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唐慧上访有破坏行为:拿不出证据就是心虚

2013年07月18日16:07  新民周刊

  劳教始末

  其实早在被劳教以前,唐慧就已经因上访反映女儿的案子多次被当地派出所拘留。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此消息公布后,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很快,2012年8月10日,在唐慧被劳动教养9天后,湖南省劳教委经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5日,唐慧因其被劳动教养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唐慧对此不服,2013年1月22日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拉开了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之后,又一场官司的序幕。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 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013年4月12日,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宣判唐慧败诉。

  2013年4月12日,唐慧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他们宣判我败诉时,说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他们劳教我是合法的,省里(指省劳教委)也没有认定他们的劳教行为是不合法的。我不平,我觉得他们要抓了,就说违法;要放了,就说人文关怀,但是在法庭上又拿不出劳教我的证据和证人。”

  2013年7月2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庭,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正式开庭。7月15日,湖南高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谈到唐慧被劳教的理由,律师徐利平表示,唐慧的上访过程主要以跪为主,完全没有劳教委所描述的那些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行为,他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害怕唐慧在十八大时期跑到北京去上访,所以找借口抹黑她,把她关起来。

  在徐利平看来,唐慧身为一个弱女子,带着自己80岁的老母亲去上访,又能有什么破坏行为,顶多是跪在那里有碍观瞻,让地方公安、法院等机关脸上难看而已,这并不能构成被劳教的理由。“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唐慧的上访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那大可以拿出来,拿不出来就证明心虚。”

  唐慧在描述自己的上访行为时说:“除了在湖南大酒店门口拦党代表车的那一次之外,我从没有让我的上访行为妨碍过别人。那一次我是想给党代表送一份资料,酒店门口保安不让,把我拉开,我一着急就想把资料扔进他的车窗里去,结果没扔进去,散了一地。其他时候,我只是跪在那里举牌子,没有影响别人。只有我一个人跪、举牌子,我不让我老公和我妈妈跟我一起跪。”

  当被问到为何一定要下跪,唐慧说:“我也知道下跪很难受,不仅身体难受,心里更难受,每次跪不下去时,一想到女儿就跪下去了,我最多跪过18个小时,我希望能感动领导。”

  链接: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上世纪50年代,在中共中央发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出于当时政治上的考量,从朝鲜和苏联引进劳动教养制度,后形成世界上中国和朝鲜独有的制度。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称:“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务须改变过去一个时期'清而不理'的情况。”

  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故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

  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时期,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

  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但在真正的实践过程中,一些人被重复劳教的问题经常出现。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同时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发传单、卖淫嫖娼、非法游行等。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劳教制度逐渐开始显现出许多不足。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开始施行,该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自此,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很大,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2011年4月至8月,重庆劳教处以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为由,对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的任建宇,处以两年劳动教养。这一案件引发普遍关注,据了解,事情原本只是任建宇在网上转发其他人发布的文字、图片,在原创者未被追究的情况下,任建宇作为转发者却被劳教。另有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文化衫,也成为了任建宇违法的物证。这些听起来有些荒诞的情节,让大家在关注一审法院裁定之外,更觉有必要探讨劳教案件本身。

  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

  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通过任建宇劳教案,一些法律界人士开始质疑:如果说任建宇发表“负面言论”涉嫌犯罪,那么当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关部门却通过劳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是否合理?在国家多次重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胁?即便是公民表达权利被违法滥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单独甄别判定?这些疑问的产生,源于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模糊。

  2013年新年伊始,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上提出的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总体思路中,四项重点改革备受关注——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其中,劳教制度改革被排在第一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顺应民意,是必要的,“劳教制度改革是社会关注很久的问题,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在回答《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时说,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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