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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空间在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4日09:26  法治周末

  陈光标独立行善的慈善方式撞到了"制度的墙",在"以慈善之名的讨伐"之外,我们更应该期待中国慈善拓宽"可持持续发展"的制度空间。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原司长王振耀认为,我们应该"以善促善",如果不允许一个有缺点的慈善家存在,一味地站在道德制高点,以极端的、恶的心态去猜想他、压制他,是对善的摧毁

  法治周末记者 黄希韦

  慈善界没有哪一件事像陈光标事件这样,如此集中地让公众关注中国慈善之痛———陈光标的行善方式同中国的慈善制度发生了哪些碰撞?“个人慈善的悲喜剧”会不会重演?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空间又在哪里?

  “中国首善”受到误解 全社会都应反思

  5月2日,陈光标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强调:“有人说:枪打出头鸟。的确,我高调慈善有时也会得罪一些人,也会受到各种质疑,比如,高调慈善的动机,慈善资金从哪来?公司有没有偷税漏税?捐款数字是不是有泡沫?”

  此前,陈光标除了在央视激动地用手指着票据等证据之外,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有意无意暗示:“我做慈善的方式得罪了一些人。”

  “人在做,天在看。”这位深陷漩涡的慈善家补充道。

  到底陈光标的慈善方式同中国的慈善现状及制度发生了哪些碰撞?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民政部前官员王振耀评价说:“之所以会出现此次风波,与中国的现代慈善机制建设不完全有相当大的关系。这样一个捐赠14亿多元、有‘中国首善’之称的人,在不健全的机制面前受到伤害误解,全社会都应反思。”

  过去几年,陈光标一直高调奔走于灾区和山村中。

  他把直接发钱的慈善方式看作“安心”的通道。在去年“裸捐”承诺作出之时,他曾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其在汶川地震慈善行为的初衷:“直接发钱,我放心。”

  陈光标还以为,他这种方式是一种表率、榜样,他希望带动中国慈善事业往前发展。为此,他在数次面对王振耀的问题“你一次次的救灾,一次次捐下去,难道没想过激情会消失吗”时,均表示会一如既往。

  目前,慈善项目的实施,必须依赖于各级政府的权力系统。而这,是任何民间慈善机构所无法抵达的区域。南都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等人一度在想,陈光标也许会是新慈善模式的希望。

  由于国内个人财产捐赠一般以用财产成立慈善基金、捐往大型公募基金会的方式执行,所以徐永光曾力劝陈光标成立自己的非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的典型是盖茨基金会,这类基金会将捐赠者投入的本金用于增值投资,持续经营,确保收益继续用于公益领域。

  不过,作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领域的先行者,徐永光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陈光标当时回应说“我怎么能做这样的事”,似乎这是不道德的事。

  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受访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陈光标“无章法”的捐赠更像是布施,但他总是称“我只是要回报社会、支持国家”。

  “以他的身份,完全可以推动慈善创新项目。”徐永光说。

  我们应该讨论制度的缺失 而不是企业家的道德良心

  特别有心的慈善家倾向于紧盯着自己善款的去向,曹德旺就是一个例子。

  2010年5月,曹德旺父子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义捐2亿元救助西南旱灾群众,创下当时国内一次性个人捐赠最高纪录。为把钱发到真正需要的农户手中,他同中国扶贫基金会签订了中国迄今为止问责公益最大的“对赌合同”。合同包括:钱不能给干部和生意人等;善款的3%作为基金会管理经费;善款发放后将随机抽查10%受助家庭,如缺损率超1%,则要求基金会按照超过1%部分缺损比例的30倍赔偿。

  同时,曹德旺还成立了监督委员会对项目执行全程监督。

  “哪里没有问题?教育、经济、医疗,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慈善界也会有。”曹德旺说。

