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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改革争议繁多 学者担忧改革流于表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2日17:21  法制与新闻

  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是重点也是难点

  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来自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这对于一直以来检察官只管诉不管判的传统庭审是个极新的事物。现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安凤德对此记忆深刻。当时他在东城法院主管刑事审判,他说这是全国首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当时媒体给予广泛的关注,也曾引起不小的争议。

  赞成者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起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可以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量刑建议不等于检察机关就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指手画脚”,量刑建议权应该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论辩的基础上,同其他庭审辩论一样,只会使法官在对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上思路更加明晰,促进判决的公正作出。

  反对者的话也掷地有声:在我国,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职权分工的角度看,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则有越俎代庖之嫌,因而告诫检察机关“不要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误导法官,并给法官产生不应有的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然而,争议没有阻挡改革的脚步。

  在东城率先推出量刑建议后,北京部分检察机关陆续进行量刑改革的试点工作。当时尚无明确的依据可循,基本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局面。随后各地检察机关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制定各地的量刑建议工作制度。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点参考稿)》。

  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是从2003年开始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至今,检察机关发表量刑意见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透露:“从已统计的数字来看,70%的量刑建议被各级法院采纳。”

  正如陈学勇法官所说的,量刑建议是量刑改革最大的一个亮点。

  对于广大的检察官来说,不只是多了一份法律文书那么简单,这意味着检察官还要搜集量刑的证据,同时保证量刑建议的质量。

  最高检负责人公开坦承,量刑建议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检察机关的责任也将加重。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许永俊告诉记者,在新的量刑程序中,检察官不仅要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罪轻的证据,还要对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进行答辩,工作量大大增加。

  但专家却认为,量刑程序带来的抗诉的减少将部分消减增加的司法成本。“检察机关的抗诉权现在提前到审判阶段,审判阶段的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会将量刑建议纳入考虑范围,这样形成的判决被检察机关接受的可能性更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作富教授说。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最大的难点是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说:在量刑辩论中,公诉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然而,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所采纳,会对具体负责案件的公诉人员产生什么影响?毕竟现今的检察机关还是实行业绩考核的。

  量刑建议或意见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由于量刑建议或意见被采纳与否是衡量公诉人业绩的一种指标,并事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一旦量刑意见或建议不被法院所采纳,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抗诉、上诉、申诉甚至是涉法上访。因此,如何正确处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不一致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专家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是探索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即量刑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具有一定幅度。二是进一步增强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切实保障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到量刑活动中,有机会发表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三是加强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尤其是当法院不采纳有关方面的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原则和方法,被称之为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南,至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正式走上前台。一个全新的审判时代开启。

  刑辩律师辩护空间增大,但他们准备好了吗?

  2010年10月17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院、《民主与法制》杂志共同主办的第四界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在这个律师界有着广泛影响的论坛上,量刑改革成为与会专家和律师热议的话题。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量刑程序的改革是律师执业发展的机遇。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则称,“量刑改革是送给律师的一个大礼包”。

  张青松说,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种量刑情节,在程序上量刑辩护就会成为一种新的辩护形态。各种量刑情节不只是给法官提供了一个裁量依据,同时也给律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导向。比如说坦白的、当庭自愿认罪的、退赃退赔的、积极赔偿的、谅解的,这些酌定的量刑情节,现在都已经固定化了,明确规定,只要有这些情节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就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予以体现。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法学博士焦鹏认为,过去律师量刑辩护只能是笼统的,不可能提出更加具体的意见来,现在有了检查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后,律师在法庭上不但针对定罪进行辩护,而且还要针对量刑进行辩护,而且很多时候往往被告人更关心的是到底判他多少年。所以,这是为刑辩律师的业务拓展的一个空间。从律师的职责来说,更主要的是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他最大限度地争取在量刑上的从轻,这些情节就是主要影响量刑酌定方面的因素。所以,律师在这方面应该是可以有所作为。

  然而,机遇往往与挑战并存。今年司法改革的快速推进令人目不暇接,先是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紧接着是侦查逮捕阶段要听律师的意见,到眼下量刑指导意见实施,这些“利好”律师能够接受和消化多少呢?在会上,张青松律师多次发出“律师准备好了吗?”的呼吁。

  以量刑改革为例,最高法院千人规模的培训和各种量刑研讨会、动员会密集进行,检察系统实施工作指导意见也已经出台,各地培训业也如火如荼进行。而律师由于往往是“单兵作战”和独来独往的工作方式,律协很难组织起来有效的培训。而且律协作为行业组织其号召力和庞大的公检法机关无法相提并论。

  轰轰烈烈的量刑改革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谁来培训律师?律师如何在新的量刑程序中做好辩护人的角色?有待解决的问题很多。

