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的幌子
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处于社会金字塔的顶端,灰色收入既多,也更容易获取,灰色收入就是不正常的权力和资源状况的外在表现。王小鲁也通过调查发现,一个人的白色收入越高,他可能拥有的灰色收入也就越高,收入越低,赚取灰色收入的可能性越小。“寻租收入只有握有权力的官员才能获得,从泛滥的‘小金库’中瓜分公共利益的多半是某些部门领导,从国企改制中掠夺国资的绝非等闲之辈,从垄断利润中获益的也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有评论这样指出。
2010年3月,在西部某省一个基层任职的正科级干部“张先生”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称:灰色收入是跟权力挂钩的,并不是每个层级的公务员都能够享受到的,一般至少要科级的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上的官员才有,还要是经济好有钱可挖的地方,当然一些实权单位股级干部也会有这样的便利。
灰色收入“说不清道不明”,甚至“潜伏”地下,真正了解非常困难。流传较广的,是原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我的灰色收入》自述:有病住院,别人送来钱物,算不上收受贿赂,也就心安理得地收取,后来“意思”越来越大,住院期间,有人竟送来一个三十万元的红包。
从官员的自我披露中,其灰色收入状况才能被一窥端倪。原合肥市委副书记许道明、原合肥市商务局局长江黎夫妻俩,2008年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期间,也曾大曝官场“潜规则”。许道明说:“不算购物卡,光是计划生育奖励,每年有三四千元,外贸每年几千元,郊区区委办、市委办公室不在工资表上,可发不可讲的,每年少说也有几千元。逢年过节每个部门都能给千儿八百的。”江黎也透露“各种收入特别多”:一个是大家都有的,但不在统计表上显示。还有单位内部创收奖,以工会、机关党支部名义发的钱,一概都不算,工资条上也不显示,到香港参加徽商大会,四天时间发了3000港币。江黎特别说明,一些活动发的钱非常多,但“都是奖励一把手,不让别人知道,知道以后就天下大乱了”。
灰色收入既与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差距很大。在灰色收入的“滋润”下,个别政府官员或垄断企业员工的消费水平明显地高于其工资水平。个别国企高管除百万工资外,还享受着数额惊人、同时也更加隐蔽的各种职务消费,以职务消费之名大肆挥霍浪费国有企业资产。
因此,接受审判时的官员自我披露,不仅仅是良心发现。这些人的灰色收入远超白色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又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一旦被查,往往会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甚至超出认定贪污受贿的数额。
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元,另有480万元无法交代来源,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更是创下了1200万元不明财产的天文数字。而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最高刑期为5年。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刑法》却没有对“不明财产来源罪”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一些腐败官员钻起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
2010年2月,震动全国的文强案进入最后的审判阶段,文强对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异议,“灰色收入部分认定太少”。公诉方称他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十多年时间里,红包收入只有2.4万元。文强说,“远不止这些”,全局几十个下属单位送的礼金一年就有四、五十万元,几年下来也不少。
文强强调自己“灰色收入”被算少,与朱胜文、许道明江黎夫妇大曝灰色收入很多的说法异曲同工,均期望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最大程度规避自身责任——法律是非黑即白,非白即黑,灰色收入这个概念意味着并不违法。
可以想象,当“灰色收入”这个筐能够装起越多的贪腐财产,违法者就越容易消减自己所应承担的罪责。事实上,这已成为近年来不少腐败官员普遍采用的一种腐败招数和套路。广东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贪腐长达20年,涉案金额甚至超过文强案,在其漫长而惊人的腐败“业绩”背后暗藏的正是一系列精心设计、极尽“灰色”化的腐败手法——如替人“办事”并不马上受贿,而是逢年过节收“礼物”,通过“时空转换”淡化贪腐痕迹;再如遵行所谓“不主动索要钱财”等权钱交易原则。这些“变形”的“灰色收入”使得叶树养最终也拥有高达千万元的来源不明的财产。
灰色收入的存在,助长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同时由于法律界定上的相对模糊性,为少数公职人员打擦边球创造了便利,结果积少成多,聚沙成塔,逐渐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贪腐者在主动或被动中,将灰色收入异化为贪腐行为之遮羞布。
国民收入之差距
灰色收入滋生腐败和堕落,危害极大,有甚者本身就为犯罪所得,其存在更是对我国收入分配秩序的严峻挑战。从有利于社会财富分配研究的角度看,王小鲁对灰色收入的广义理解和全新定义,无疑具有突破性——有别于传统观点,工资以外的灰色收入可以用隐性收入概括。
但无论是灰色或者隐性收入,从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统计年鉴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中国整体这类收入的正式统计数字,有关专家也都表示,目前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的确切数字。
近几年来,只有从官方的一些统计数字进行再统计,学者们才能有所发现。目前发现最早的相关研究成果出现在2001年,经济学家胡鞍钢当时向媒体披露,经过他的计算,1994年到1998年,我国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与财政支出流失、黑色经济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合计约为1万亿元左右。这些腐败造成的损失,有相当部分流入个人手中,成为了灰色收入。
2002年,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任职的李志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2年第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2元,推算出我国城市的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有1.5万亿元。李志宁还发现,200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76万亿元,如减去工资总额1.1万亿—1.2万亿元,以及农民的劳动收入约1万亿元,剩余的恰好也是1.5万亿元左右。
而我国2002年的灰色收入,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估算出来,在当年的10万亿社会财富中,“1.3万亿找不到主儿”。而在城市居民3.7万亿的收入中,工资总额约1.2万亿,余下的2.5万亿,除了城市中的个体职业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约2万亿游离于国家监控之外。
约1万亿、1.5万亿、2万亿,随着时间推移,灰色收入规模不断扩大,这一现象在之后的相关研究中也得到验证。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带领的课题组,对2005年中国部分居民收入进行了调查,2007年他们发布的结果引起世人震惊:2005年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应当是13.5万亿元,而按统计推算只有8.7万亿,前者比后者多出4.8万亿元。
