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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被指扩大收入差距 分配失衡问题凸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1:54  法制与新闻
灰色收入被指扩大收入差距分配失衡问题凸显
法制与新闻2010004期封:灰色收入之辩

  ■ 本刊视点 ■

  在三月中旬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收入分配改革成为热点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在如何分好“蛋糕”中,报告首次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这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激烈争辩和社会各界的热议。

  虽然在部分代表委员建议下,“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最终从《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删除,但几年前就开始研究灰色收入的学者王小鲁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分配失衡问题也日益凸显,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灰色收入问题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因而,解决好灰色收入问题,是解决国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关键。

  灰色收入之辨

  (本刊记者)仇玉平/文

  争议灰色收入

  民间说法是把合法的工资、奖金等称为“白色收入”,把违法收入称为“黑色收入”,“灰色收入”似乎是一种介于“白”(合法收入)与“黑”(非法收入)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且一直被广为诟病,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一直未有官方解释。

  因此当《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时,“两会”代表委员很快注意到政府公文中首次出现的“规范灰色收入”这一提法,在3月6日参加小组审议时,他们提出诸多疑问,并纷纷发表看法:什么是灰色收入?它包括哪些方面?是合法还是非法?怎么规范?“规范”是不是意味着肯定?

  湖南岳阳市市民黄兰香的话很有代表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灰色收入’。对这一提法,我不太理解。到底怎么界定灰色收入,这种收入又该如何规范呢?”“看到这个提法后,我心里也纳闷,既然是灰色收入,那就不应该存在啊,为什么会是规范呢?”湖南省湘剧院副院长王阳娟一吐内心困惑。

  就连政协副主席和山东省长这样的政界高官也感到十分不解。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告诉记者,“现在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应该写个词条,把灰色收入这个词先界定好。”但姜大明对这个概念也没怎么搞清楚:“应该是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收入吧。但具体是什么?有人说是稿费、讲课费。这个我觉得不好说。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李金华素以直言著称,面对媒体记者何谓“灰色收入”的问题,李金华也表示这个问题没法解释:“我也搞不清楚是个什么概念……确实解释不清楚。”李金华分析说,“灰色收入这个提法早就有了。最早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人私自讲课,你说他违法也不违法,合法也不合法。要说是中间地带倒可以,但是哪些人属于这个,还解释不清楚”。

  “灰色收入不可否认,它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说。在代表委员们看来,要把这个词界定好,重要的是厘清灰色收入的来源问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在审议时指出,在普通人的理解中,灰色收入一般指回扣、红包等半贿赂性质的收入,是不合法收入,不知要如何规范?新疆克拉玛依市市委书记唐健则直言不讳地认为灰色收入是个贬义词,“对腐败分子才说灰色收入啊!实际上老百姓定义的灰色收入指的是带有腐败性质的东西,官方和老百姓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东西,我认为这就是违规的东西”。

  但不少代表认为灰色收入并不等同于非法收入。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灰色收入可以理解成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比如,一些单位效益好,它在工资之外又发了很多补贴,这种收入就不够透明和阳光,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实际上,这些收入只是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但是,这种收入又与贪污受贿截然不同,肯定不能归于非法之列。”武警湖南省总队政治委员赵富栋也表示:“灰色收入有别于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它并不是指贪污、腐败等非法收入,而是指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比如稿酬、兼职收入等,这些收入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也没有纳税。”

  另一些代表的看法角度独具个性,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最重要的是有没有正式纳税。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是“灰色收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的看法更为彻底:“我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包括工资之外的所有收入,包括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存在的各种补贴,都应该纳入税收监管的范畴。”

  什么人才能拥有灰色收入?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看来,这项收入大量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部门,是与职务权力相关的其他收入,本质是权力的衍生物。中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忠也认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