  来自学者的担忧:量刑改革看起来很美

  2010年9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将定罪和量刑分开审理。他们将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分成两个程序,先审理是否构成犯罪,合议庭合议后宣判。如果认定有罪,再进行量刑程序。此举被称为中国量刑程序改革实质性突破,受到学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如何进行量刑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无犯罪即无刑罚”,量刑程序的启动应当以法庭确认被告人犯罪为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坚持自己无罪,那么量刑程序就没有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熊秋红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了自己的忧虑,她说:“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本身带来的问题,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相对独立,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告人不认罪的话就有问题了,因为这种情况下,比如律师现在选择无罪辩护,最后如果又要进行量刑的辩护,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假设他是有罪的,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展开辩护,在做无罪辩护选择的情况下,必然是削弱量刑辩护。”

  因此,目前的情况下,假如说法庭先对有无罪的问题先做一个裁断,比如说有罪,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都认为有罪了,被告方会感到很大压力,也许被告人会转变态度,他也做有罪的辩护,但是这种认罪可能就不一定是出于自愿的。可能一审完了以后,他二审提出上诉,还是说自己无罪。

  熊秋红说,目前的情况下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要在定罪和量刑之间有一定的间隔,被告方应该有比较多的时间来考虑他辩护的选择。另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应该有一个进行交流的机会,如果按照现在法庭设置是分开的,就没有办法彼此交流过程中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黄永处长认为,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放弃量刑答辩,那么这个独立的程序或许也会失去意义。

  学者们一致认为,此次量刑改革没有解决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问题,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让熊秋红和诸多学者担心的第二问题是律师参与问题,她说被告人本身是没有自我辩护能力的,只有律师参与才能使量刑辩论实质化。

  实际上,比照定罪程序,量刑需要的证据同样很多。辩护人要取得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律师要调查取证,专业性很强。如果辩护人参与不够,辩护质量不高,那么程序设置得再好,能否实现其价值也是个问题。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院长安凤德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许多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自身又不具备量刑答辩的能力,不懂得行使权利,其权益如何保障存在疑问。

  关于被告人获得量刑辩护的问题,最高法院对此也表示关注,熊选国副院长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被告人在行使量刑辩护权时,常常面临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能力和法律素养存在严重不足,因而难以有效维护己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律师辩护率不高,且部分案件的辩护质量不高,难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为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辩护不力问题,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有效行使量刑辩护权,《意见》要求:其一,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其二,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三,在法庭审理程序中,法官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切实履行对被告人的关照义务。此外,合议庭在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

  量刑程序引入审判不可回避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效率的明显下降。因为量刑程序的改革较大程度地增加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量,而且庭审的时间明显延长。如果每个案件都要一一计算、分步量刑,会不会影响办案效率?熊秋红说,据目前研究对审判效率还是有影响的。她坦承,量刑规范化改革更积极的作用还是体现在量刑的透明、公开方面。

  对贪腐行为的依法准确量刑仍是难题

  在此次公布的量刑改革指导意见中,明确量刑标准的只有15项犯罪,虽然这些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有统计称可以涵盖90%的犯罪。“但它相对于刑法440个罪名来说,连十分之一都不到。”上海君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向栋说。

  尤其对于那些曾经备受民众关注,也曾引起社会诸多评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挪用、渎职等贪腐犯罪如何量刑,标准如何,却不在此次规范量刑的指导文件当中。这多少令人感到有些意外和不解。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林荫茂建议修改刑法第383条,以改变当前“贪污十万元判刑十年,贪污上百万元也只判刑十年”的情况。焦鹏律师说,在他办理的外地某市官员贪污案件中,贪污170多万判13年,而北京某高校一个处长贪污10万就判了10年。

  而群众更为不满的是,近年来,高级别官员贪污受贿的数额越来越大,从媒体公开的报道中少有低于千万的,数额上亿的也不鲜见。但绝大多数都适用了死缓。

  事实上,近些年来,官员贪渎犯罪量刑不够统一、规范的现象引人瞩目,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而在此类案件中,“同案不同罚”、量刑差异以及“重罪轻判”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已经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尤其是在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及框架内,如何正确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和把握好死刑适用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等,都已不仅是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了,甚至成为审案法官以及法学界人士深感困惑的难题。

  有法官告诉记者,贪腐案件由于所涉官员曾经大权在握,法官受到的干扰也最多。因此,针对官员贪渎犯罪出台明确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应该说意义重大。它将有利于地方审判机关在现行体制构架模式之下,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进一步加强“抗干扰”能力,也有助于促进和建立官员贪渎犯罪的统一司法标准,便于严格依法量刑和实行监督。

  因而,早日将官员腐败犯罪案件纳入量刑规范的范围,真正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职务犯罪规范量刑标准,回应广大民众对于反腐败的司法期待,是下一步量刑改革深化的首要目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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