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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走向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1日13:58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食品标准应该如何制定,是高度专业化的事情。普通公众、媒体、“意见领袖”、从业者以及作为个体的研究人员,都没有能力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准则

  文 | 云无心

  谈起食品问题,每一个人都知道需要加强监管。但从现实情况看,要解决食品问题,不在于要不要信任监管体系,而是我们只能依靠这个监管体系。

  当务之急当然是要建立监管机构的威信,重塑形象。中国监管体系应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盯紧大企业

  一个行业,一个市场,是由最大的那几个企业来稳定的。消费者不仅关心“哪些食品有问题”,更关心“哪些食品没问题”。只要把最大的那几个企业紧紧抓住,不让他们捣鬼,那么消费者就能够得到“放心食品”。即使有非法生产的食品出现,也只能通过非法渠道。对于广大的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这样的问题食品影响也就很有限。

  在这点上,美国的做法值得参考。比如鸡蛋,政府对于大规模的养鸡场有严格的要求。这些大养鸡场数目不多,却提供了几乎99%以上的鸡蛋。只要这些鸡场被管好了,市场上的鸡蛋就会有保障。至于那些小农场,不管执行得怎么样,都不会搅起太大的风浪。

  对于消费者,不愿意购买来自于被严格监管的大养鸡场的鸡蛋,愿意去相信小鸡场的信誉,遇到了问题也是自己“愿赌服输”,实在是怪不到监管部门的头上。当然,这并不是说有了监管,大企业生产的东西就一定没有问题,美国同样出现了几亿只鸡蛋被召回的事件。这正说明了两个问题:事后应急只能“毖后”,不能防患于未然,所以美国要搞出《食品现代化法》;大企业会被“特别关照”,尽管监管造成他们损失惨重。

  辉瑞被罚23亿美元的案例更是监管大企业的典型。

  作为美国重要的“民族产业”之一,辉瑞在全球雇佣着八万多员工,加上上游下游的产业,对美国经济的影响显而易见。因为巨大,在整顿行业的时候也就应该首当其冲。23亿美元大致相当于辉瑞一年利润30%,但为了净化行业,砍掉最大的那只猴子的一只手,会有效地让别的猴子和鸡们老实许多。

  发挥市场惩罚功能

  食品企业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没有什么是非吃不可的,没有哪个品牌是非他莫属的。一个产品,常常是“兴也忽焉,衰也忽焉”。

  对于食品行业来说,最大的处罚不一定非要通过行政或者法律进行,只要如实公布问题产品的信息,消费者“用脚投票”就会产生足够的震慑了。“双汇瘦肉精”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并没有导致有人中毒,到底对于双汇应该进行什么样的行政与法律处罚,需要法律界来探讨。

  “向消费者通报”这一举措已经足以震慑整个行业。尤其是几个行业巨头,会很明白生产不合格产品,对于整个企业完全得不偿失。

  我们经常说美国的食品监管严格到位。实际上,美国几乎每周都有数起食品召回信息发布,闹到处罚或者赔偿的真不多。多数事件,都是某个环节发现了问题,向FDA报告;FDA确认问题,发布公告或者警告要求企业纠正,企业“自愿召回”。

  充分利用市场的惩罚功能,可以大大降低主管部门的工作负荷。这不需要多部门配合,也不用多部门扯皮,对于正规企业,却足以让他们认真对待。

  如实传达科学信息

  消费者希望有人告诉他们“该吃这个”“不该吃那个”,希望监管部门能够保证食品“绝对安全”。但是,这种期望是不现实的。

  主管部门能够做到的就是“尽力降低风险”。风险的降低,又是以生产成本的增加为代价的。也就是说,食品的安全风险与生产成本,是需要权衡的两端。

  不同的人在权衡这个两端的时候,所采用的标准不一样。比如,每天大量吃红肉(指猪肉、牛肉和羊肉)会增加癌症风险,平均每天吃140克的人比每天吃30克以下的人结肠癌风险高30%左右。对于有的人来说,这个风险已经很大,愿意为了健康放弃吃这些肉。而抽烟能够把肺癌的风险增加十几倍,也还是有那么多人愿意承担。