  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按照惯例,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会对一些新表述提供专门的解释,而“灰色收入”并不在其列。在一片争论声中,3月14日,“两会”各代表团拿到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文中“规范灰色收入”被删除,“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被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灰色收入这个提法,以后的报告中恐怕还会涉及,但这次只能这么处理,应大家要求删掉,留待以后处理。”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表示,“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这个现象的,但是灰色收入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一种口头用语,无法界定其内涵。如果不删掉,容易在公众中引发一些歧义,删掉是为了避免让公众有想象的空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工作报告中没有了这方面的表述,并不意味着不会解决这个问题,应如何规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模糊地带,学术界以后还要继续研究,管理部门也要推动这方面的工作”。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与其引起争议,还不如不用。哪些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如何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大家都存在严重的争议。汪玉凯认为,尤其是在政府工作报告这种具有权威性的文件中,当灰色收入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尤其是社会存在广泛争议时,还是不要急于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务院最后接受了一些代表、委员的修改建议,是一种审慎的态度。”

  灰色收入变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认为,灰色收入这个名词目前在实践中很难作出准确的、明确的定义,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个名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邬明安说:“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说。目前,只有公务员或政府官员因受贿、贪污被拘捕后,发现有大量财产来源不明,对超额部分以非法收入论处。”

  如果从其发源进行剖析,灰色收入的确不是一个司法或经济学概念,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用其比喻一种社会现象也许更为合适。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单一的计划工资被打破,市场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不管是谁,只要他手中拥有有效用和稀缺资源都能在市场中体现其经济价值。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一种若明若暗的收入便悄然出现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性质上不符合当时合法收入的内涵要求,也不完全属于非法收入的界定范围,其手段超越了法律和政策限制,就形成了所谓的灰色收入。

  有一种普遍的灰色收入,是各阶层工作人员依靠个人知识技能,从事本职工作以外兼职获得的收入,如教授校外讲学、技术人员业余打工,也包括明星、医生走穴等获取的报酬。经济学家厉以宁称之为“非正规就业”。

  从事第二职业带来的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贬义词,甚至在特定阶段具有积极意义,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说法常常被引用:“灰色收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当初的出现应该说是个好征兆,它预示着经济开始活跃,个人有了更多发挥、运用自己长处的机会。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体制一度并存,一些手握稀缺资源的人,利用某些行业的“双轨制”取得了大量灰色收入,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国家对这部分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管。而在改革中,为了加快步伐产生的交易费用如红包、回扣等灰色收入开始出现,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的基本是默许态度,甚至利润丰厚的赌博、色情服务业当时因监管不严,也构成了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随着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灰色收入渐渐成为白色收入,比如农民卖菜卖粮的行为,个人承包行为,也都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而不少灰色收入也在法规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中,变成黑色收入,或者彻底消失了。”林喆教授认为,“灰色收入的定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灰色收入问题,它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灰色收入的主流也悄悄产生变异。一类是单位利用权力或职业优势,谋取的貌似合法的收入作为福利和奖金分配的来源,另一类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基于某种特殊利益关系挂空职领取工资;权力参股、入市,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影响,直接或间接借助亲友名义经商,牟取灰色暴利;在职权所及的领域,以介绍业务、劳务、咨询服务等为名收取“业务费”、“咨询费”、“辛苦费”;利用职权制定与己有利的土地政策规定,乱发滥支,进行集团化操作,满足个人或小集团需求。

  不可否认的是,国家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采取资产重组、破产兼并、债转股等措施过程中,一部分国有资产由于操作不透明加之监管不力,其收益也很容易转化为某些人的所谓灰色收入。

  显然,上述灰色收入已经不能说是“灰色”的了。此时,权力作为一种超越生产要素分配的强制力,进行着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灰色收入已经与权力资本化的收入划上了等号。“灰色收入与腐败犯罪,在权利异化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方面是一致的。”林喆教授说。

  而从二十一世纪初至今,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持续解决或化解在市场化过程中遗留的各种问题,如政府的失灵或权力的错配问题,社会分配的不公问题,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等。在此过程中,随着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完善,很多的灰色收入业已逐步“变色”。

  中国社会步入市场经济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对灰色收入进行深入分析。近年来一直研究分配制度的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说:“之所以有灰色收入这个说法,就是因为有些收入没有法律法规对其明确界定,还有大量收入实际上是非法收入,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在实践上无法清楚地认定。”在王小鲁的研究中,“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他说,这是因为从宏观层面上研究,确实有大量收入被遗漏了,但是无法区分它是否非法。用这个概念不是为了把它合法化。相反,必须研究,必须提出来,引起社会重视,争取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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