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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政协主席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14: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衢州政协主席落马

  在叶志翔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的前半个月,衢州市政协主席郑樟林已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尽管至今官方未公布郑与巨化腐败窝案有关联,但坊间相信两者之间难脱干系。

  郑樟林在任政协主席之前是衢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业。知情人透露,郑对巨化特别关爱,与叶关系密切。巨化的一些重大活动包括事故演习郑都亲临现场指挥。

  2005年4月,郑当选衢州市政协主席的第一年就做了加快巨化片区发展的调研报告,并多次到巨化视察。

  今年62岁的郑称为“政坛不老松”,为官31年。出生在衢州市常山县,先后在该县任何家公社党委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兼县长,仕途顺风顺水,还获得中组部授予的“全国百名优秀市(县)委书记”称号。但坊间称其“牌桌办公书记”,指郑喜爱打牌,在其任县委书记期间,县里许多干部为投其所好都爱上了打牌。

  据法院认定,郑的腐败发生在1999年至2009年其担任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副市长、衢州市政协主席期间,共受贿179万余元、澳元2000元。

  法院认定郑樟林还有一个罪名——滥用职权罪。这涉及国有企业衢州国光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事件,此事在当地影响恶劣。

  7月5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郑樟林有期徒刑16年,其中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是浙江省因此罪获刑的第二位正厅级官员。判决后,郑未上诉。

  晚郑樟林半个月被抓的叶志翔至今仍未判决,而分派到浙江省各地审理的巨化腐败官员已陆续判决或起诉。

  11月19日,官至副厅的巨化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华章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这是巨化窝案的最新进展。

  在巨化,黄华章分管基建、技术等。检察机关指控黄在2001年至2009年间,为有关个人、单位在承接工程及工程建设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以“拜年”、“报销私人开销的发票”等名义受贿63万余元。

  巨化的腐败窝案再次引发人们对国内频发的国企腐败案的关注。

  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指出,集体腐败多几乎是国企腐败区别于其他腐败的最大特点,很多国有企业都属于垄断性暴利行业,又得到了国家很多政策扶持,企业资本雄厚,通常可以“感召”中层以上干部,以此形成利益集团,“一窝老鼠”共同瓜分国有资产,形成攻守联盟,“群蛀”很难被发现,发现时往往是倒下一大批。

  在林喆看来,国有企业大一统的机制和金字塔形的结构,导致权力高度集中,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少企业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同虚设,极易形成“一把手”“一言堂”,最终走向腐败。

  另一方面,国企的领导人不只是企业家,还是行政官员,亦官亦商,拥有政府或党的背景,掌握了更多的行政资源,很难区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而且难以有效监督和约束。

  国企领域急需“反腐追溯”机制

  □张华强

  如果说新中国党风廉政建设前30年是在与糖衣炮弹作战,那么后30年就是在努力防止来自于内部的腐蚀。前30年的追溯可以没有任何观念上的阻碍,后30年的追溯则往往会投鼠忌器。在涉嫌贪腐的质疑中能否及时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业已披露的案件面前如何顺藤摸瓜,不仅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方面敢于动真格的一个标尺,也直接影响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因此,在国资领域建立反腐追溯机制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反腐倡廉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做好预防工作,“德治于未然”;应当抓好制度建设,“规制于正然”;必须坚持打击犯罪,“法治于已然”。然而,市场经济建设的逻辑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利益的角逐很容易导致道德规范与制度建设的失效,“法治于已然”必然要溯及既往,这就使得反腐败追溯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实行两权分离的国资领域更是如此。

  追溯在反腐败的系统工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不过在前30年的计划经济中,反腐败的追溯比较容易实现;而在市场条件下,国资领域的两权分离使得反腐败的追溯难度加大,重要性凸显了出来,在需要加大问责力度时更是如此。

  首先,国企改革或者深化改革都是一个探索的过程,不能匆忙下结论;而当发现腐败回过头来追溯时,任务更重。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实行两权分离,按照“政企分开”的理念,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不再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这是必要的。但是由此造成的所有者缺位弊端,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普遍。国企改革即使当时发现一些问题也要允许试验。然而,当窗子打开,苍蝇蚊子孽生到一定程度时,就不能不返过来从头清理。当需要对腐败案件进行查处时,社会力量重新介入企业的微观活动,任务就重得多。

  其次,在历经产权重组、人事变动后追溯腐败,困难更多。国企腐败主要表现为侵吞国有资产与行贿受贿,都是在国有资产的流动中完成的。然而,企业资源流动有正当的理由,当有关部门在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国退民进中发现腐败再行追溯时,所涉及的法人主体、企业名称、经营性质往往发生了变化,还原事情的真相困难重重。

  再次,当相关主体相互庇护时,社会力量介入腐败追溯,阻力更大。就单个企业而言,通过腐败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资源可以增强“活力”,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内部职工的福利待遇,使得他们“不恨贪官”;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地方经济作贡献,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执法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总会遭到一些阻抗,调查取证时更难以得到所在单位的配合。

  另外,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理想状态相比较,在国资领域内建立反腐败追溯机制符合“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民意。建立反腐败追溯机制,主要是在现有纪检监察力量的布局中强化纪检监察职能的追溯性,提高其追溯力。当然,设立专司追溯的职能部门是必要的,可以从以下几点厘清追溯思路:

  第一,将接受举报与主动搜索相关信息结合起来,形成腐败追溯的良性启动跟踪制度。腐败追溯与对腐败的惩治不同,后者应当依法办案,而前者则可以跨越时空受理人民群众的所有质疑。一方面,需要在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开通之后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让群众敢举报、能举报,没有举报的担忧;另一方面,接到的举报只要不是恶意诽谤,有基本的事实和初步的证据,专司追溯的职能部门就可以启动追溯程序,实行首次受理责任制,对于自己启动的追溯线索进行跟踪反馈。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促使企业高管强化程序意识。初步的追溯可以是中性的,先行考量企业高管管理行为是否正当。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相关管理者提出管理行为并无不当的证据。管理者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则可以推定其涉嫌腐败。当然,举证要按照程序进行,既便于追溯,也要防止问责的长官意志和走过场。

  第三,进一步的追溯应当超越涉案者的直接上级,突破“一把手”体制的庇护。经初步追溯后可以推论管理者实施了不正当管理的,对腐败事实的进一步查证应当超越涉案者的直接上级,或者由其上级的上级机关接力承办。这是考虑到“窝案”存在的可能,不仅要突破该企业“一把手”体制的庇护,而且要排除其上级主管部门保护或者地方保护的干扰。同时要赋予负责深入追溯的职能部门以相应的职权,克服“多头监管、头头难管”的弊端。

  第四,建立审计基金,减少追溯对正常经营的干扰。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需要进行业绩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等各种审计。有必要建立专项审计基金,由专司追溯的职能部门统一使用或者先行垫付,以保证审计的顺利进行。

  第五,充分考虑涉案国资的博弈,在实施处罚时为企业提供一套可供选择的预案。当经过追溯掌握了涉案人的腐败证据时,涉案企业也将难辞其咎,必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出于对企业利益的考虑,企业也会采取一定的“对策”,使案件的结案或者移交产生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提高预见性,事先提出一套预案,供涉案企业做出合理的选择。

  可以预计,当我国包括官员财产申报等制度健全之后,对于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更多地暴露出来之后,发挥反腐败追溯机制的作用将显得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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