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们的离婚战争
记者/陈 冰
离婚和接下来的财产分割,已经成为不少企业上市的拦路虎。著名投资人、今日资本总裁徐新接连遭遇他的投资对象的“前妻”们的“三连击”:投资真功夫,蔡达标和潘敏峰的财产分割官司让上市遥遥无期;投资赶集网,杨浩然的离婚纠纷同样让上市前景难测;只有土豆网出现转机:在王微和前妻杨蕾传出达成补偿协议后,被认为错过最好时间窗口的土豆最终折价上市。
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说过,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并不是买入哪种股票,而是选择跟谁结婚。因为“在选择伴侣这件事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随着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巴菲特的这句名言也许将让更多的人咀嚼到婚姻失败带来的巨大风险。
著名投资人、今日资本总裁徐新接连遭遇他的投资对象“前妻”们的“三连击”:投资真功夫,蔡达标和潘敏峰的财产分割官司让上市遥遥无期;投资赶集网,杨浩然的离婚纠纷同样让上市前景难测;只有土豆网出现转机:在王微和前妻杨蕾传出达成补偿协议后,被认为错过最好时间窗口的土豆最终折价上市。
徐新事后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是,现在我们再选择投资对象时,除了对投资者和他的企业做调查外,还扩大了调查范围:“凡是结了婚的我们要访谈老婆,离婚的我们要访谈前妻,凡是没结婚的我们要访谈爸妈。”
素有“天使投资第一人”之称的投资人薛蛮子(微博)总结他在甄别创业者时的三大原则,第一条就是:要看看创业者的配偶。“你结婚了吗?与谁结?你婚姻生活幸福吗?你艰苦的创业生活影响到夫妻和谐吗?你风雨飘摇的婚姻会给你的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多少企业挺过了创业初期的艰难,解决了商业模式的困顿、挨过了数轮融资的洗礼,却被婚姻破裂扼住咽喉,痛失企业发展良机。特别是对人物关系简单、股权结构现代的IT新锐而言,真的有点“伤不起”。
离婚拉锯战
当土豆网CEO王微(微博)被“前妻”杨蕾拖入离婚拉锯战时,他的一位同行也正遭遇着类似的拉锯战,且情形更加复杂——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前妻王宏艳,一场离婚官司从美国打到了中国,持续3年仍然胶着。
杨浩然与王宏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8月8日,在安徽领取了结婚证书。随后,双双赴美,发展事业。
2007年,王宏艳带着孩子返回国内,杨浩然继续居住在美国。因婚姻出现问题,二人开始分居。2008年,二人在美国加州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年被判决离婚。但判决中未涉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美国法院财产分割审理过程中,女方提出回中国取证,美国财产分割案陷入停滞。2010年7月15日,经王宏艳在河北邯郸市法院申请,上述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
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全称“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设立,注册资金不到1000万元,股东为杨浩然和其兄杨浩涌,二人分别持股50%。2008、2009年间,杨浩然将自己的上述股权转让给杨浩涌。公开资料显示,在过去几年中,赶集网曾先后两次融资,分别获得2000万美元和6000万美元。2010年5月,王宏艳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法院就杨浩然转让股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在这起案件诉讼过程中,杨浩然又于2010年10月12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申请以“结婚时双方未亲自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杨浩然在起诉书中称:“199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王宏艳)认识,原告(杨浩然)为实现出国目的,在原被告均未到场的情况下,非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安徽长丰县夏店乡,为双方出具了结婚证。原告认为,结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领证,但两人都未在,所以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由于婚姻关系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中止了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现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陷入了拉锯。
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为王宏艳带来了曙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指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种无效婚姻形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故法律上对于婚姻无效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未经法条列举,是不可私自创设的,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必要条件。何况,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侵害第三方的利益,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弥补与修复的。”
“本案中男、女双共同生活在一起13年并生育一子,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双方也选择通过离婚之诉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均表明双方认可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的婚姻登记是有效的。
“另外,2010年7月15日,经女方王宏艳在河北邯郸市法院申请,美国离婚判决在中国生效。既然在中国生效,即已表明,中国法院认可王、杨二人系婚姻关系有效后再离婚。因为,离婚判决的前提,当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如果婚姻关系无效,则不存在离婚的法律后果。既然中国法院认可了美国法院的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裁定认可美国法院判决,中国法律已认可王、杨二人已离婚的情况下,再受理“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即自相矛盾、甚至可以说是滥用法律。如果男方认为婚姻关系无效,则首先要做的是申请邯郸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美国加州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认可裁定。撤销该裁定,才能提起婚姻关系无效之诉。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情况下,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男方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值得商榷!”
