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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医疗纠纷争议3年悬而未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2日09:44  法制与新闻

  北大医院对于熊卓为的死因声明称:“熊卓为老师死于名叫急性肺栓塞的术后并发症,绝不是医生‘救死的’,更不是三个‘毛孩子’救死的!熊卓为老师的去世与三名年轻医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抢救活动无关!这种并发症来得非常凶险、难以预测,其诊治仍是一个世界级医学难题,绝不是像王建国所言‘把那个肺栓一取掉她根本不会死’这般容易!”

  王建国表示:“如果说抗凝可以争论,但术后必须观察、监控、检查,排查,预防,发现肺栓塞状况及时处理等这么多道原本可以留住我太太生命的关卡却无可争论。”

  一审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北大医院在熊卓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熊卓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

  一审及终审法院均采信了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司法鉴定结论称,北大医院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联。

  北大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表现为:北大医院对被手术前的熊卓为采取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存在质疑;同时对围手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认识不足,存在监测、预防及治疗方面的缺陷,未能及早发现深静脉血栓形成;在出现肺动脉栓塞时,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致使病情进一步加重,同时抢救过程中出现心脏和肝脏破裂。

  北大医院对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在其对熊卓为死因的声明中,特别指出“有效的心外按压极可能导致肋骨骨折,进而伤及临近脏器”。

  王建国称抢救当晚其在现场看到,在熊卓为最初的心肺复苏抢救中,为妻子做心外按压的,正是当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于峥嵘。

  “非法行医”悬而未决

  事实上,这场“非法行医”的医疗纠纷是在争议3年多后,于终审开庭前——2009年11月3日,经由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方才迅速引发了上下层面的巨大反应。

  11月3日当天,北大医院即作出书面回应,指称央视报道不实。

  据法制晚报报道,11月4日,因查询医师资格人数增多,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查询执业医师信息的网站一度瘫痪、难以登录。

  与此同时,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北大医院在各自博客上开辩至今。

  11月5日,卫生部要求核查并公布北大医院事件。

  11月10日,有着85年历史的北大医院举行了一次自称为“特殊”的升旗仪式。北大医院党委书记刘新民在仪式上表示:“这段时间,北大医院正经历着自建院以来从未有过的痛苦,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截至2010年5月,在北大医院建于2008年的官博上,关于此案的贴文数(包括转帖)占据了发文总数的三分之二。

  “北大医院人陷入了种种伤痛的境地:经常有一些不明实情的患者询问我们年轻的医师有无执业资格,甚至对于老专家、老教授都要在看病前先“审问”一番。”北大医院在博客上称。

  而王建国称妻子过世后,亦曾绝望地想过自杀。四年多来,利用妻子医学世家背景及其专家同学的资源,王建国和朋友、律师一次次地翻看、核对病历等材料,寻找证据。

  对于2010年4月的终审结果,双方站在各自立场上,对判决书上的具体用词与表述,进行了反复揣摩和解读。

  被告北大医院在就二审结果致媒体的公开信中表示:判决书中没有认定我院所谓“非法行医”,失实报道自然不攻自破。而原告王建国则认为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但一审和终审法院的判决是基于违法行医的事实,以违法行医的确定判断为前提的,即对违法行医的病历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做司法鉴定,否则违法。

  对于法院采纳司法鉴定的结果,被告北大医院亦在公开信中主动提及并“对此深表遗憾”, 同时直指医疗纠纷审判中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二元并存的体制诟病,认为这加剧了医患矛盾。

  正如判决书所示,此案涉及诸多医疗知识及医学术语。法庭外,当事双方可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多方查找文献资料对自己的观点给予充分佐证;法庭上,由于熊卓为并未进行尸检,一份来自第三方的中立、专业、权威的鉴定报告,必然成为法院判决时非常重要的结论支持。

  此案一审中,法院先后委托两个机构共做了3份鉴定。第一份,针对原告对北大医院提交病历中医师刘宪义的签名疑问,经原审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同一人书写。第二份,针对北大医院提交相关病历,原告提出质疑,申请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除《手术前讨论记录表》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以及“胃溃疡”诊断暂不列入集体考虑范围外,其他材料均可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而第三份,针对北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其与熊卓为之死的因果关系鉴定最为关键。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事实上存在所谓“鉴定双轨制”和“赔偿双轨制”。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受诉法院首先要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如果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主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责任,受诉法院则应当委托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医院有过错,且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按照民法通则赔偿。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从公正性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是医学会,医学会是医师和医院的学术组织,医师和医院作为该学会的会员必须缴纳会员费,医学会的章程也规定要维护会员的利益;司法鉴定则与医院和患方均未有利害关系。

  从专业角度看,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参与者皆为医学专家,故专业程度不容置疑。此案终审中北大医院代理人就曾多次要求,应由医学会组织对此案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依据主要在于进行司法鉴定的专家只有八天骨科实习经历,这样的临床经验无法对脊柱手术的医疗过程作出正确判断。

  然而王建国的代理人卓小勤亦在终审中坚持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他认为,医学会聘请的专家对民事过错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并不了解,因此鉴定的任意性很大。“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未有规定要求必须阐明鉴定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让人无从反驳和质疑,加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字负责(集体负责等于谁都不负责),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证据规则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以及重新鉴定有严格规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司法鉴定违反了科学、公正原则或者徇私舞弊,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此外,卓小勤提到,坚持做司法鉴定,还有赔偿金的额度考虑。

  据悉,如果以医疗事故处理,患方则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在此案终审中,判决医院给原告共计75万余元的赔偿中,死亡赔偿金为40余万元。

  终审中,北大医院代理人对此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亦提出质疑,被告强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而卓小勤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理应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回避。

  对此,原告代理人卓小勤表示:“委托法大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是被告北大医院提出的,有关回避问题我方已经提醒对方,对方表示不提出回避申请。”

  对于北大医院在终审中申请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诉求,终审法院给予驳回。理由为原告在一审中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北大医院对此表示同意。现二审中又以其在原审中不同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为由上诉,对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同时对司法鉴定以及医疗事故鉴定进行了表述:两种类型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作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专业性认定意见,两种类型的鉴定在结论上不应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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