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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操作致判审不公 法制界展开量刑规范化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2日17:21  法制与新闻
法制与新闻2010年第11期封面:量刑规范化改革大幕开启 法制与新闻2010年第11期封面:量刑规范化改革大幕开启

  量刑规范化改革大幕开启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10月8日上午,被媒体称之为“全国量刑规范化第一庭”的安徽省临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敲响“第一槌”。从这一天起,法院将量刑统一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这标志着历时五年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即将在全国3000多家法院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不可否认,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正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所言,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促进意义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它将引领中国的刑事审判走向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对人权的有力保障。

  从今年10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同日实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近年来人民法院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由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突出,对此群众反响强烈。于是,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相继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8年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意见提出“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此后,最高司法机关开始制定相应的规范。

  今年8月31日,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在河北香河隆重开班。这次为期一周的培训,是最高人民法院继举办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千人培训班之后,又一次举办千人以上规模培训班,足见最高院对量刑改革的重视程度。据悉,不仅最高法院的副院长熊选国亲临授课,包括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和副院长沈德勇、张军都分别作出批示。

  为什么量刑改革受到如此重视,一个学者的话或许成为最好的概括——“审判,就是让老百姓看得见正义实施的过程。”

  长期暗箱操作“估堆”式量刑弊端是改革主因

  任何改革都是针对一定的问题有比较明确的改革目标,就量刑规范化改革来讲,它着重要解决的是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这种量刑不均衡表现在“同案不同判”,以及特定类型的案件量刑畸轻畸重,或者不同地区量刑的差异。

  就量刑过程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是在庭下进行的,是法官进行考量的问题。

  量刑最能触动老百姓敏感神经的有两个突出问题,比如对死刑和死缓的选择,有的案件判死缓的贪污受贿的数额比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还高,还有判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适用等等,也是俗称的“同案不同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质疑。

  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2009年7月26日,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亿余元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因为陈同海放弃上诉而正式生效。而仅在几年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贪污公款1000多万元的原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的上诉,随后石巧玲被执行死刑。

  再比如,盗窃犯刘某偷了1万元被判4年,而另一个被告人盗窃4万元也判刑4年,难怪刘某发出还不如再多偷点的“感慨”。

  而近几年,由于“醉驾”惨案频发,更让公众的愤怒聚集到对量刑的关注上。成都孙伟铭醉驾造成4死1伤,被判无期;广州黎景全醉驾造成2死1伤,被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5死4伤,被判无期。

  正当不少群众为这些醉驾者漠视生命酿成惨祸却没被判处死刑而耿耿于怀时,3月18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更是让人无法接受,醉驾造成3死1伤的被告人杜军,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时间舆论大哗,各种争议、质疑声纷至沓来。

  “同案不同判”的负面效果使最高法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量刑改革的民间呼声越来越迫切。

  规范量刑可以缓解“同案不同判”,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教授陈卫东表达了这样的看法,他说,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公信力低下,当事人只要对判决不满,就会怀疑是司法腐败。由于量刑程序不公开,就算是依法判决,法官也有苦说不出来。量刑规范化改革将有助于改变这样的局面。

  “同案不同判”产生的根源在于判决作出的过程是法官在封闭的办公室作出 。此外,在以往的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何罪往往是法庭调查、辩论的工作重心。而犯罪嫌疑人最关心的能判多少年并不涉及。合议庭决定刑期往往是凭经验“估堆”出来的。由于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是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也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

  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坦承:“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恰恰直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少监督的司法弊端。北京市检察院在2008年抗诉案件总结报告中说,检、法两院对多数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定罪方面并没有分歧。而争议焦点问题是法院自由裁量权使用的限制争议最大。

  当年北京检方抗诉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不适当行使的案件有27件。主要表现:一是在运用司法刑事政策过程中,法院在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缓刑不当引发争议的这类案件有7件;二是依据法定或酌定情节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不平衡的争议,这类案件有17件;三是适用缓刑不当争议案件3件。 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全部进行了抗诉。对此,一位资深检察官告诉记者,多年来,法院判决量刑失衡是抗诉的主因。

  较早实施量刑规范试点的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法院院长李志毅告诉记者,由于量刑不透明,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且其中很多是被告人针对量刑存在疑义造成的,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现实原因。2008年,东港区法院全年审理刑事案件633件,涉及被告1200人,而上诉率高达20%。“如此高的案件量需要繁简分流。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上诉多,改判就多,因此刑事审判面临很大的压力。”李志毅说。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律对量刑的规定都是粗线条的,一个罪名可能从三年到死刑,中间跨度太大,量刑缺乏精细化的标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难以避免。

