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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道县原县委书记所获欠条成为受贿罪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6日22:55  法治周末

  腐败起于城市改造

  据《法治周末》了解,易光明的落马,与道县的城市改造和开发项目有莫大关系。

  检察机关指控,易光明收受的贿赂款中,最大的一笔达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因案发而未实际获得。两张“欠条”最终成了其受贿罪证。

  2007年,道县决定立项开发道州商业乐园项目,欧某与胡某、朱某约定合伙以长沙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竞争该项目开发权,并约定由欧某负责协调该项目与县委、县政府的关系。

  此前,欧某在湖南省宁远县经营水泥厂时,与时任宁远县县委副书记的易光明关系较好,易光明担任道县县委书记后,欧某与之关系更加密切。

  据检察机关指控,欧某向易光明提出请其帮忙取得道州商业乐园项目开发权,同时邀请易在其中入股,易表示同意但认为自己不方便出面,遂提出让其“亲戚”陈前入股该项目。欧某为得到易光明的支持,答应了易光明的要求。

  检察机关指控说,2008年1月初,易光明明知500万元不能占道州商业乐园项目投资20%的股份,但在与陈前商议之后,仍约定各出250万元共计500万元,以陈前的名义入股道州商业乐园并占该项目投资20%的股份,由陈前出面与欧某商谈。之后,陈前向欧某提出该条件,欧某开始不同意,经过与合伙人商量后,认为陈前是易光明介绍来投资该项目的,易光明的意思是想通过陈前在该项目中搞钱。为了得到易光明的支持和顺利取得该项目的开发权,欧某最终同意了陈前提出的条件,并与陈前签订了书面合同。2008年2月,陈前将200万元分3次存入欧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易光明的弟弟易光伟从熊某的银行账户上转账存入欧某的银行账户250万元,因陈前未能按约定筹足款项,易光明安排妻子殷翠屏从她以刘锦宁名义开设的账户上转账存入易光伟的账户50万元,由易光伟分两次转账存入欧某的账户。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8年1月17日,道州商业乐园项目挂牌出让。因为只有长沙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参与竞拍,最终由该公司以底价4600万元取得该项目开发权。在道州商业乐园项目开发过程中,易光明多次出面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打招呼,协调关系。

  之后,因为认为继续入股存在较大风险,易光明决定由陈前出面找欧某要求退股并支付“利润”。

  据知情人士透露,陈前中途退股,欧某开始不同意,但为了在项目开发中继续得到易光明的关照,只好同意退股并支付“利润”1000万元。在将500万元股金退给陈前后,还支付给陈前100万元“利润”,欧某还于同年10月12日向陈前分别出具了金额为400万元和500万元的欠条两张,约定2009年10月底和2010年1月份偿还“欠款”,后因本案案发而未实际获得。

  两个弟弟成受贿跑官“经纪人”

  知情人士向《法治周末》介绍,易氏家族在道县曾显赫一时。

  “弟弟借哥哥‘官气’受贿,部分赃款为哥哥‘跑官’”,在道县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

  据了解,在易光明受贿案中,易光明主要进行“曲线腐败”,两个弟弟当起了他受贿的“二传手”和跑官的“经纪人”。

  另据知情人士向《法治周末》透露,易光明担任宁远县县委副书记主管城建工作期间,宁远县嘉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黄某出资承建了宁远县泠江东路(后改名为舜帝南路)道路工程项目,在泠江东路道路工程的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易光明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为黄某协调解决障碍。易光明担任道县县委书记后,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关照黄某承建了温九公路B标段、东洲大道等工程,并在项目建设中为其提供帮助。为了感谢易光明在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以后能继续得到易光明的支持,黄某先后3次送给易光明本人5万元现金,并在易光明的要求下送给其弟弟易光辉73.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0月,道县湘源大道市政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易光伟让熊某参加投标,熊某则要求易光伟向易光明打招呼,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给予关照,并承诺不会亏待易氏兄弟俩。2007年春节期间,易光伟告诉易光明,说自己跟熊某一起在竞标湘源大道项目,但自己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要求易光明对该项目给予关照。易光明予以默认。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4月,熊某挂靠的祁阳市政工程公司顺利中标。此后,易光伟和熊某多次为工程的事找易光明帮忙,易光明根据两人的要求,先后在拆迁、解决农民阻工问题、工程决算等方面多次为其提供帮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易光明伙同易光伟收受熊某贿赂3次,折合人民币289.3万元。其中12万元被用于为易光明“跑官”。

  2010年10月27日,易光辉受贿案由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易光辉与其兄易光明共同收受黄某贿赂73.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

  11月5日,易光伟受贿案也由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易光伟与其兄易光明3次共同收受熊某贿赂289.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南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易光伟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处有期徒刑4年,量刑畸轻。据此,已于11月19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延伸阅读

  专家称:警惕“家族式腐败”的“权力产业链”

  法律界人士指出,“家族式腐败”指的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是一种亲属窝案、家族犯罪。

  知情人士向《法治周末》透露,易光伟被捕前曾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工作,易光辉则是一名环卫工人。因为头顶“县委书记弟弟”光环,易光伟、易光辉两人遂成了当地许多商人争相攀附的对象。

  而在易光明看来,通过自己的弟弟和亲戚参与工程建设捞取巨额利润和好处,远比自己直接受贿安全得多。

  “从原来官员个体腐败渐渐发展到家族腐败,已经成为了官员腐败的一种趋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相关人士向《法治周末》透露,从当前查处的大要案来看,贪官全家齐上阵的现象较为普遍。

  “腐败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他们不满足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要对权力进行深层次挖潜,形成‘权力产业链’,提高权力的‘附加值’。”这位人士说。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分子认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风险太大,就利用自己的家人、亲属当“二传手”,进行“曲线腐败”。

  法律专家指出,“家族式腐败”较一般的腐败危害更为巨大。

  “它具有掠夺财富的疯狂性, 而且,‘家族式腐败’成本低。”湖南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长沙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生分析说。

  马长生认为,“权力家族腐败”的“成本”特别低廉,它无需经济上的投资,也无需技术上的准备,因而经常是“空手套白狼”,“无本万利”。

  “对于这种‘家族式腐败’,应该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同时可以前移监督关口、防微杜渐,真正做到腐败“无缝隙”。

  “同时,要特别加强对亲属的廉政教育”,马长生建议,对领导干部的亲属应当由有关部门经常进行教育,使领导干部的亲属成为预防腐败的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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