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求解
民间借贷的求解离不开三个方面: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利率反映市场真实需求和破除金融垄断、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同时进行;另外,更需要探索更公平、更优良的货币调控手段
本刊记者/ 吴凡
10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温州,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
针对近期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危机,温家宝指示当地政府“想尽一切办法稳定经济及金融局面”。另外,他还为民间借贷指出了一个方向,即阳光化和规范化。为推出解决措施规定了一个时限,他要求随行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一个月内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从2010年底开始,持续收紧的货币政策,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遭遇了更高的融资成本。在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只得把主要融资渠道,转向利率越来越高的民间借贷。年利60%、100%甚至200%这样离谱的高息也被曝出,老板“跑路”“跳楼”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一时间,民间借贷危机四伏,如果情况不能得到控制和扭转,金融稳定亦有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针对性措施或出台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已是老生常谈。尽管扶持政策频出,但大都停留在文件层面,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各样的门槛,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在政府紧缩货币政策的当下,许多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就越发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支持。
温家宝总理的此次温州调研,被普遍认为是一次寻求解决问题之行。后续将会出台怎样的政策,来完成总理提出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四点要求,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则成了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
经济学家马津龙分析指出,相信总理视察之后,会有一些拯救中小企业的措施推出。
不过,未来的货币政策转向全面放松的可能性较小。温家宝在温州调研时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支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这是宏观调控特别是抑制通货膨胀的需要。这也许意味着,化解民间借贷危机的风险,将会通过出台针对性的措施的方法完成。
中金公司近期的一份名为《中国民间借贷分析》研究报告也指出,民间借贷利率大幅攀升的主要原因,是央行的信贷额度管制和银监会的表外业务监管。但是,监管机构并不一定会松动货币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
“针对性的措施或者政策,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中金公司分析师朱博阳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政策来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比如将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降至75%、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提高至5%等等。另外,银监会还正在考虑小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或允许银行发行金融债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
如何在政策层面给民间资本以正确的疏导,让契合市场需求的民间资本得以“见光”,使需要资金的企业能够获得融资;同时,对民间资本进行专门的立法和监管,使贷款利率保持在一个健康合理的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都是后续将要出台的相关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这些得以妥善解决,对于整顿金融秩序和完善金融体系,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彻底解决民间借贷危机,这些政策恐怕还不足够。
货币政策骤松骤紧
民间借贷之所以面临目前的困局,除了民间借贷的资金过多流向投资性理财产品,和国有银行与民间借贷的息差而导致资金过多流向民间借贷公司之外,与货币政策调控幅度过大,开始过于宽松,后来骤然由松变紧,渐至完全刚性,货币供应与需求之间出现不匹配,也存在一定关系。
为应对自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央行采取了“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截至2010年9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已经达到69.64万亿元。而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26.866万亿元计算,超发货币已经将近43万亿元。
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商品,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观点,当这些过多的货币呈现出通货膨胀的结果时,会有12个月到2年的滞后期。2008年以来一直到2010年10月份近两年的宽松政策,到了今年初期开始,CPI不断高企,终在今年7月达到6.5%历史高位。也就是从今年起,货币政策又开始过快过猛地转向。
