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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呼应近年来公共舆论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19:02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温泉

  刑法是干吗的?

  有刑法先贤说,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是干吗的?

  如果一位公民触犯了刑法,国家可以惩罚他(她),但惩罚要按照刑法规定的方式,而且要按照文明社会所接受的方式。

  本质而言,作为法律规范的刑法典,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和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以对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主动作出回应。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

  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如醉酒驾车、飙车等,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些修改,莫不积极呼应了近年来的公共舆论热点。

  立法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是民主立法的基本姿态。

  立法是一项“分配正义”的事务,其直接指向各个社会主体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需要动用国家权力影响个体的权利义务时,就须听取受立法影响的个体们的意见,这是人类自然法理念的逻辑延伸,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立法的基本品格。

  呼应一: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犯罪

  2009年5月7日晚8时05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青年男子胡斌驾驶浙A.608Z号三菱牌小型跑车,在杭州市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到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造成谭卓受伤,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12月14日,时年30岁的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近年来不少名人因醉酒驾驶而获罪,死于车祸的明星也有不少,“酒驾”更是成为舆论的焦点。

  呼应二: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2010年8月27日清晨,为了给考上大学的儿子交学费,湖南省洪江市硖洲乡溪边村村民段天长和工友在西(安)商(州)高速路洪庆段施工工地上堵路讨要工资时,遭到暴力袭击,段天长不幸身亡。农民工讨薪代价再次升级。

  多年来,农民工为了讨薪而上演的跳楼秀、跳桥秀不绝于耳。

  仅刚刚过去的一年里,南京市总工会共接到农民工讨薪投诉案件6000多起,而能够解决的案件只有1000多起,不足两成。

  呼应三: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

  2009年下半年,一个包括供体、受者、中介、医院在内的一条完整的器官买卖地下产业链被媒体曝光。

  然而,刑法中却并没有直接针对非法买卖器官的罪名。北京市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的公诉人翻阅了整部刑法,也只找到一个“非法经营罪”。

  草案将此单列罪名,有助于解决目前定罪中的困惑和分歧。

  呼应四:拐卖收买成年男性,犯罪

  2007年以来,媒体曝光,山西洪洞县等地众多黑心砖窑主雇用打手,从郑州、山西芮城、西安等火车站拐骗大批农民工及未成年人(其中包括一些智障人员),用暴力强迫他们到砖窑当苦工。此事件被称为“黑砖窑事件”,事件引起了舆论巨大反响、惊动国务院。

  事件过后,各省大力清理中介市场。但是,对“黑中介”的惩罚却遭遇了法律尴尬。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贩运人口罪”,14岁以上的男性不是我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故现行刑法无法对山西“黑砖窑事件”中拐卖或收买14周岁以上男性(含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任何反应。

  呼应五:销售假药,降低入罪门槛

  2009年下半年,通过网络销售假药的现象被媒体曝光。国务院13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突出,打击目标明确,行动规模空前。

  然而,调研结果表明,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够。

  此次修法中,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销售假药罪入罪门槛降低。

  呼应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降低入罪门槛

  近来,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大连输油管爆炸等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引发公众对环境安全问题的关注。

  草案修改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删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这一犯罪构成条件。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界:“黑社会性质组织”缺标准

  法治周末记者 温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吸收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规定的四个特征。

  2007年主政重庆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提出了“平安重庆”的目标。2009年下半年,重庆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打黑运动。

  在这次行动中,多名厅官涉黑落马。最大“黑恶保护伞”文强于2010年7月7日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重庆打黑,让中国社会加深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打黑”的认识。

  但对草案的修改,律师界的反应不一。

  多数律师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认为这个规定还是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指出,规定中“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指向不明确,而有些“文学化”的语言,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在实践中也都缺乏可操作性。

  他目前担任辩护的一起涉黑案,就暴露了此规定的缺陷。19个被告人,被起诉21起违法行为,但控辩双方对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争议很大。

  比如,这个团体中有“老大”,其他人管老大叫“哥哥”,“老大”让大家“不要惹事,要按点上下班”。

  控方认为,这表明该团体有领导者,也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方认为,对年龄大的人叫“老大”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让大家“不要惹事、按时上下班也是好事”,普通的公司也会这么做,不能证明该团体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此一例,许兰亭曾经代理过的许多涉黑案件,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争议比较大。

  北京律师靳学孔说:“刑法对具体罪名罪状的描述,既有准确界定罪名的功能,还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但草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并不能为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相似犯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

  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这种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必然继续存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不当认定的问题。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人数一般较多,一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就要对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违法犯罪承担责任,因此,一旦错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不当扩大打击范围,出现严重的量刑失衡,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靳学孔说。

  实践中,律师们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处理涉黑资产上,各地司法机关标准不一、尺度不同。

  许兰亭举例说,有的判决书中写道“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但何谓非法所得,哪些是非法所得,却没有严格明确的标准可供遵循”。

  再如,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黑老大)和一些骨干成员,有公司、有企业,资产很多,规模很大,“那么如何界定‘涉黑’资产,就比较困难”。

  靳学孔告诉记者,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处理,在追缴、没收财产时,不加区分地将公司、企业等主体的合法财产、夫妻等他人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一概没收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侵害了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他说:“对涉黑财产的追缴、没收虽然不是刑罚,但由于涉及到财产的处理,涉黑财产的数量一般比较巨大,刑法修正案应当在条文中对涉黑财产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

  许兰亭强调,“打黑”是否进行单独立法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何界定“涉黑”财产。无论是否单独立法,都要明确概念,统一标准,对涉黑财产作出准确科学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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