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解决外逃贪官引渡难应取消对经济犯罪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11:42  青年周末

  对于中西引渡条约中的“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出现过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还有人认为,条约中白纸黑字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仍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或许对我国来说,为了能追回逃往发达国家的外逃贪官,承认“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确实算得上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但是,如果贪官逃出国门、有了“引渡条约”的掣肘,我们就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这些“家贼”便宜占尽、性命无虞,这对于没逃掉的那些贪官、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都将是极不公平的,也必将损害中国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死刑犯不引渡”的“副作用”也是不容回避的。引渡条约中如此“明确的条款”,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冲击。

  曾多次参与立法研讨,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意见的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博士,8月30日下午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认为,根据《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贪污一定金额以上的,依法将判决1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严重的直至死刑(余振东的涉案金额在此范围内);这12年也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的。余振东的被引渡对于赖昌星、杨秀珠等其他外逃贪官来说,肯定是一个威慑,同时树立了遵守国际惯例的形象。

  问题出在政府对政府间的承诺。从中国这个免死承诺来讲,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它是在还没有对其进行司法审判的前提下,政府间就承诺、答应余振东此前与美国政府进行的辩诉交易条件,还没有经过审判就先承诺了免死、刑期定在12年,这不等同于未审先判、审判虚设吗?

  缺席审判外逃贪官面临“两难”

  有专家提出,为配合《反腐公约》的条款能更好地为我所用,我国应尽快完善自己的刑事诉讼制度,比如在适当时候建立我们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便公约的条款可直接适用。

  针对这一观点,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先生告诉记者,所谓缺席审判,指的是即使在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照样按照程序,依法起诉、审判,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是否有罪。尽快建立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从某种程度讲,的确会更有效地对外逃贪官进行打击有所帮助;因为在对潜逃贪官的逃往国进行引渡申请或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根据其是否已被该逃出国依法定罪而不是因为所谓的“政治原因”受迫害而作决定;而一旦具备了罪犯身份,根据公约,一般情况下签约国就有义务支持引渡申请。

  但马老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而在于缺席审判对贪官真的定罪后,是否就能成功引渡。

  按现行中国法律来看,凡是逃出去的这些贪官,无论从其贪污受贿的数额之巨大,还是从其潜逃的恶劣性质看,恐怕其中许多人都逃脱不开死刑的下场;而按现在的国际惯例来看,死刑犯一般都不会被引渡。这样我们可能就会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这就是依法判死刑引渡不回来,缺席判决等于“一纸空文”;为了成功引渡,就只能放弃死刑;这一方面和现行法律不符,另一方面也无法向人民交待。这个“悖论”冲突恐怕即使是公约也无法超越。而这个矛盾不解决,很多大贪官还会照样逍遥法外,引渡回来的只能是那些无期徒刑以下的“小贪官”。

  让贪官死还是让他蹲一辈子监狱?

  是否由此一来,贪官外逃的引渡就根本无法解决了呢?针对记者的疑问,马老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有从“根本”上解决“两难”问题的“钥匙”,这就是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

  马老介绍说,现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经济犯罪一般都没有死刑判决。因为按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观点,你贪污的是“钱”,用来所抵的却是“命”,没有哪条命是能用多少钱相抵是合适的,即使是贪污成百上千万元。我国的法律,在盗窃罪条款上,除了盗窃国家文物和银行,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才执行死刑外,一般的盗窃罪也都不进行死刑判决;为什么贪污罪就要执行死刑判决呢?

  针对记者提出的老百姓对贪官恨之入骨,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的观点,马老指出,你不妨让读者自己做一个“选择”:判决因经济犯罪而外逃的贪官死刑,受死刑犯一般不引渡国际惯例的限制,事实上这些被“纸”上定了死罪的人,还会照样在海外的逍遥法外地潇洒活着;取消了死刑,表面上看是定罪量刑比原来轻了,但由此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把他们引渡回来(因为无期徒刑等判决是不受国际惯例引渡保护的),让他们回来后在监狱里度过余生。你问问老百姓到底要哪个?

  盗窃罪已经“免死”了,下一步……?

  李贵方博士认为,经济犯罪取消死刑,既是法制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化大趋势发展的需要。

  他特别注意到,在此次拟废除的13项罪名中,其中有一项罪名就是“盗窃罪”。在英国,盗窃罪是一个广义的罪名,所有采取非法手段把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都列在盗窃罪这一大的概念的下面:比如,诈骗、贪污、挪用、抢劫等等。

  贪污罪则是广义的盗窃罪下面的一种,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把别人的钱据为己有。贪污罪在英国的最高刑是14年。受贿罪在英美国家大多单独立为一个罪名;这个罪名一般最高刑期也仅为10年左右。因此,不管是贪污还是受贿,在西方国家经济犯罪一般没有规定死刑;我国也应该以不判死刑为宜。这既是趋势也是需要。

  他认为此次没有把贪污受贿罪列入废除范畴,立法者考虑更多的可能是时机不很合适。因为在中国,盗窃罪的主体一般是普通百姓,而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则多是国家公职人员、是干部;原来盗窃和贪污受贿的严重情形,其最高刑都是死刑;如果把贪污、受贿罪“废死”,盗窃罪不废,会让公众以为严惩针对的只是百姓,放过了巨贪。现在先给盗窃罪下“免死牌”,这只是第一步,后边的完全杜绝“经济犯罪”死罪应该不会太久。

  按国际惯例,一般不予以引渡的就是两种人:政治犯、死刑犯;这是我们打击犯罪的需要,是涉及和其他国家的配合、衔接,让外逃和准备外逃的贪官断了念想。

  “统管”护照成效几何?

