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农二代”
特约撰稿|周 峰 首席记者|杨 江
专家认为,大部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范畴,即使是严重的不良行为,多数也只是处于犯罪边缘或是具有犯罪倾向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亚犯罪。而据相关司法机构的调查发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即所谓“农二代”中,亚犯罪存在高发现象。司法专家认为,如果对进入“亚犯罪”状态的少年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疏导,就会遏制大量少年犯罪现象的产生。然而现实情况是,仍有很大一部分犯错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受到有效的教育或者根本不愿意改正。
有这样一群被边缘化的人,他们的户籍在农村,却在城市长大,他们是一个身份认同存在尴尬的人群,接受了城市文明的熏陶,生活方式因此而改变,但他们却无法真正融入城市,更回不去农村的家乡。他们因此也被称为“无根”的一代,他们是为数众多的80后、90后二代农民工,人们所说的新生代农民工。
近年来,农民工二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率不仅比城市同龄人高很多,也比老一代农民工高得多。进一步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二代犯罪呈现出侵财性犯罪占多数、暴力犯罪占相当比例、结伙犯罪突出、犯罪随意性大等特点。
如何预防农民工二代未成年人犯罪?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用三年时间,对青浦区的农民工二代子女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了《青浦地区随迁子女涉罪情况调查报告》。
随迁子女“亚犯罪”高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林丽娟告诉记者,做这个调查的起因来源于一个盗窃案件。案子本身很普通,四个未成年人一起偷东西,其中17周岁的孩子被批捕后起诉,另外两个15岁的孩子和一个9岁的孩子教育放行。承办人思考,是怎样的原因使这些孩子过早脱离学校教育?是怎样的原因使家长疏于管教,甚至孩子连续十几天夜不归宿,也不闻不问?又是怎样的原因使得几个孩子聚在一起,连续盗窃犯罪?此外,这个案件中,除了最大的一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孩子以外,另外几个都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仅教育放行,农民工二代子女“亚犯罪”问题,如何去解决?
承办人发现,四个孩子虽然都是外地户籍,但都是一出生或者两三岁便跟随父母来到上海青浦,属于“随迁子女”。他们的家庭不富裕,父母都忙于打工赚钱,教育方式多半简单粗暴;他们都在本地民办学校就读过,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并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这几个孩子相识的地点不是像过去案件中通常出现的网吧、溜冰场、迪厅之类,而是他们就读的本地区的一所民办学校。就是这样几个孩子,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基本都夜不归宿,睡在青浦区朱家角镇的一个桥洞底下,通过不断盗窃维持最基本的生存。
检察官们梳理了2009年至2011年三年间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析研究案件数据,走访调研了教育、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整理归纳出三年间青浦地区随迁子女涉罪问题调查报告。从涉罪情况概述、犯罪原因分析以及预防和控制对策三方面,深入探讨青浦地区随迁子女涉罪的背景原因,从而尝试建构针对本地区随迁子女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
调研显示,2009年至2011年间,上海青浦区院未检科共计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3件,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43人。其中,非本地户籍293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85.4%;非本地户籍中208人系随迁子女,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60.6%。
农民工子女由于文化程度低,容易冲动,遇到问题不能正确解决,动辄施之暴力,为一些口角之争或者小摩擦就采取暴力手段大打出手,涉及罪名大都集中在“两抢一盗”、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其中“两抢一盗”就占了66.35%。 在近三年来涉罪农民工子女的208人中, 盗窃84人,抢劫54人,寻衅滋事22人,聚众斗殴20人。
据统计,近年来团伙作案形式居多,共同犯罪比例较高,农民工子女结伙作案、共同犯罪的人数占农民工子女犯罪人数的64.4%,特别是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案件较多,犯罪动机明显,预谋性强,社会危害严重。此外,农民工子女罪犯的流动性大,无户籍、无固定居住地,75%以上的人未办理暂住手续,有关部门对他们难以控制。
在团伙作案的形成中,检察官发现,民工子弟学校的孩子涉案较多。在近三年来涉罪民工子女208人中,有记录可查的就读于本地学校的有70人,其中民办学校29人、公办职技校28人、公办初高中13人,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亟需加强。
检察官们还发现,“农二代”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较高,有专家认为,大部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范畴,即使是严重的不良行为,多数也只是处于犯罪边缘或是具有犯罪倾向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亚犯罪。如果对进入“亚犯罪”状态的少年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疏导,就会遏制大量少年犯罪现象的产生。然而现实情况是,仍有很大一部分犯错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受到有效的教育或者根本不愿意改正。
在上海青浦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办理的许多案件中,都存在一些农民工二代的危害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由于未满14或者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认为是犯罪,只能教育放行的情况。
“但是,随着这类人群年龄的增长,他们极有可能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成为罪犯。有的农民工二代在成年人的带领或者教唆下,实施了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小偷小摸、倒卖假发票、贩卖淫秽光碟等,发展下去就是犯罪,是处在犯罪边缘的‘高危人群’。”林丽娟检察官提醒。
那么,具体来说,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孩子走上歧路的?
