的猜测,3月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向媒体这样回应。同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决定,对当事人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正式调查。随后,该局召开紧急会议,表示要汲取此事教训,全力加强内部管理。
字幕提示:
2010年3月9日,韩峰被移交南宁市检察院,立案调查。
解说:
耐人寻味的是,韩峰受贿事实的确认,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的日记提到的送礼人,因为纪检部门正是对日记中相关人员进行了传唤,对照日记内容后,得出韩峰受贿的结论,认定其存在违纪违法情况。
字幕提示:
2010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批捕对韩峰进行逮捕。
2010年3月14日,韩峰被处以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解说:
目前,此案检察机关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日记门”事件引发了代表委员的热议。如何加大制度反腐力度,如何遏制公职人员权力消费行为,成为代表委员对此事讨论的核心话题。法律终究会关上“局长日记门”,但是关上官员的腐败大门更值得我们思考。
主持人:
王教授,这件事情是以局长写的日记里面的酒、色进入的,但是是以查出来他接受贿赂为出口的,所以有人说,网络是第二纪委,您怎么看待查处这个案件,这种戏剧化的过程?
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这里面所说到的一入一出看起来好像有一些差距,因为我们看到首先这个事件在网络上曝光,由网络发起这样一种行动,好像刚开始是关注钱、色、权,但是在这个形式的背后,如果说涉及到钱、权、色,但是很快就会发现,钱、权、色的本质问题对一个官员来说,最核心的是权力和资源。这个时候事件就会变成一种公共事件,一旦公众高度关注了,这时候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现实中的监督制度,能不能够迅速地启动,能不能够和时间赛跑,这就变成了一个网络行动和制度行动如何去对接的问题,我把这样一种一入一出解读为网络行动和制度行动一种良性的,比较成功的一个互动。
主持人:
今天我看到一篇文章,把局长被查处和当时对于周久耕这件事情的关注放在一块儿,但是我觉得还是不一样,因为周久耕,不管他抽的是名烟还是戴的是名表,是所有人能够看到的,但是韩峰写的日记,是非常具有隐私化的,他是被人以一种,我们现在姑且被认为是一种泄漏隐私的方式给泄漏出来了,源头不一样,这种查处能不能一样?
王锡锌:
我觉得从检察机关,比如说从纪委也好,从司法介入,包括检察机关来进行查处来说,我觉得日记所提供的这样一些记载的内容,包括钱、权、色的这样一种以第一人称来进行的描述,可能首先只能是作为一种线索,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也可以去理解为什么最后检察机关是以受贿这样一种方式来查处的。但是日记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线索。
另外一方面,您刚才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信息的源头,其实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们看到以往,其实我们两个也讨论过的,周久耕这个事件,比如说抽名烟,戴手表,这是一个在公开的场合。
主持人:
谁都看得到。
王锡锌:
这个信息是公开释放给公众的,但是韩局长这样一个日记,有可能日记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它可能是记载一些东西,有可能表达他内心的一些隐私。所以这个意义上,我个人同意一些评论所指出的那样,发现或者说获得日记的这种方式,途径和手段,也许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去关注,这种信息到底是如何获得的。
主持人:
说到这儿,我们听一位律师的看法。
张树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这种侵权行为,如果加以传播,不加以限制,就会形成网络暴力,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已经在网上注意到了,跟韩峰有关的一些人,真名实姓,工作单位,甚至是家庭住址。有的是网络发帖者披露的,有的是所谓跟风的人,所谓人肉搜索去找出来的。这些行为本身都在侵害着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他们正常的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骚扰。一个是从法律上,我们现行的法规定,在这方面规定很详细,对于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从道德准则的角度,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披露他人隐私,或者说杜撰他人隐私,对他人造成侵害,也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我们总不能以恶治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