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调节,国外有啥招?

2013年01月07日09:54  《决策》杂志

  ■宗 和

  收入差距,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收入分配调节,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在这条“解题”之路上,国外部分国家,通过采取税收制度、社会保障与义务教育等政策措施进行调节,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是主要手段

  法律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其收入分配调控的主要手段。各国通过工资集体谈判立法、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等法律确立工资决定和调控的机制,奠定工资支付的法律基础;同时通过执法监督和执行司法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分配;在集体谈判或劳资关系出现纠纷时政府还要提供仲裁或执行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以德国为例,在工资集体谈判立法方面,德国的《基本法》、《劳资合同法》、《企业组织法》和《雇员参与决策法》共同构成了劳资自治的法律框架。在这方面,政府的任务只是保证这些法律的执行,切实贯彻劳资自治原则。

  在工资支付立法方面,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主要由《劳动基准法》、《确保工资支付法》及《确保工资支付法实施令》和《最低工资法》规范。

  这些国家通常在集体谈判的法定内容或劳动基准法律中,都要求企业工资进行定期的调整,但是各年度工资的具体调整幅度或调整内容则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决策范畴。尽管如此,多数国家仍力图通过非强制手段对微观层面的工资调整决策进行劝导。

  如有的国家定期举行没有任何强制定论的全国最高级三方联席会议,进行“道德规劝”;有的政府负责或委托其它权威研究机构对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影响舆论。

  一种更直接的劝导形式是工资指导线,即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价上涨指数等等情况,结合上一年度的工资政策对下一年度的工资调整提出指导意见,供劳资双方在谈判时参考。

  政府在工资增长过程中还发挥着示范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本身作为一个主要的雇主,通过决定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对全社会的工资增长起导向和航标作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这可以视为政府间接干预工资决定或工资谈判的手段。

  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中负责决定工资的机构有隶属于内阁的人事院、隶属于劳动省的公共企业劳动委员会和中央劳动委员会。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人事院劝告制度,即人事院每年都要在进行生活费调查和比较国家公务员与民间部门工资差距的基础上,至少向国会和内阁报告一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情况。人事院通过人劝制度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全国官方、公营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这个群体占全国受雇人员总数的20%。这些单位的工资提高额(率)确定后,立即会产生波及效果,影响其它企业的工资增长。

  显然,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初次分配过程主要采用间接手段调控。不过这是基于其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基础。

  在更早前,这些国家还经历过一个加强市场竞争、减少行业垄断的阶段。这虽然与收入调节没有直接关系,却是其后面工作的基础。

  其反垄断的重点是反行政垄断,废除影响市场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章制度,加速反垄断立法,完善多元化产权格局和市场竞争格局。反垄断的核心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增加就业,使财政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消除存在的弊端,显然为搞好收入分配提供体制条件。这对于构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格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重在再分配调节

  纵观国外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无论是经济滞涨还是扩张时期,都与政府的政策密切相关。政府承担了对贫穷、歧视问题的责任,个人所得税的严密而高效的征管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德国基尼系数长年保持在0.3左右,其调节主要手段之一即是税收。在税收调节方面,税收收入是德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直占财政收入的75%以上。其中对国民收入起到直接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房地产交易税、房产土地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消费税、团结统一附加税等。

  作为高福利国家,芬兰是世界上高税收国家之一。在各种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涉及范围最广。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不仅是芬兰政府和地方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成为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

  芬兰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向地方缴纳的地方税和向教会缴纳的教堂税。

  个人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部分。个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收入、养老金收入等,按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劳动所得税。工资收入越高,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越多。根据2004年芬兰政府制定的国家所得税档次,年收入在1.17万欧元以下者不向国家纳税,年收入在1.17万欧元以上的纳税率从11%到34%不等。个人劳动所得除了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之外,还需向地方缴纳所得税,即地方税。芬兰全国各地区地方税的税率略有不同,在16%至20%之间。此外,路德教或东正教教徒还需向教会缴纳1%至2.25%的教堂税。

  个人资本所得,包括利息、红利、股息、房租收入、森林拥有者出售木材所得收入等,要向国家缴纳资本所得税,其税率为29%。

  雇主(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公司企业)是税收的关键环节。作为国家收入主体的所得税,主要依靠雇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由于芬兰拥有完善而严密的会计、审计制度,加上雇主如实申报与降低雇主自身赋税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从而确保了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根据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雇主必须在每月10日之前为其雇员缴纳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雇主每月从向其雇员支付的工资收入中扣除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并通过银行向税务局缴纳税款。

  在芬兰,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在20世纪90年代,高收入者的最高税率(包括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曾达到65%,目前最高税率仍高达60%。就是说,高收入者真正拿到手的收入只有40%。

  芬兰政府除了通过按累进税率向纳税人征收国家所得税这一手段进行收入分配调节外,还通过向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即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以及向有子女家庭提供不需纳税的儿童补贴等形式,来进行收入再分配,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这些政策,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均衡。在强有力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下,芬兰形成以中等收入为主体的稳定的社会结构,社会财富趋向平均化。目前,中等收入者占全国总人口的80%左右,可谓中间大,两头小,富人和穷人的比例都很小。

  保障救济与募捐

  在上述措施之外,社会保障救济体系的健全以及募捐,也是国外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德国为例。德国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网络,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家庭保险费用、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和社会救济金。在保障救济调节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其高效率得到了外国的公认,现在德国社会福利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30%。

  而在募捐调节方面,富人如果建立自己的慈善基金或是捐助善款,不仅可以依法将捐赠款抵扣部分所得税,达到依法避税的目的,而且还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改善自己的形象,从捐赠行为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同时也可以用自己的善举回报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负担。

  英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调节措施,这些法案、措施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有力的作用。而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公众卫生、养老金等多种形式。

  此外还有美国。美国驻华大使馆去年在其官方博客上发布信息称,据“乐捐美国”的统计,2010年美国人的慈善捐款高达2909亿美元,比前一年增加了3.8%,其中企业捐款占5%,为153亿美元;个人捐款占73%,达2118亿美元。以3亿美国人计算的话,平均每人捐款706美元。

  总体来看,这些国家主要通过三种手段鼓励和规范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三次分配行为。一是税收支持,即对慈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方式扶持和支持私人捐赠,如英国2000年的财政法案同意高税率的捐赠者以高税率和标准税率之间的差额,提出减税要求。二是政府建立基金鼓励私人募捐行为,如为奖励私人募款,英国政府将提供3年2亿英磅的相对基金。三是立法,即通过相近的法律条款规范慈善机构运营和慈善行为,如英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管,主管由内务大臣任命,通过内务大臣直接对国会负责。该委员会不仅对慈善组织进行审核、注册,还负有咨询指导、直接监管、抽样检查、公共监督等职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尤其是在我国面临人口结构日益老化和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的压力下,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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