自2010年10月以来,央行5度加息、9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另外,在8月26日,央行还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的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这一调整,相当于“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的效果”。
而此时,过少的货币追逐过多的商品,国有银行的利率又不进行调整,则民间信贷必然以高息的方式去满足这种对货币的饥渴需求,甚至,很多国有银行的钱通过各种方式变相成为民间信贷的资金来源。
与加息这种让每个用钱的主体都承担同样货币成本的手段比起来,紧缩贷款的货币数量控制方法,不但刚性极强,而且很容易形成差别化对待:原来那些还能贷到一些国有企业剩余零星贷款的民营中小企业,很容易成为第一批的牺牲品,从而贷不到款。
以国有体制为主的银行,信贷资金一般都是首先投向大型企业。虽然在近些年来,也加大了中小企业服务力度,但在目前的货币政策从紧、信贷紧张的局面下,有限的贷款额度更多地被用来确保国有单位和大企业的贷款。
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过高,中小民企平时就很难达到标准,何况在紧缩时期。在存款准备金率一再提高的情况下,银行放贷能力下降,自然会抓大放小,针对重点大客户发放贷款,以降低风险获得稳定收益,中小企业贷款因此更加困难。
当原本的民间信贷“合理补充”,变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使得民间资本能够“待价而沽”,原本还算健康、还在可控利率范围内的贷款成了如今越来越疯狂的“高利贷”。中小企业又不得不“饮鸩止渴”,当利率越来越高的高利贷还不起的时候,资金链断裂,跑路、跳楼便就纷纷出现,危机终于爆发。
经济的润滑剂
“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主因还是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温家宝在温州调研时的一句讲话,概括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和现状。
民间借贷的优点在于,它的资金会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在经济学的层面,民间借贷资金效率是最高的。
作为一直存在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民间资本也曾做出过巨大贡献。
在温州这样的城市,民间借贷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一直存在和发展着。今年以来,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使中小企业几乎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融资,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却是越来越大,两者之间的资金缺口,为民间借贷的兴起腾出了市场空间。
一方面是资本的逐利本性,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两者一拍即合。
温家宝在温州调研还表示:“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就不让它发展。”
事实上,对于民间资本,在政策层面,近年来中国一直持温和态度。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36条”。
同样在2010年,由央行和银监会共同负责的《贷款通则》的修订工作中,也将“银行信贷”改为了“合法信贷”,将银行体系外的广义借贷吸纳进了合法范畴。
“国家陆续出台多个扶持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的文件,应该说中央的力度不断加大,态度日益鲜明,但执行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
也正是因为民间资本目前无法正常化和合法化,而只能在灰色地带运行,其相对风险成本自然比金融机构要高,加之需求加大,这也间接导致了民间资本利率普遍高企。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国有银行之间利率的差异,就是市场提供的一个“租”。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都缺少法律保障,缺少合法的身份。规范和整顿市场是有必要的,但是不能堵上民间借贷的口子。”经济学家茅于轼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
正确看待民间借贷
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似是而非的“理由”,大力发展民间借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
文/ 茅于轼
近来整个金融业资金供应紧张,中小企业纷纷求告于民间借贷解决急需资金的供应。这造成借贷利息率高涨,企业负担加重,极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和成长。讨论民间借贷的文章一篇接一篇,但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是赞成或反对,态度模糊,模棱两可。一方面认为,它解决了在我国僵化的正规金融之外有了一条给中小企业融资的出路,另一方面又怕规模越来越大,可能发生风险。它在体制外运作,还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嫌疑。因为没有理出问题的头绪,是非没搞清楚,所以政策建议方向摇摆。以我看来,民间借贷肯定是利大于弊,是非常值得推广的事。
民间借贷于企业有功
对民间借贷非议的第一个理由,是利息率这么高导致许多企业破产。利息率高是不好,这一点下面再谈。至于因此而倒闭,则把事情全搞反了。企业借到了钱反而破产了,难道借不到钱倒能不破产吗?事实上民间借贷避免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破产,而不是相反。当然的确也有借到了钱最后还是破产了的,但是更多的是因为有了民间借贷而避免了破产。避免破产的没有报道,报道了的都是破产的,所以给人印象,好像民间借贷造成了企业破产。从银行的角度看,由于自己体制僵化,无法给中小企业融资,眼看他们不幸倒闭,最后拖累大银行。所以大银行很希望民间借贷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说因为民间借贷而造成更多企业破产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个理由是,民间借贷充满风险,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这要区分是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如果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万一发生毁约只涉及两个人,绝不可能波及他人。这种民间借贷是最没有风险的金融业务,因为他们不像大的金融机构,涉及面广,一旦倒闭会发生连锁反应,造成大面积破产。而且经验证明,民间借贷的毁约率远没有大家所设想的那么高。如果谨慎从事,毁约率不到百分之一二,低于国营金融机构过去的坏账率。道理很简单,个人借贷无不谨慎从事,因为借出去是自己的钱,要不回来是自己受损,哪能不谨慎小心。
