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代理人卓小勤介绍,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医院存在非法行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该鉴定申请;二是医院严重涂改和篡改病历,只要患方指出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违规涂改和恶意篡改病历,医学会也会拒绝鉴定。
此案中,“非法行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认定操作中都成为原告规避医疗事故的最大筹码。
据《财经》报道,有记者先后查阅了熊卓为病例中百余份材料,其中包括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住院日志和各类医嘱等,发现三位当时在班的医学实习生: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先后共签字近百处。
而原告代理人卓小勤称,其拿到熊卓为的有关材料后,亦正式把医嘱单上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医生的姓名标注出来,在卫生部的网站上查询,才发现这3人在事发前均未注册,没有医师执业资格。
王建国当即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做了非法行医举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2008年 4月的回函成为王建国起诉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的关键依据。
回函称,经查,北大医院对患者熊卓为诊疗期间,使用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实习人员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从事诊疗活动。从调取的临床病历记载中,未发现上级医师对上述三名实习生指导的签字。为此,该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
据《新世纪》周刊2010年5月3日报道,一位跑北大医院的医药代表称:“医生们在医嘱上签字,比以前勤快多了。”
北大医院于2009年11月4日央视报道后的第二日,旋即在博客上挂出了“北大医院不属于非法行医”的证据。北大医院贴出的证据包括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河北省类似“非法行医”问题请示的回复案例,认为不属“非法行医”,同时附有于峥嵘的《执业医师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5月25日,以及央视暗访中另一位医学生刘希高的学士学位证书。
北大医院11月8日对央视报道的回复中,亦对“3个学生”的身份问题辩称:“其中于峥嵘医师和肖建涛医师当时已经分别是医学硕士毕业和医学博士毕业,并均已正式被我院聘用,是我院的正式职工,而不是什么学生。段鸿洲医师当时也已获得医学学士学位,正以研究生的身份参加正规的住院医师培训,也不是什么实习医生。”
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三人,在为熊卓为诊疗期间,仅于峥嵘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和肖建涛则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经医师执业注册,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据媒体报道,一个医学生成为医生亦须经过多道关口。以本科生为例,五年学业中间,要有一年的见习、一年的实习。毕业后,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要再在医院试用一年,方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还需经注册,确定执业地点、类别、范围,最终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此后再接受五年的住院医师培训,轮转各科室,才有资格升为主治医师,拿到中级职称。而低于本科学历者只能先通过助理医师考试,然后再工作满若干年后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对于医学生成为医生的两道重要通关卡:《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据北大医院内分泌科主任郭晓蕙介绍,《医师资格证书》代表“你的水平”,《医师执业证书》则代表“有人雇你”或者“可以个人开业”。严格来说,只有两证齐全,才真正具有符合法律意义的行医资格。
被指“非法行医”的当事人于峥嵘对此表示委屈:“参加一个考试,合格发两个本,《医师执业证书》晚于《医师资格证书》发到手中也不是我造成的。”
这在某种程度上亦反映了现行医师考试制度的缺陷。
据了解,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从报名到笔试需间隔几个月,经过笔试至公布成绩、划线又需几个月时间,最后等待卫生厅发证及到卫生局注册,通常又要等上几个月。这意味着,一名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亦需将近两年时间。
具体到于峥嵘来说,其在2005年底拿到了《医师资格证书》,但执业医生注册日期是在2006年5月25日。熊卓为诊疗的时间为2006年1月。而据本刊记者了解,执业医师注册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下旬至4月上旬。
另据北京某医院一名主任医师介绍,教学医院有接受医学生实习的责任,具体到目前许多医院正式编制很少,但工作量大,尤其是北京的一些大医院,所以就需要学生来做临时性的工作,况且医生在实施大型手术时,需要多人辅助配合,自然需要实习、见习医生和住院医生上手。
面对医疗卫生服务供不应求、医学院生源和大医院医生日渐短缺的困境以及医学生医学实践的现实需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给《执业医师法》打了个补丁,该规定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
《规定》中相关内容有,“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的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的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的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等。
回到此案中的“非法行医”问题,终审判决里亦未对此有明确判断。
原告王建国认为,对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熊卓为案终审判决的本质不同和明显进步在于在判决书里确认了北大医院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没有医生资质和医师执业资质的事实,确认了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查实北大医院违法行医的事实和签发文件及内容的事实。
王建国认为,民事诉讼只追究医疗过失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而在追究非法行医时,无论其结果是否致死,都属违法。“如果是非法行医导致的医疗过失死亡,则性质和影响更为恶劣。”王建国称将就“非法行医”提请刑事诉讼。
王建国同时对判决的赔偿额度表示异议:熊卓为的住所地在澳大利亚,应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即540余万元。但王建国表示:“无论拿到的赔偿额多少,都将以妻子的名义捐助给社会。”
北大医院表示:“本案中两种鉴定结果矛盾,法院最终采纳了司法鉴定结果,对此深表遗憾,并保留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权利。”
在医疗纷争之外,王建国表示妻子熊卓为在单位之死另有隐情。“真凶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