  据悉,为了有效监控高官外逃,各有关部门想尽种种对策,以应对频发的此类现象。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一些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据悉此举很快初见成效。有报道称,仅2004年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珠海、昆明等口岸和航空港,查获60多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干部,其中有7名副厅级官员,都持有金融机关、海关核准携带出境的外汇证明,携款最少的一名经贸干部,随身携带60万欧元。

  深圳市也开始尝试在公安系统试行廉政金制度,用以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鼓励公务员奉公守法。据悉,廉政金制度是公务员在职期间,建立一笔基金,逐年累积,在“安全着陆”后,奖励给本人。该制度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都曾有过成功经验,与“高薪养廉”有异曲同工之处;目的也是从源头探索杜绝贪官滋生之土壤。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与以往贪官外逃后再去谋求“引渡”合作的高成本反腐行为相比,现在的种种尝试无疑是在探索如何从源头遏制腐败、限制贪官外逃。但可惜的是,鉴于外逃贪官长期的物质及心理准备,很多人并不是持着有自己真实姓名的证件出逃的,在此之前,他们往往早已准备了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因此尝试收缴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做法并不能从根上“治本”;至于廉政金与贪官敛得的巨款相比,绝对是河海之差;更何况还得熬到多年退休后“安全着陆”时才见得着这笔数额有限的钱,这绝对是“治君子不治小人”的一个对策。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归纳了赃款外逃的四种形式:其一,企业负责人与外商谈妥,共同在境外成立一家公司,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收购股份,企业负责人把企业价值做低,使境外公司可以以低价购入企业股份,企业负责人从境外公司中分取红利;其二,国企负责人在境外成立企业的分支机构,通过正常的投资途径把资金转移到境外,然后在境外把公司的钱“化公为私”;其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正常国际贸易中,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其四,随身把赃款带走,尽管海关对随身携带的资金数量有限制,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问题,何况我们从深圳到香港还有直通车,而这类车上往往是不做检查的。

  死刑废除“三步跳”

  据参加此次立法修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介绍,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不仅仅是刑法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是个两难选择的题。有些贪污受贿动辄上千万元,如果不保留死刑的威慑,在中国现在这种状况下,要公众接受,的确有难度,这是个舆论的焦点。在这个问题上,立法者得考虑或者尊重公众的看法。

  与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和贿赂罪除了有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执政根基,危害要大一些。

  事实上在中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适用非常严格。即使保留了死刑,也不会导致滥用。从长远看,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死刑,是可以讨论的,并不是说这次没有取消,以后就要永远保留。现在经济犯罪能取消一部分死刑,就是因为很多犯罪即使不靠死刑,靠改革,靠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可以预防。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他个人认为:中国死刑犯罪要分几步走:这回废除的主要是发案率低、废除不会引起社会治安震荡、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不会产生负面效果的。接下来第二步可能就考虑是非暴力的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等都可以考虑。第三步是部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当然这些罪比较特殊,跟政权根基有关,说不定永远保留死刑。

  如何把贪官外逃之心扼死在“摇篮”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提出,对于贪官外逃和赃款外流问题,国内的管理更重要,即赃款出去前就截住它,这就叫“关口前移”;时时盯住,以免养虎为患。

  针对贪官外逃的四种形式,周先生就曾指出,这里面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出境管理不完善,申请护照很容易,而且我国部级以上官员持有的还是外交护照,享有外交豁免权,不需检查,而我们的许多老总都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管理者,又是政府官员,许多企业本身就是部级企业,这些人出去当然就很容易了;第二就是执行不力。比如虽然已经建立了“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涉及资金转移的人和资金流向进行了彻底追查。

  要想把外逃之心扼死在摇篮,专家指出,良药还是已经呼吁了好久的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是在各国都行之有效的反腐“利剑”。中纪委特约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所研究员邵道生先生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说,最重要的还是要先把住国内这道关口,即靠强化内部机制来遏制腐败。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绝不是官员把工资条交上即可。事实上应建立“黑名单”制,一旦发现某人有腐败嫌疑,就一查到底,并通知有关方面,先将其控制住,限制其出国。否则,仅靠加入一些国际公约,是远远不够的。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严厉的一个刑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源远流长,经历了一个兴盛、泛滥、失宠、衰落的过程。在近现代历史的巨变中,由于受到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的影响和冲击,死刑存与废的论战已进行了200余年。

  在给经济犯罪全面“免死”、废除死刑的同时,马克昌提出要让死缓制度发挥越来越大作用,贪官一律不得减刑假释,让他在监狱内苦度终生。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死刑 刑法修正 外逃贪官引渡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