但是,如果民间借贷涉及从公众集资,然后由集资者发放贷款,那就会有风险。事实上各地的民间借贷大部分不是从公众集资,多半是有人介绍,互相认识。组织者一般都能赚很多钱,更不会有还不起钱的风险。除非是故意诈骗。再说,金融业本来就是和风险共生的,天下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业(除非拿自己的钱放贷,严格讲那不是真正的金融业)。问题在比较风险的大小和利益的大小。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是风险较小、利益较大的一种金融业务。
高利息是需求的真实反映
非议民间信贷的第三个方面,是对利息率的错误描述,不恰当地夸大高利贷的危害性。利息率高达180%(年息),这是极为个别的例子,不足为凭。据我所知,当今的利息率一般约为30%上下。这种借款都是短期的,几天,几周,顶多半年。它们用于在边际上十分紧迫的用场。比如自己已经有了资金的大部分,还缺一小点。如果没有这一小点全部资金都不能起作用。或者用款非常紧迫,占用的时间又很短。真正的问题是,不在于利息率的高低,而在有没有钱可用。所以急需要钱的业主,愿意承担较高的利息率。企业的资金回报率是指长期投资中资金的边际贡献率。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企业的回报率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利率,没有可比性。而且民间借贷多半是高质量的借贷,没有抵押或担保,手续简便,很快就能拿到钱,没有回扣中介等费用,还款自由,哪天还都可以,这就相当于活期存款。万一延期归还,惩罚条款比较宽松。这些条件非常有利于借入方,所以优质贷款利息率就应该高一点。
民间借贷唯一的坏处,是利息率太高,成了高利贷。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三。首先是信息沟通不够。明明有低利息的资金可用,但是供需不能沟通,借了高利息的资金。这一现象现在利用互联网可以得到缓解。比如出借方可以在网上发帖,说明自己有多少钱,可出借多久,询问借入方愿意出多高的利息率(相当于资金使用权的拍卖);借入方也可发帖,说明自己需要多少钱,借多久,询问借出方要求多高的利息率(相当于资金使用权的招标)。在供需竞争中双方的信息透明谁也欺骗不了谁,网上能找出大体上的供需均衡的利息率。
高利息的第二个原因,是出借方的供给太少,有限的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借入方的需求,供不应求就会涨价。解决的办法是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民间借贷。只要资金供给充足,利息率自然会降下来。我国银行有二十多万亿的居民储蓄,他们只能享受不到4%的存款利息。如果有合理的利息率,他们都会参与放款,利息率肯定会降下来。第三个原因是放款方不放心借贷的安全性,怕借了不还,造成供给减少。这一点是很难解决的。本来金融业就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万无一失。
如果大家都把储蓄的钱从银行提出来去放贷,会不会对银行的安全造成威胁?进而对市场造成冲击?不会。因为大家把钱拿出来不是去买商品,那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大家拿钱出来是去放贷。借入的一方最后还是把钱存入了银行,只不过是换了存款人的姓名。因此对银行的安全性并不构成威胁。
用阳光心态看待民间信贷
认为民间借贷是剥削,这是妨碍民间借贷事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障碍。认为它是剥削的理由是“不劳而获”。但是要知道,整个金融业就是不劳而获,金融业的人不从事生产劳动,但是他们赚了很多钱。如果金融业赚的钱是剥削,就应该把金融业关闭。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来看,金融业所赚的钱是财富的创造,因为它把钱调动到了最有效的地方去使用。整个金融业,不管是银行、证券、保险、股票,都是为了提高钱的使用价值。一个有效的金融业能够避免把钱用错了地方,去支持亏损的项目,去搞政绩工程,搞重复建设或低效建设。民间借贷恰好能够满足这些条件,是大大值得提倡的事。它帮助企业促进生产,自己也增加了收入,是财富的创造,对全社会都有利无害。
另外,中国执行超低的存款利息,容忍资金的低效使用,既不利于泡沫经济的治理,又剥削了存款人的应得利益。有人计算过因此而损失的财富创造每年可达几千亿元之巨。这也是我国居民消费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资金优化配置的角度看,有高回报的项目不放贷,把钱借给低回报的项目,是资金的浪费。所以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利息率高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没有理由说它是剥削而反对它。
许多人都呼吁,我国的银行应该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可是这种号召已经谈了十几年,丝毫不见改善。原因是同样的银行业其内部是有分工的。大银行只为大企业服务,只有小银行能够为小企业服务。美国有七八千家小银行,它们都是社区银行,为社区服务,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不成问题。我国至今没有对民间开放小银行的注册登记,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在这种条件下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出路。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问题,我认为个人之间的借贷往来政府无权干涉,只有保护的义务。现在规定“超过法定利息率四倍算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不明白,这个四倍的规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四倍以内是好事,一旦超出就变坏了?我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完全是拍脑袋定出来的,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刻废除。
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似是而非的“理由”,大力发展民间借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 ★(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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