上市难过“前妻关”
很显然,打“婚姻无效”之诉不过是杨浩然一方避免公司上市,财产遭遇大幅分割的连环策略。
如若婚姻无效,则海淀区法院的“股权转让无效”之诉也就有了胜诉的可能。即便海淀区法院不立即判决“婚姻无效”,而是让这起案件审理进程遥遥无期,股权转让无效之诉也就难以启动。长时间的等待无疑将大量消耗王宏艳的精力与财力,而与前妻相比,杨浩然眼下明显“耗得起”。因为根据此前杨浩涌向媒体透露,赶集网的IPO启动预计要在2013年,时间还很充裕。
案件至此,让人不得不感慨历史总是惊人地巧合。同为IT精英的土豆网王微与前妻杨蕾的离婚官司也祸起股权之争。当爱情没了,婚姻散了,剩下的也只有斤斤计较的算计了。
2010年11月初,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就在土豆网递交上市申请的第二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王微前妻杨蕾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行动,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
这令王微始料不及。全土豆公司持有土豆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土豆控股旗下至关重要的内资公司。之前,杨蕾向上海徐汇法院起诉,希望“净身出户”的自己与前夫共同负债(土豆网尚未盈利)继而成为土豆网股东。土豆网第一次的上市“试水”因此卡壳。
2011年4月,土豆网二度提出上市申请,并在6月16日重新递交的招股书中,新增了对王微婚姻纠纷的风险说明,称法院“已将王微持有的38%的全土豆股份进行了财产保全”。随后有媒体报道,王微与杨蕾达成现金补偿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王微应付给杨蕾高达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这一协议被舆论解读为王微为消除土豆上市不确定因素而“赎身”。
杨蕾之所以能够“釜底抽薪”,在被动情形下反败为胜,跟查封持ICP全土豆公司股权有重大直接关系。这就牵涉到国内大多赴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VIE结构,也即协议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通常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于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仔细翻看土豆网股权结构,不难看出与以上路径如出一辙。而杨浩然所拥有的赶集网,其公司股权架构也大抵如此。
目前,王宏艳面临的三个官司全都不甚明朗:在美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处于停滞状态;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股权转让无效案处于诉讼中止状态;在北京市西城法院(或其他管辖权转移法院)的婚姻无效案状态不清。
三线作战,可谓“劳民伤财”。而有了“前辈”杨蕾的前车之鉴,王宏艳想要在漫长的离婚拉锯战中扼住前夫的咽喉,也许就是查封赶集网IPO的核心和灵魂——受协议控制的鑫秀伟烨公司(持ICP证公司)股权。
在贾明军律师看来,如果丧失分割股权的权利,只能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追究配偶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责任,恐怕结果并不乐观。原因很简单,公司股权实际价值要远远超出注册资金甚至是财务报表。丧失分割股权的权利,即无法直接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也不能造成对恶意转移股权的配偶一方的根本利益造成根本影响,最终不太可能会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从而大大影响了自身的获赔权或财产分割权。
另外,股权再次转让的时间过得越久,后手转让有效的可能性越大;特别是赶集网再融资7000万元后,甚至再融资后,法院必然要考虑股权转让回转的客观困难,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彭丽静与梁喜平等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一案中,男方违反《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双重规定,在另股东、配偶一方没有参与股权协议签订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股转有效,就是考量了各方博弈的因素。由此可见,杨浩然与王宏艳的离婚拉锯战必然是一场充满硝烟的大战役。
离婚要趁早?
最近,还有一出离婚大戏广受关注。那就是民营钢铁巨头杜双华和宋雅红的离婚案。它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离奇聚散,更将是国内目前财产标的最高的离婚案。
一向低调的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公开发表了一封“万言书”,“尽管这种聚焦于公众目光下的感觉很疲惫、无奈和辛苦”,但“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我与前妻宋雅红绕不开的那些是非纠葛”,“万言书”有了种让万千百姓来断家务事的无奈与魄力。
杜双华说,10年前就离婚了,而其前妻宋雅红却说,我不知道这事,我是“被离婚”。10年前离婚,和现在离婚,相差几何?现在的杜双华是名列胡润榜、身家350亿元的富豪,倘若此时“再离婚”,杜双华面临要被分去175亿元的风险。
而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因为与前妻潘敏峰的婚姻官司,不仅导致企业发展受阻,无法上市,更被前妻潘敏峰要求,分割真功夫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的财产。
对于日照钢铁来说,虽然不涉及上市,但情势一样急迫。宋雅红申请分割杜双华所持日照钢铁的一半股权。法院一旦同意宋雅红的申请,对杜双华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那么至少在保全期间,此前酝酿许久的日照钢铁和山东钢铁的重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2011年以来,真功夫蔡达标、蓝色光标孙陶然、日照钢铁杜双华、土豆网王微、赶集网杨浩然等企业家“扎堆”深陷离婚拉锯战,让人唏嘘不已。如果说一切都是钱闹的,未免有点赤裸裸。但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更多的企业家也许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婚姻就是一场宫心计。如果事前不算计好,婚姻牵涉到的将不仅仅是个人财富多寡,更多的是企业的安危成败。
而当“小三”这个“一号杀手”杀进家门,“哭泣的大款太太”们才蓦然发现,自己为之付出青春和前程的夫君,早已把财富连同感情一并外移,她们的人生前景一片黯然。唯一可以抗争的也许就是那些足以撼动夫君事业全局的共同财产了。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看似简单的“家务事”确实可能成为了压垮这些商业“大佬”的最后一根稻草。
作为专门研究企业与家事关系的专业机构,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家事研究中心认为,这一现象其实有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深层次原因:首先,企业家在处理离婚等类似家庭问题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长的个人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
其次,企业家对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才30多年,大部分企业家产生于近20年内,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尽管国外不乏相关案例,但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无法直接效仿。
该中心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也分析说,“对企业家、公司、风险投资来说,都需要重视婚姻对公司、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研究报告还建议,创业者要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
“家庭和谐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就上市公司股东而言,不再完全是“私人”事件,而与万千公众投资人、VC、PE投资者利益相关。公司股东离婚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市值或拟上市公司IPO的脚步。在个人财富急剧增长和婚姻不确定性较大的今日,也许是企业家、风险投资人们聘请家事顾问、家事律师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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