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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前助手起诉重庆警方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8日19:06  南方周末

  作者:吴杰

  在李庄案过去近两年后,2012年2月7日,曾担任李庄助手的马晓军及其妻子韩会娟,状告重庆警方涉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且强迫其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甚至强迫其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并摄像记录以试图表明他当时是“自由”的。

  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李庄立案侦查。同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审理。

  根据新华网报道,李庄案一审时,公诉人指出,在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有三个人在场:李庄、龚刚模、马晓军。然而,在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时,马晓军却一直没有出庭作证。

  《南方周末》报道称,七位为控方作证的证人在一审时均未到庭,担任李庄助手的马晓军正是这七位证人其中之一,其他证人包括和李庄一起为龚案出谋划策的律师吴家友、要求李庄接下龚案的龚刚模家人等。七位证人的证言都是由公诉人在庭上宣读。

  据前述新华网报道,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开庭,李庄在庭上转称:“我认罪”。当日,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龚刚模、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以及警察唐勇、吴鹏。根据报道,马晓军仍没有出庭作证。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同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李庄最终被认定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2月7日,马晓军在其新浪博客上上传了两份行政起诉状。马晓军称,其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指重庆公安局和江北分局)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马晓军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马晓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其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其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其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马晓军当时是“自由”的)。

  马晓军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自己的人身自由,给自己造成巨大伤害。马晓军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的限制人身自由损失和经济损失。

  马晓军还上传了一份其妻韩会娟起诉重庆市公安局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的诉状。根据该份诉状内容,在马晓军被监视居住期间,韩会娟也被迫与马晓军一起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且被强迫写下自愿陪同马晓军居住的《自愿书》。

  李庄在微博上转发了马晓军的上述诉状,并表示:“我重庆案的助理,马晓军律师,当年因我,他、他妻子、家庭、父母,都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其实,一切对与错、是与非、功与过,皆有我一人担当。希望大家理解、关爱他”。

  财新网消息称,两份行政起诉状已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发出。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表示尚未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后方能公开就是否立案表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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