  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首先,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法官根据被告人罪行的大小,在一个如此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确定所应判处的刑罚,难度是相当大的。其次,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

  为了改变量刑不公开不透明的做法,量刑规范化改革之风先从法院做起。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程序改革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其间数易其稿,不断修改完善,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稿)。

  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召开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会议”,初步确定了东部、中部、西部各两家共计六个基层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

  2008年7月,在深圳召开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之后增加了六个法院进行试点。并于当年10月份召开了“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60余位中外量刑方面的专家和法官参与研讨和模拟法庭。

  2009年5月,全国120家法院开始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试点法院共试点15种罪名,4.6万余件案件,95%左右的案件采用了量刑建议。从效果上看,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实现“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量刑规范化试点还表明,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进一步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公正性,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更加理解、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进一步得到提高。

  随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参与到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中来。量刑程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控、辩、审各方的有机配合,而且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经报中央政法委批准,2010年9月中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顺利完成研究论证及会签工作并公布实施。

  五年磨一剑只为看得见正义实现的过程

  10月1日,历时五年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终于修成正果。

  正如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所说,量刑改革让整个量刑的具体过程置于控、辩双方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量刑方法更加科学、公正,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增加了被告人、公诉人对裁判的认同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有利于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陈学勇告诉记者,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规定量刑的一般指导原则,第二规定了量刑的基本方法,第三规定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第四规定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第五附则,一些一般性规定和授权性规定。另外一个文件就是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量刑程序意见,将量刑纳入法定程序,更加强调侦查机关对证据,特别是量刑方面证据的搜集、调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还有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并且对各种不同类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如何保持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性做了一些规范,一共是18条。

  陈学勇法官将此次量刑改革概括为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明确了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陈学勇法官说,过去在审判实践当中,一些司法指导性文件从来都没有很好地提出明确的量刑方法。这次针对过去的估堆式的量刑,步骤、方法不规范、不明确及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多年来法官办案当中的一些量刑的思维习惯,提出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量刑的步骤现在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综合考虑全案各种情节确定刑期。

  二、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

  陈学勇解释说,过去对量刑情节的适用,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到底从轻多少、减轻多少,没有做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的方向性的处罚,但是到底应该从轻多少、减轻多少,调节比例多少,法官很多时候也把握不好,律师很多时候也把握不好。这就会给量刑增加很多难度,有的偏重一些,有的偏轻一些,这些情况都会产生。量刑规范化以后,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把量刑情节予以量化,以百分比的形式来明确。在这个量刑过程中就要求通过对案件情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来确定它的影响力,确保量刑情节的正确性。

  三、引入了量刑建议成为最大的亮点。

  引入量刑建议以后,赋予了辩护方发表量刑意见,进行答辩的权利。从前,检察官说从重或者从轻,律师可能也提出来是从轻,但是到底应该从轻多少,律师也是没有目标的。所以,现在引入建议以后,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是很具体的有一定幅度,律师针对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答辩的时候,只要有证据、有量刑情节,就可以提出相应具体的量刑意见,这就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这样更加有利于法官做出公正裁决。

  四、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过去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是混在一起的,很多时候量刑程序往往被忽视了,被遮掩了。现在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以后,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就定罪的事实、量刑的事实分别进行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就对定罪进行辩论,对量刑进行辩论,这样就将量刑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从而使法官对量刑的事实更加有把握,在量刑的时候就会相对地更加公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引用了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话,“对于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应该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释,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赵秉志说,我们有理由相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合理确定量刑的基准、科学量化量刑情节、公正设置量刑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一定能最大化地践行量刑的实体正义。

  但量刑毕竟是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既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根据案情实现刑罚个别化,同时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形势、当地民风民俗等因素。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量刑存在一些偏差是正常的。

  刑法专家指出,虽然量刑规范化以实现“量刑均衡、公正”为重要目标,但它并非要绝对地消除“同案异判”,并不等同于绝对的“同案同判”、“同罪同罚”。基于多种原因,不同地区间的量刑差异是合理的。

  专家提醒,不要把量刑规范化下的量刑均衡、公正理解为量刑绝对统一化,应该避免公众对此的曲解和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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