  陈光标没有选择这种做法。“5·12”汶川地震灾害后,他开着大型机械车辆驶入灾区,向灾民分发救灾物资。“他热情且固执,一直以一种原始、粗放的方式在开展慈善。”徐永光和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刘佑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近日在微博上说:“只要陈光标没有利用慈善进行经济或政治交易,只要陈光标的慈善行为没有伤害到受捐的穷人,就是他高调甚至有点吹牛,我们还是要善待他。诚实很重要,但不能把某些虚荣全当成是虚伪。”

  这正契合了刘佑平的观点:要宽容对待多种形态的慈善。在任何法治社会,财富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制的对象,并不是完全由个人裁量和支配,所以我们更应该讨论制度的缺失,而不是讨论企业家的道德良心。

  不允许有缺点的慈善家存在,是对善的摧毁

  在社会保障处于初级阶段之时,慈善业对中国未来10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汶川地震后,民间慈善的蓬勃生发令人瞩目。

  “我相信,个体的、自发的、持续的捐助,最能体现慈善的真谛。”王振耀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慈善捐赠无论总额还是人均,都处在较低的水平。王振耀一直力推“平民慈善”,其内涵之一便是富翁也以平民心态、平民行为来做慈善。

  如今,对于陈光标的遭遇,也难说“暴力慈善”同这一精神有何抵触之处。不过,受制于体制性障碍,目前民间慈善的规模依旧羸弱。

  在内地做了多个慈善项目的李连杰同陈光标似乎有共同之处:“同样的物品发放,大米、面包就比衣服、鞋子效果要好。我为什么一直把善款变成粮食送到灾区,是为了减少被贪污的可能,因为你贪污最多拿一袋米走,从一个省到县到基层传递下去,你最多就贪污两袋大米,你不可能把一百袋大米搁家里吧。”

  2010年,当壹基金准备和中国红十字会诀别时,李连杰的话似乎点明了当下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生发的现实语境:“在国内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做善事大家都愿意,但问题是,捐出去的钱最后有没有帮到真正需要的人。比如一笔善款不同的组织辗转几次到了灾区,就可能有一些资金减少,不知道去了哪里。”

  这几乎是环绕在整个中国民间慈善事业周围的共同忧虑。

  王振耀认为,由于现行慈善法律体制不健全,谈及民间慈善的方式时,我们更应该提倡的是以善促善,“如果不允许一个有缺点的慈善家存在,一味地站在道德制高点,以极端的、恶的心态去猜想他、压制他,是非常可怕的,是对善的摧毁。”

  现行慈善制度理念不利行善

  陈光标慈善路途首遇坎坷。我们不仅看其个人的成败得失、真伪高下,更应倾听中国慈善业发展路途上的沉重自问。

  为此,《法治周末》记者特意对话中国慈善领域的3位权威人物,请他们点评中国慈善制度的不足之处,以解决社会的行善争议

  ■对话人:《法治周末》记者黄希韦

  ■王振耀: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原司长

  ■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非政府组织研究所所长

  ■刘佑平: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原《公益时报》总编辑

  捐赠权高于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不能因为慈善家捐了钱,就拿着放大镜观察其隐私

  《法治周末》:很多人认为,陈光标事件源于其慈善的“高调”。您怎么看?

  王振耀:在传统语境中,我们对慈善的直观说法是“皇恩浩荡”,民间的、个体的慈善在相当一部分人眼里是不合时宜的。但是,在现代慈善中,高调是陈光标自己的方式,无可厚非。再说了,同比尔·盖茨和巴菲特周游各国劝捐相比,陈光标算不上什么高调。

  《法治周末》:您谈到陈光标事件时,反复强调“现代慈善”,它背后凝结着什么理念?

  王振耀:慈善可以被监管,但应该采取现代慈善语境下的文明监督方式。

  我们要树立一种观念,捐赠是一种权利,捐赠人也有隐私,其捐赠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高于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不能因为慈善家捐了钱,就拿着放大镜观察其隐私,毕竟他们是拿自己的钱去捐的(不是拿公家的钱),我们应呵护他们,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法治周末》:这么说,我国要走上“现代慈善”之路,还需要转变慈善理念。

  王振耀:若仍坚持传统慈善理念,倡导低调、排斥个性,若仍习惯于怀疑捐款者的动机、怀疑其做了亏心事,那么不知道中国的慈善事业何时能赶上国际步伐。

  我担忧陈光标事件关涉的不止是一个陈光标,而是一种社会心态对慈善的冲击。

  即使有伪善,也是因为制度有漏洞

  如何行善就像穿衣吃饭、发表言论等简单的行为一样,是公民的权利

  《法治周末》:怎么看待陈光标事件背后的问题?

