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中国NGO渐进
它们把自己定位在“第三部门”,以区别于另外两个部门——政府和企业。
它们正在成长,但它们已经显示出力量:“保护藏羚羊”、质疑怒江大坝、反对圆明园铺设防渗膜等事件,至今让人印象深刻。
它们在中国最精彩的一次集体亮相,是2008年汶川地震。它们踊跃奔赴灾区,救助素不相识之人,募集物资、心理疏导、灾后重建……成为社会各界的温暖记忆。
它们在中国境内的官方称谓是“社会组织”;在境外简称NGO(通常译为“非政府组织”)。
中国NGO的诞生途径不一:既有伴随政府职能转型、事业单位改革等,由政府部门主动组建甚至运作的“自上而下”的NGO;也有公民等基于社会需求发起,相对独立运作的“自下而上”的NGO。即便同是“自下而上”的NGO,它们内部也并不平衡,有财富大鳄、富裕财团创建的各种资产庞大的非公募基金会,还有不少“草根”们坚守的“三无”(无专职工作人员、无专门办公场所、无开展活动的经费)组织,不时有“断炊”、“休克”之忧。
NGO在近年数量激增,但多数仍游走在灰色地带,没有“合法”身份——按照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要想获得注册,除了要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以外,还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机构,而这个业务主管机构往往没有太多利益,却可能面对未知的麻烦——“婆婆”颇不好找。
一些NGO甚至已经跌入公信力的泥沼——“很多NGO,头两年在死撑,过了两年就撑死”等言论正在社会流传,公众要求其财务透明的呼声也日益响亮,“作秀”、“政绩工程”等词汇亦开始与某些NGO发生关系。
此外,NGO还要面对有关部门难以言传的疑虑。有学者指出,传统思维认为非政府组织往往代表一股与政府对抗的力量,且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全盘治理历史悠久,因此会对试图“插手”社会公共事务的NGO存有戒心。此外,美国某些势力扶持一些国际NGO在中亚进行“颜色革命”的前车之鉴,也让有关部门对NGO保持警惕。
种种因素下,中国NGO的作为与国际同行相比仍显稚嫩。比如,绿色和平组织等知名NGO的“发声”,往往引起联合国和各国政府的重视,令所涉机构苦恼不已。
面对NGO每年约10%的递增速度、摩拳擦掌的参与热情,人们已经很难判断它们中的每一个,谁是天使谁又是魔鬼。有关部门在与其交往中,如何既心中有数,又大胆管理,已经成为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文/张冉燃)
《瞭望》文章: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组织尽管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文/孙伟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8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04万个,基金会1843个。此外,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有20万多个。
从1988年到2009年,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增长了近100倍(1988年我国仅有社会团体4446个),近10年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
2009年,我国社会组织固定资产总值约1089亿元,收入1247亿元,增加值约500亿元。全国社会组织目前有专职工作人员540万人,兼职工作人员500多万人,还有注册的各类志愿者2500多万人,基本形成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多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次全会决议,都有加强社会组织工作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把社会组织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首次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而系统地论述,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国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发生后,各类社会组织各显所长,发动社会捐赠,组织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工作,甚至直接参与第一线的抗震抢险任务。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志愿者协会还被授予“联合国卓越志愿服务组织奖”。这充分展现了我国社会组织多年来取得的长足发展和可喜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充分肯定。
我国社会组织尽管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影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认识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目前,社会组织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趋势和潮流。要从“四位一体”建设的高度,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更新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二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
三是完善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年度检查、行政执法、社会评估、信息公开、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等管理制度,明确社会组织行为准则,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四是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发展重点。要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鼓励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大公益慈善类组织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扶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学术性社团,明确发展重点和方向,调整发展布局。
五是构建培育扶持政策体系。要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的制度,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微观层面事务性服务职能的制度,健全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作者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瞭望》文章: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资料提供: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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