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我国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修正案,不断对刑法做出修改和补充。而2010年 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因取消了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而备受社会关注。
此次刑法修正案,被称为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但此次修订不涉及贪官免死的内容。
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刑法学专家高铭暄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逐渐减少死刑是刑法发展的趋势,但贪官利用国家权力贪腐,且大案频发,从从严治吏的角度看,贪官免死没有可能。
尽管此次刑法修正案还包括醉驾入刑、恶意欠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但围绕着刑法修正案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论最为集中。
争论之一:
取消包括盗窃罪在内的13项死刑是多是少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刑法过去几次修正基本都是做“加法”,增加罪名,加重一些罪的刑罚,而这次却是做了“减法”,准备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因而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刑法学界最近10年对死刑的研究有了基本共识:第一,限制死刑适用,主要用在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上,对于经济犯罪,在未来的刑法修改中,死刑应当逐步取消。第二,谨慎适用,对于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判处死刑。这次废除的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针对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大多数是发案率低的犯罪,废除后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震荡,不会危及国家安全。
陈兴良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说,我国刑法现有的68个死刑罪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常使用的,大约在10个左右;第二类是偶尔使用的,大约在15个到20个左右;第三类是备而不用的,起一种威慑作用。准备取消的13个罪名的死刑有一部分属于偶尔使用的,另外一些属于备而不用的。所以,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并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犯罪的惩治。
陈兴良甚至认为,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表明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就是要严格控制死刑、逐渐减少死刑。这对死刑的国家态度的宣示具有重大意义。
另有一些专家认为,此次取消的13项罪名的死刑还很不够,减少死刑的力度还应更大些。
“减少死刑”也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知名刑辩律师许兰亭的一贯主张。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中死刑罪名的减少幅度还不够大,他说:“比如像‘组织诈骗’、‘组织妇女卖淫’等罪名也不应该规定死刑。”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也持同样观点,这次拟废除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整体来看,所迈的步子还较小,其他一些如运输、贩卖毒品罪等也应废除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并未触及。因此这一修订更多具有形式的意义,对实际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作用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博士、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认为,此次将要减少的13个罪名的死刑有些过于保守,比如受贿罪,因为没有对公共财富造成危害,也应该废除死刑。他认为,在废除死刑上我们在考虑公众接受程度的同时,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但对于此次取消的13项死刑,还有一种看法是担心引起相关犯罪的增加,认为减少死刑罪名应该慎重。比如这次拟取消的盗窃罪和一些金融类犯罪的死刑,取消以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北大教授陈兴良对此表达了看法:盗窃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死刑,19 83年在严打中增加了死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一般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两种盗窃罪的死刑,一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但是,这两种情况在整个盗窃罪中所占比例非常之低,这两种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取消这两种盗窃罪的死刑根本不会影响社会秩序,更不用说影响社会稳定了。
他说,1997年取消一般盗窃罪的死刑时,很多人表示担心,以为盗窃犯罪会大幅增加。然而13年的实践表明,取消一般盗窃罪死刑以后,盗窃犯罪并没有大幅增加。这次准备彻底取消盗窃罪的死刑,可以说是水到渠成。一些人总是认为,一个罪名的死刑取消以后,这种犯罪就会大量增加。而事实已经证明,这只是一种主观臆断。盗窃罪的例证,为取消其他罪名的死刑提供了借鉴。
陈兴良认为,金融类犯罪中真正影响社会稳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它的死刑并不在这次取消之列。现在拟取消的这些金融类犯罪的死刑,过去只有个别使用过。这里需要说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存在,本身表明经济管理中存在着漏洞,对这些犯罪更应该采取加强管理、健全经济制度的办法来防范与遏制,而不是依靠死刑。在经济管理能力提高以后,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削减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是减少死刑必须迈出的第一步。
争论之二:
“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刑罚结构该不该调整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甚至判了死缓,但这些罪犯往往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再比如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暴力犯罪往往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减弱,如果这些人服刑十几年后重返社会,后果不堪设想。“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不合理刑罚结构不断遭人诟病。
最典型的案件是去年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的罪犯付成励,他在课堂残忍杀害了教师。不仅案件影响极其恶劣,而且其本人事后从没有过悔罪的表示,甚至在法庭上公开宣称,今后遇到这类情况还会杀。最终,他还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时,社会上的许多专家呼吁对这类罪犯应该设立终身监禁的刑罚。
不少学者呼吁,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最长20年的刑罚,太过短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种观点在刑法学界颇为流行,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刑来逐步代替死刑。
对于死刑和生刑之间的较大落差,此次刑法修正案也有涉及。相较于对死刑罪名的削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还有一道备受关注的“加法”题,即将现行刑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幅度,由“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学界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刑法“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状。
死刑研究专家、江西省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李云龙认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实中就存在许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实际服刑才十几年就出狱的情况,这样很容易令群众不满。草案对这一状况的规定就有了很大改善,直接将这个“15年以上”给拿掉了。草案还增加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是对刑罚结构的重大调整,使死刑这样的极端刑罚与生刑之间有一个合理的过渡,也是这次修正的一个亮点。
李云龙认为,这次修法虽是削减了一些罪名的死刑,但并不是取消了这些罪名,死刑免了,生刑还在,而且还加重了对生刑的处罚力度,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修法草案作出这样的调整,从总体上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次刑法修改,一方面减少死刑,一方面又延长刑期的局面。这或许也是一个折中的选择。
北京刑辨律师孙中伟说,“这是在用延长刑期作为交换条件,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因为只有这样,公众及立法机关才更容易接受废除、减少死刑的观念。这不失为一种逐步废除死刑的好方法”。
一直主张改变这种刑罚不合理现象的陈兴良认为,死刑过重,是指死刑罪名过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过多;生刑过轻,是指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期限过短。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到 24年,一般实际关押18年左右;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到22年,一般实际关押15年左右。生刑和死刑形成鲜明反差,这是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一个缺陷。正因为生刑过轻,才导致了死刑过重,这两者间存在一定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要减少死刑罪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使用死刑;另一方面就要加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年限,提高惩罚的严厉度。
不过,司法实务界不少人士对延长刑期的方案持反对意见。高明暄教授认为,如果现在让整个刑罚体系趋向严厉,不符合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还有反对者认为,社会的发展必然使死刑与类似死刑的残酷刑罚退出历史舞台。轻刑必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既使在废除死刑后又再加重刑期,若干年后随着重刑思想的减弱,势必又要在修法时缩短刑期,这样会影响法律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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