  王名:我不评价陈光标本人的价值取向等问题,但我反对对陈光标的“围剿”,用批判的眼光称其慈善为“暴力慈善”很不恰当。我们对慈善太缺少宽容了。

  简单来讲,慈善就是一部分人将其财富拿出来给另一部分人,以表达慈悲。似乎大家都还没搞清楚,慈善是捐赠者的权利,捐赠者有权选择任何方式去做慈善,不论他是高调还是低调,是直接捐赠还是间接捐赠。

  我们不应对他人的慈善方式横加指责,因为如何行善就像穿衣吃饭、发表言论等简单的行为一样,是公民的权利。那是他自己的选择。

  《法治周末》:直接捐赠同间接捐赠相比,有什么不好吗?

  王名:不经过中间环节的直接捐赠,其实没什么不好,也是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

  包括陈光标在内的很多慈善家不是不能采取间接捐赠方式,但很多时候他们喜欢以现金、实物捐赠的方式行善,或许因为他们不放心(完全捐钱给基金会)。

  《法治周末》:但是这种直接捐赠的数额等毕竟是不好统计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慈善行为如何衡量?若出现沽名钓誉问题,我们是否应该加以监管?

  王名:的确,比如一个人说他捐了10块钱,我们想知道,他真的捐了10块钱吗?这是目前的一个难题,其背后反映了现行慈善立法和政策的缺陷,就是说没有一个良好的机制去引导或监督慈善行为的公开性、透明性。陈光标若真的有所谓伪善问题,我想也是由于我国的制度有漏洞可钻。陈光标事件提醒政府,应出台相应的制度去配套慈善家的各种慈善行为。

  慈善公信力不足,责任主要在受赠方

  关于捐赠人的信息披露,还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

  《法治周末》:慈善榜上陈光标无名,我们想知道有没有一种好的机制让我们来评价或评判慈善?

  刘佑平: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慈善事业或者行业中,慈善捐赠人没有商业回报,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的激励和自愿,所以不是强制的。

  捐赠行为,有所谓理性捐赠和激情捐赠之分。如果你承诺捐赠1亿元,但因为各种原因,你可能只到位了6000万元。这种不兑现承诺的现象,在全世界普遍存在。这个时候,慈善更多的是包容,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的后果,就是打击捐赠人的积极性。

  《法治周末》:那么如何保障慈善的公信力呢?

  刘佑平:公信力的问题,主要是指信息透明的问题,但信息透明的责任,主要不在捐赠人,而在受捐赠方。

  当然,作为公众人物,其捐赠与普通公民的捐赠,还有一些区别,普通公众的捐赠,可以援用隐私保护条例,但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限度,在法律上,全世界都没有特别清楚的规定。

  《法治周末》:今后,在制度层面上,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刘佑平:陈光标事件的制度思考,首先是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的慈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慈善在阳光下前行。目前,关于捐赠人的信息披露,还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

  《法治周末》:在其他方面,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刘佑平:营造良好的慈善文化氛围。慈善与包容是一对孪生兄弟。慈善是爱,爱是没有罪的。如何保护中国民众刚刚释放出来的慈善热情,值得我们的主管部门以及我们的媒体思考。

  还要思考如何建立良好的中国慈善伦理,这是今天中国整个公益慈善行业必须要考虑的事情。我们倡导最纯洁、最高效的慈善,但我们也包容任何哪怕是细小的甚至是不那么完美的慈善。

  我们还应该提倡公众人物在慈善行为上应该做一些榜样,尽量以事实说话———可以作秀,但不能有意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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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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