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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为何容易激起民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4日11:13  廉政瞭望

  不过,让公众发出疑问的是,为什么这些腐败官员会有时间和条件写书?有的则在一进监狱后就成了“反腐作家”?

  江苏、河南等省监狱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为了“充分利用个人才能”,职务犯罪人员的劳动岗位通常是狱报编辑部,张二江、黎元江等人就担任过狱报编辑。显然,编辑工作留给他们大量空闲,他们便用来著书立说,称之为“狱中的文艺骨干”也不为过。

  羞答答的刑期静悄悄地减

  相较于贪官在监狱里做什么、民众更加关心他们在监狱待了多久。据统计,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按法律规定,得到减刑和假释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今后社会危害性越小的,越可能得到减刑、假释。G监狱刑罚执行科陈科长指出,本身职务犯就是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犯罪的,被判刑后早已不具备职务犯罪的条件,自然很难再犯同样的罪,获得减刑、假释的比例也会较高。

  然而,最后的裁定权在法院手中。记者那名在上海某监狱工作的朋友表示,法官是根据监狱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决定是否减刑的,而现实中很少有监狱送过去的提请不被通过的。据他了解,过去某些省的部分监狱将减刑办成“轮流坐庄”,是因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罪犯较多,但地方上却人为限制了减刑比例,不少罪犯只好排队减刑,“这样既违背了减刑本质,又严重降低了减刑的质量”。

  不过,减刑宽严度的掌握,各地在执行上稍有不同。有的监狱掌握罪犯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造成相同的表现而减刑结果的差异较大。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就曾明确表示,把在押人员参与红色文化传播活动(即唱红歌、读红诗等)的情况,依法按照程序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立功受奖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引起过坊间热议。

  除了减刑和假释,保外就医更是一条部分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的通道。保外就医不需要通过法院审理批准,且获刑官员一般是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就难有人盯着。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的就达555人。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他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为林崇中做出虚假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士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说百分之百,起码大部分被判刑的高级干部,只要有病都会被保外就医”。

  G监狱监察科王科长表示,保外就医其实并没有外界想得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监区、病情鉴定小组、减评委、监狱、检察院和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的一系列程序,且最多只有一年的期限,期满后还想保外就医的,必须再走一遍这些程序。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以及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都不允许保外就医。“比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制度更应该得到完善,尤其是过程的透明以及对其监外执行的监督不应脱节。”王科长说。

  但不少地方恰恰在环节上出了问题。山西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受贿后为多名在押犯办理保外就医,被判刑5年;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熊斌受贿为罪犯办理请假外出就医,获刑7年。专家指出,保外就医之所以成为部分贪官的“越狱密道”,是因为比缓刑和假释更有“优势”,犯罪成本低,且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公诉处钟处长则表示,目前职务犯罪仍处于一个高发期,不少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把贪官绳之以法,但他们通过这种途径就轻松出狱,不光妨害了司法公正,也让检察机关的积极性备受打击,对民众反腐败信心的伤害更大。

  贪官为何容易激起民愤

  文_本刊记者

  舒炜

  俗话说,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明朝正德五年的秋天,也就是1510年,北京城出了件大事,巨贪刘瑾将被凌迟!行刑那天,万人空巷,北京城内老幼争相一睹刘瑾死状,事后,不少人还争着将刘瑾的一片片肉拿回家“食之解恨”。

  2008年9月19日,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湖南省纪委专案组“控制”。这条消息于当天傍晚时分逐渐传开,郴州人开始了全城狂欢,人流、车流堵塞了街道,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庆贺曾锦春落马”。

  曾锦春的贪腐罪恶比之刘瑾,级别和危害都不同,但民众对贪官的愤恨从来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弱。贪官的最终下场,正是全民围观其被惩的高潮,人们也一直钟爱这种高潮。

  于是,真要揪出了贪官,人们往往会矛头一致,对其口诛笔伐之后,更寄望在他身上留下几个枪眼,即使用注射死刑也被会被人批评是“让贪官享受了‘特权’”。

  一部仇贪史

  如果说,中国的贪官非要寻一个“开山鼻祖”来供奉的话,那么,春秋时期晋国大夫羊舌鲋就是当之无愧的祖师爷了。

  羊舌鲋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见诸文字记载的大贪官。他在任职期间,“渎货无餍”、“邀宠窃官”、“卖法纵贪”,成了第一个被以“墨”罪论处、杀头示众的人。上下千年,民间对贪墨者无不是恨得牙痒痒,总是希望能除之而后快,让其“以死谢罪”。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认为,古代政府往往对贪官污吏保持法律上的高压,维持社会管理机构的权威和政权的正当性,以慰民意,安民心。

  因此,历代王朝对官吏犯罪法律的惩罚是重于常人的,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比盗窃为重。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在脸上剌字并服苦刑。不少封建帝王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大多不赦贪官。

  在中华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几乎占全律的一半,由此可见唐朝统洽者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重视程度。惩治官吏职务犯罪与唐代的兴衰息息相关,唐前期严于治吏,带来了盛世和繁荣,伴随着后期法纪废弛的,则是吏治的败坏,最终积累、爆发为一场充斥着赤裸裸杀贪情结的黄巢起义。

  可以说,唐朝的经验几乎适用于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后继者则小心翼翼的引以为鉴。出身乞丐的朱元璋深谙民间疾苦与贪官之间的关系,他把贪官看作大敌,对其下了“剥皮实草”等死手,且一点不讲“特殊政策”,对跟随他多年的老臣照样不给面子。明朝甚至还动员社会力量,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却充满着强烈的个人爱恨情感。

  可以说,古代社会对贪官的痛恨一直延续到了今天。西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就表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还常被死刑判决书所引用,后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渐入人心,就不怎么再用了,但有时在检察官的起诉书中却仍保留。似乎贪官被判处死刑,并不是因为他的罪行极其严重,而是在于人民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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