这些“隐藏的收入”绝大部分都来自于高收入阶层,大部分应当属于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王小鲁发现,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
最近,王小鲁又对2009年居民储蓄和收入数据做了一些初步推算,认为遗漏收入的规模有进一步的扩大趋势。关于这些灰色收入的来源,王小鲁认为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土地收益流失;房地产行业的暴利;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腐败和寻租行为;资源性和垄断性行业超额收入;个人所得税差额巨大,特别是非劳动收入;公共资金管理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存在漏洞导致资金流失。
王小鲁还对1998年—2009年我国城市居民灰色收入总体情况进行了初步估算:其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了21.5万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同期城乡居民储蓄总额现价累计仅23.6万亿元。王小鲁说:“那在此期间,股市、房市和居民其他投资的资金来自何处?同期,我国商品住宅累计销售14.8万亿元;沪深股市吸纳7万亿—8万亿元;居民的实业投资、债券、期货投资、外汇存款和境外存款等合计至少十几万亿元。这些无法从居民收入和储蓄数据中得到解释。”
多种迹象表明,近年来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高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目前仍在继续扩大。王小鲁指出:“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灰色收入问题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发展成绩举世瞩目,但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开始出现。”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窦中达指出,从前述数据来看,收入分配改革的“牛鼻子”,实际上就是规模巨大的“灰色收入”问题。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郑永年撰文指出,灰色收入是中国分配机制的重要弊端。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工资单只是名义工资,绝大多数收入是通过各种名义的“补贴”、“奖励”等进账的。这种非货币为主的分配方式首先造成收入差异,其次这种分配是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源,这种分配毫无规章,权力、政治和社会关系可以决定收入分配的多少。实际上,收入差异和腐败这两者经常是一体的。第三,这种分配机制的另外一个严重结果是国家的税基缩小,各个单位的自行收入再分配很多都是逃避税收的一个机制。
王小鲁表示:“中国在收入分配体制方面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财税体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是不可能绕开的,但有些高收入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和非工薪收入却常常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可以轻易地绕开个人所得税环节,这导致了收入高的人反而税率却低了。”
另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资源分配体制改革滞后,这个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目前垄断性资源收益分配的核心问题,是没有把资源收益和经营性收益分开。如煤矿,资源收益最后变成了谁采矿谁受益,这就是垄断收益。必须从资源税改革和强化监管制度来解决,否则就会有寻租行为存在,就会产生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幕后交易,产生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
“再一个例子,比如说石油企业,石油企业高额的利润导致了社会上一直在炒的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的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异,当然不光是石油还有其他的垄断企业。那么这么高的石油垄断利润,为什么就应该归石油行业的内部人所有,而不是归社会所有?制度设计上就是空白。”
王小鲁指出,公共财政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在行政管理制度上也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公共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不断地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缺陷,与收入差距的扩大直接相关。”王小鲁说,“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制度不健全或存在漏洞,说明一些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史也认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差距扩大有其客观性,但人为地由于体制性因素造成的不公是完全可以改变的事情,由于改革不深入、体制上原因造成的分配不公,就是政府下个阶段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如何消弭灰色收入调整收入分配?不少学者认为核心还在于约束政府权力,抑制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推进要素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让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成为收入的主体。
王小鲁的建议是:“改革政府管理体制,纠正分配失衡。一是建立规范透明的制度,二是加大监管力量,两手一起抓。”首先需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资源税、垄断利润调节税、国有企业分红、土地流转等这些方面的制度,规范和调整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关系。
其次建立阳光财政,实现公共资金和资源管理的透明化。只有让老百姓看得到公共财政的运行,能参与监督,能说话,才能够杜绝腐败,杜绝不正之风,杜绝寻租行为、杜绝公共资金的流失。通过透明化,引进社会对公共管理的监督机制,这应该是未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方面。另外推进垄断部门改革,不断促进垄断行业的竞争,并通过立法、监督,制约垄断行业超额收入的分配。
王小鲁表示,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会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阻碍,但越是拖延就越会固化既得利益、强化既得利益集团,使改革阻力越来越大,“必须现在就行动起来,一方面需要中央有决心推动问题的综合解决。另一方面,推进改革还需要有社会共识,需要社会各界对灰色收入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更清晰的认识,通过改革堵住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才能加快扭转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国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不利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