  主管部门的立法与执法目标,不应是“决定什么能吃”,而是保证把食品的“科学信息”如实地传达给公众。比如面粉增白剂与合成色素,不管“禁”还是“不禁”,卫生部的决定都会受到批评。对这种学术界认为“可以用”,而公众中“不该用”的呼声也很高的东西,主管部门不应该简单地基于哪方面的声音大而做出一个“能吃”“不能吃”的决定,而应该尊重问题的复杂性。

  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有一些“有争议”的食用成分是“允许用”,但是强制生产者如实标明是否使用的信息。这样对于执法的要求更高,但它是合理监管无法回避的问题。

  法规制定准则的公开透明

  每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法制不健全”“呼吁立法”都会被拿出来说。食品标准应该如何制定,是高度专业化的事情。普通公众、媒体、“意见领袖”、从业者以及作为个体的研究人员,都没有能力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准则。

  在国际上,权威的机构像世卫组织(WHO)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都不会通过“民意调查”或者“民主表决”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通常,这些机构要制定或者修改一条标准,都会委托一个专家组提供一份详尽的文献综述。专家组对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数据可靠程度、证据强弱、生物学意义等进行学术评估,并作出推荐意见。这样的一份报告会公开发布,接受学术界以及公众质疑,然后是立法部门根据推荐意见来制定标准。因此,这些标准制定出来,即使有争议,也不会引起大的反对。而反对的人,也是通过提交新的证据来要求改变。

  在这方面,中国的主管部门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蒙牛的BMP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质检部门公布蒙牛添加的BMP未经卫生部审批之后,蒙牛提交了关于BMP安全性的申请。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有媒体报道之一个周末),一份涉及若干部委的“安全审查结果”就公布了。何人进行的审查、审查了哪些资料、“安全”结论是基于什么证据作出的,公众无从知晓。这只能看作是中国特有的“特事特办”。

  目前的食品添加剂恐慌,与法规制定中缺乏公开透明不无关系。

  在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中,会有许多方方面面的研究。这些研究结果之间还有互相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决策的制定,只能是依据当前状态下对于该物质、该技术的认识,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来作出一个“判断”。这一“判断”有多合理,取决于对于当前科学证据的把握有多完善。这不是由一两项研究来决定的,而必须整合与之相关的所有研究结论。

  因为缺乏这样的专业报告,某些人就可以“挑选”符合其立场的研究结果,夸大甚至扭曲其意义,忽视其他研究,过度引申从而很轻易地煽动公众情绪。面粉增白剂、加碘盐就是典型的例子。

  刑事与民事分割

  针对食品的法律原则与针对人的不同。对于人,需要采取“无罪推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就当作无罪对待,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而对于食品,则是采取“有罪推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全性足够高,就会被当作“有害”来对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使用的东西就不能使用。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中,对这种“没有造成恶果的违法行为”监管严重缺失。前面提过的蒙牛BMP的例子,不管BMP后来是否通过了安全审查,在未批准前添加,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跟添加三聚氰胺并没有不同,都是“在食品中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这样的行为,应该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三聚氰胺造成了恶果,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BMP没有造成恶果,没有民事赔偿的要求,但是“非法添加”的刑事责任,依然是应该承担的。

  关于虚假宣传的例子,在“保健品”“保健食品”中极为常见。比如马悦凌的固元膏,申请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没有审批任何“保健功能”。但是在营销中,一直是当作保健品来销售,这是一层违法。即使是保健品,也不允许宣传有疗效,而固元膏的宣传中有大量的关于治病的用语,这是又一层违法。但是,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一直听之任之。而媒体,也因为“没有人被马悦凌治出问题”缺乏关注热情。

  在美国,几乎每周都有食品召回事件,比如细菌超标、标注不实,都是食品召回的常见原因。而在中国,食品召回还仿佛是传奇故事。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靠一次次运动来“严打”,需要一场真正能治标治本的体系改革,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作者系美国普度大学农业与生物系食品工程专业博士,现在美国从事蛋白质应用方面的研究,著有《吃的真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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