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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两问铁道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9日10:27  第一财经日报

  是否具备保险主体资格,旅客意外强制保费标准是否合理

  俞燕

  “7·23”甬温线动车事故赔偿已开启,对于铁道部提出的赔偿方案,业内却质疑标准偏低。而由铁道部垄断交通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六十年,其是否具有合法的保险人身份,亦受到质疑。

  1951年4月,当时政务院财经委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1992年修订后,沿用至今。

  这就意味着,从1952年开始,铁道部就开始收取相关保险费用,到2011年,收费长达60年。

  如以一张从北京到福州的D301次全价票为例,690元的票价中,有13.80元是乘客交纳给铁道部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有报道称,铁道部历年财务报表显示,1999年客运收入408.76亿元,2000年客运收入461.5亿元,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这两年收取的保费收入为17.41亿元。从2001~2005年,火车客运收入共2665亿多元,收取的保费约53亿元。2006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728亿元、823.93亿元、929.96亿元、1090.47亿元和1344.91亿元。这5年的保费收入总计98.35亿元。这就意味着,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入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

  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的财保发(59)第3号、铁道部铁运客余(59)字347号联合通知则规定,保险费的收入已包括在票价内视作运输收入不再单独提出。此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附件规定,“车站进款所收之保险费视同营业进款一样,按现金出纳程序之规定办理不单独区分”。

  铁道路2010年年报的税后利润仅有1500万元,而与此反差巨大的是,2010年铁道部收取的作为“运输收入”的保费却高达26.90亿元。

  十年来铁道部收取的保费高达100多亿元,业内质疑,铁道部自保的这项铁道交通意外伤害强制险业务,这中间的利润空间有多大?是否有相应的精算和审计?赔付额有多少?

  对于乘客来说,很少有人知道自己购买的车票里含有这款保险,更不知道,自己无声无息地交付了这笔保费。如果是个体出险,几乎很少有人知道,出险者或其家属可以获得17.2万的保险赔偿。

  中央财大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昨日在微博中指出,铁路客运系统的购票乘客如遇到意外,上述2万元保额将是铁道部作为保险单位支付的保险责任。然而,这并不是全部,铁道部作为运输主体的事故责任则另有规定。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对于乘客来说,无论是十几元的短途绿皮车硬座票,还是上千元的高铁商务座,保额都是2万元,但却都是按票价2%向铁路部门交的保费,这是否合理?保额是不是应该根据保费不同而有所不同?

  郝演苏认为,应当请国家发改委审查车票定价中2%保险费是包含在基础票价中,还是在基础票价上加收的。如果是在基础票价上另外加收的,现行《条例》应当作废,由旅客自行购买相关意外险。此外,相关机构应审查条例实施以来全部保费收入的支出与结余情况,将结余保费返还社会。

  《条例》当时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向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称“老人保”)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然而,彼时正值老人保股改,铁道部“借机”将这项保险业务自揽过来,实行自收自保。从此这项业务与商业保险公司无缘。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多次和铁道部接触,但很难插手进去。

  业内却质疑,铁道部是否具有保险经营资质?是合法的保险人吗?此外,由于铁道部采取的自保方式,保监会无法依据《保险法》对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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