主动抛弃与被拒绝
参与调研的检察官们分析,农民工二代未成年人犯罪成因首先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得力。与父辈相比,农民工第二代少了对农村作为归宿的认同,多了对融入城市的渴求。他们主动“抛弃”了农村,却又被城市所拒绝。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却不是城市资源、利益的享有者,在教育、就业、医疗、保险等许多公民权益事务方面与城市居民严重不对等,在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远不及同龄的城市青年的现状表现越来越明显时,就形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
农民工二代的心理因此容易失衡,导致对城市的反感甚至仇视,这种被歧视感和心理落差成为潜在违法犯罪的动因。这也导致了他们中间的有些人犯罪时没有丝毫的罪恶感。
再者,现阶段缺乏管理农民工二代的专门组织机构,大部分地方流动人口没有档案,没有被纳入社区或街道管理,而且房屋租赁市场混乱,就学、就业等相关资料缺失,使得这个群体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
这样的管理使得流动人口的新生代缺乏归属感,而让他们觉得自己是边缘性的群体。
第二个成因是缺乏良好的学校教育,良好的教育可以使“社会中多少出身低微却有才能的人能够沿着社会的阶梯向上爬”,通过个人奋斗实现人口的垂直流动,但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是,这些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没有获得切实的保障。读书问题已成为农民工二代青少年时期面临的最大困难。虽然当前国家推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免费的举措,但这种困难依然存在,表现最明显的是教育体制的问题,由于民工子女的大量涌入,造成当地教育资源严重紧缺,使当地政府在尽可能满足他们就学需要的同时,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民工子女入学,限制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等。
同时农民工二代就读的民工子弟学校多位于城郊或者农村地区,教育水平较低、师资力量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不齐全、学校环境较差等等问题也常存在。由于不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民工子女的学习成绩与学校教育质量不存在紧密关系,许多学校消极、被动地应付他们的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民工子女的教育管理,也人为地损伤了他们的自尊心,造成了他们对社会偏执心理的产生。
相对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来说,农民工二代的失学率较高,受教育程度低,过早脱离了有效的学校教育管理,不少人终日游手好闲,为满足上网、吸烟、喝酒等消费需求,不惜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物供自己随意挥霍,导致侵财性犯罪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也有不少人没有归属感,逐渐成为游离于农村与城市社会体系外的“社会游民”,很容易犯罪。
林丽娟检察官总结说:“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农民工二代的犯罪方法一般比较简单,很少有高智商、高技术的犯罪,且犯罪多为临时起意,往往带有突发性和情绪宣泄性的特点,有很大的随意性。
调查显示,涉罪的农民工二代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以初中、小学为主,从文化程度看,小学文化66人,初中文化134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2%和64%。
第三个成因是父母教育方法不当,一部分农民工父母本身存在犯罪问题,或酗酒、赌博,或整日忙于为生计奔波,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问题。这些父母大都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对子女采取粗暴的打骂方式。
此外,部分外来打工人员的家庭结构不完整,也使得他们的子女常常难以感受到来自家庭、来自父母的温暖,容易造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
如何挽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燕平认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二代需要社会投入更多关注的眼光。事后进行帮教,事前更需要进行预防。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家庭、学校、社区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合理解决,同时也更加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对此徐燕平开出了一个系统的方子,包括完善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积极实施多方面的举措满足区域内农民工第二代对教育的需求,改变现有的户籍制度,加大对城乡接合部或郊区娱乐场所的监控力度,尽量减少外来人口二代被诱导被影响的机会。
徐燕萍认为,应该从区域长远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角度出发,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完善外来人口社会保障机制,使得农民工二代增强对于所生活城市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责任感。要改变农民工家庭教育的心态,不将教育孩子的责任一味推给学校和社会。培养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意识,通过父母一辈健康的思想、正确的品行,潜移默化地引导农民工二代树立起坚守道德法律底线的理念,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应该构建涉罪农民工第二代特殊保护工作机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农民工第二代涉罪案件做到不偏不倚。做好每案每人的非羁押措施评估和社会调查工作,坚持“少捕慎诉”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更多地采取取保候审、建议缓刑等非监禁处理方式。
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是否健康取决于司法是否公正,刑罚是否起到惩治、教化、挽救的作用。从挽救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以一定量的制裁或规定义务取代刑事追诉,达到教育犯罪嫌疑人、解决问题的目的,特别是对于农民工二代,长期处于相对不平等的环境,当他们触犯法律的时候,需要社会的教育与挽救,有专家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刑、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使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只要达到了惩治、教育、挽救的作用,那么涉罪未成年人走上社会后便降低了再犯的可能。
另外,要充分发挥青少年社工帮教制度作用。徐艳萍建议切实依托诉前考察教育、不捕不诉观护帮教机制,由派出所、居委会等将辖区的农民工第二代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依靠学校和家长对有不良行为的农民工第二代进行联合帮教,对重点对象实行定期谈话和跟踪帮教。进而通过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机构等联合对涉罪农民工第二代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做好涉罪农民工第二代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