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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防止利益冲突新举措避免私利侵害公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5日09:23  《瞭望新闻周刊》

  落实防止利益冲突的新举措

  四中全会《决定》针对当前利用公权牟取私利、私利侵害公利的现象,提出了一些防止利益冲突的新举措。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经验、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作出的重要决策。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2006年9月中办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结合各地方各部门的实践经验,突出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一报告主体,调整了报告事项,进一步明确了报告受理机关,完善了报告程序,强化了监督检查,使规定的内容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党内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特别强调要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一规定回应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完善财产申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呼声和期待。

  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房谋私问题突出;有些地方党政干部投资入股小煤矿产生大量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公正执法;还有的领导干部利用配偶子女从业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有的引发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最近,中央批准颁布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着重规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具体办法。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管理和自律,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

  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

  四中全会《决定》根据领导干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针对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这是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获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统称为移居国(境)外,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值得关注的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而本人仍在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任职的公职人员,在某些领域已构成明显利益冲突,有的不适宜其从事的工作,有的涉嫌违法犯罪,可能或已经危及国家利益,亟需引起高度重视。从近期查处案件看,少数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出卖国家利益,为配偶子女定居国谋利益从而获得私利;有的人将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涉嫌洗钱犯罪;有的人将国有财产擅自移到本人或家人境外户头,以便择机出逃;更有甚者充当间谍,为国(境)外敌对势力收集刺探输送情报。

  按照《决定》的新要求,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采取有效政策措施规避风险,这不仅是在新形势下提高治国理政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需要准确划定管理目标群体和相应政策界限。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行为方式和涉及因素较为复杂,应根据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原则,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管理共性,从我国实际出发,对需要加强管理的目标群体及政策做出准确而清晰的界定。

  首先,管理的主体应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逐人申报统计,每年将变更情况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其次,管理目标群体应是在上述机构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在其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规定期限内,须向干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规定的全部情况。再有,管理政策配套不仅要全面掌握公职人员及其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的私人财产及其流动情况,而且在公职人员从业及工作岗位限制、出国和护照签证办理,以及干部管理的有关程序等方面,都要按专门规定严格执行并强化监管。

  最近,中央批准颁布《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相信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对加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任职行为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行为。”这是防止利益突出的一个重要措施。

  离退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可以继续发挥余热。绝大多数离退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后,凭自己的经验、智慧,为这些单位出谋划策,促进了这些单位的发展,自己也得到相应的合理报酬,许多老干部还是义务服务,不取分文报酬。但是,也有一些非正常情况。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在职时,利用手中的权力关照相关企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离退休以后到这些地方任职,领取高额工资、“咨询费”等,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群众称为“超前投资”、“期权”或“权力红利”。有的虽然没有这种“超前投资”行为,但到这些地方任职后,利用自己过去担任领导干部的影响力,特别是通过自己提携、培养的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老部下为这些地方谋取好处,从而自己得到高额回报,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正因为这里同样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所以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规范这种任职行为。

  离退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情况十分复杂。在国外,离职官员到企业、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是普遍现象,而且他们还可以从这里重返政坛,客观上同样存在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一些国家也针对这个领域可能产生腐败的问题作过一些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不允许这类腐败现象存在,必须对这种任职行为加以规范。

  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任职条件,即哪些人可以到哪些企业、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离职后多长时间可以去任职,有哪些任职回避条件,等等。二是明确任职审批权限和程序。三是明确违反任职条件、任职审批权限和程序行为的处置规则,包括受理机构、处置办法等。

  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是防止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紧迫性。

  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比较复杂,近几年权钱交易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以赌博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等。这些行为都是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合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与复杂性,且数额较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成百万、上千万元,危害大,影响很坏。2007年6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提出了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并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界定,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和整治这一类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规依据。

  通过加大对以上问题的集中整治并与查办案件工作结合,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要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适时将一些新问题列入整治和查处范围,提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防止利益冲突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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