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十年旅程

2013年12月18日10:14  法律与生活

  全国首例同居施暴人身保护令

  2012年9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彭某,禁止王某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骚扰彭某,禁止王某进入彭某的工作场所、居所。该裁定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如王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王某在14年同居生活中对她实施的家庭暴力,2012年9月,家住广州市的彭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主张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同时,她还向法院递交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彭某说,她与王某同居14年,几乎天天生活在王某的暴力阴影下。

  彭某出生于湖南,高中毕业后便来到广州打拼。1998年,经亲友介绍,24岁的彭某与大学毕业的王某一见钟情,开始同居生活。同居不久,王某就显现暴力倾向,偶尔还会用椅子、铁棍等打彭某的手掌。也正是缘于此,在王某提出领结婚证时,彭某犹豫了。

  1998年年底,彭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然而,王某并未因彭某有孕在身而停止对她的殴打。1999年,彭某生下一个男婴。孩子尚未满月,王某又打了彭某。

  经过几年的打拼,彭某已从最初的打工妹成为两家酒楼的老板。而出身医生世家的王某也自己经营一家药店。王某自小接受的家庭教育比较传统,认为女人就应该听男人的,“老公打老婆不算什么事”。彭某个性泼辣干练、争强好胜,每次与王某起争执,她总是不甘示弱。被惹怒的王某常常对彭某大打出手。彭某说,王某曾拿凳子砸她,还将她踩在地上暴打。2010年,彭某的弟弟见姐姐又被王某殴打,出手相助,结果被王某砍伤住院,经警察认定为轻微伤。

  对于王某的暴力行为,彭某也曾多次报警,但验伤后,都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当民警提出因破坏财物和伤人要对王某进行行政拘留时,彭某又舍不得了,急忙为王某求情。然而,王某的暴力却从未停止,就连彭某经营的酒楼也曾遭王某多次打砸。

  就这样,在暴力的阴影中生活了14年的彭某最终下定决心,结束这段同居生活。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接到人身保护令后,王某再未对彭某实施过暴力,并一再表示想重归于好,但彭某已不想再回头。经彭某与王某协商,两人达成了并同抚养儿子的意见。之后,彭某向法院撤回了抚养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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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男性遭家暴人身保护令

  2010年6月1日,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该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对象并非女性,而是男性。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2010年5月11日,何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李某和亲属对其及其父母殴打为由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岳麓区人民法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本案被告李某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并确认本案中原告何某陈述遭受被告李某及其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遂于6月1日对该案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何某及其亲友。

  ●全国首例禁止虐老人身保护令

  2010年11月初,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例禁止虐待老人的人身保护令,禁止杨某夫妇对李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行为。

  李某系杨某的母亲,在2000年分家时,李某选择与小儿子杨某一起生活。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和杨某夫妇之间逐渐产生了矛盾,杨某夫妇对李某不仅言语辱骂,甚至还拳脚相加。

  杨某虐待老人的事情,当地的村委会和小区都曾进行过调解,派出所也为此多次出警,但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2010年9月,李某走进了汉滨区人民法院五里镇法庭的大门。经过调查取证,11月初,法院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李某回家拿衣服时又遭到杨某的打骂。11月12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全国首例女孩受虐人身保护令

  2011年 4月14日,全国首例保护女孩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定规定:禁止被告张某威胁、殴打其女张某某;禁止被告张某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本裁定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从3岁到14岁,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同住的张某某一直生活在父亲的暴力之下。得知女儿饱受摧残,张某某的母亲胡某于2011年4月6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因为担心张某在诉讼期间变本加厉地虐待女儿,4月11日,胡某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院在经过调查取证后,于4月14日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张某收到裁定后,对自己虐待女儿后悔不已,表示执行裁定,不再向女儿施暴。4月29日,法院又审结了抚养权变更案,张某同意将女儿交给前妻胡某抚养。

  ●全国首例留守儿童受暴人身保护令

  2012年3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例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余某和罗某某殴打、威胁罗某。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罗某在父母离婚后,被父亲寄养在祖母余某和伯父罗某某处。年幼的罗某不仅没得到祖母和伯父的疼爱,还经常受到他们的殴打。2012年1月,罗某的母亲向城厢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变更罗某的抚养权。诉讼期间,罗某还请求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后,罗某的父亲与前妻达成了变更抚养权的调解协议。

  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十年旅程

  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时下,在各种不幸的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大元凶。据报道,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事件,英国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平均时间则降到了6秒。在我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

  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和保护家暴受害者,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人身保护令模式。人身保护令作为一项古老的令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但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法律化石,而是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公民人身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人身保护令入《指南》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持续走高,引发了相当大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因家庭暴力升级而酿成的恶性伤害事件也愈演愈烈。如何为身处家暴深渊的受害者提供应有的保障,如何有效地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遏制,一直是婚姻家庭法律专家不断思考的问题。

  早在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提出要“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此后10年间,我国又修改并增设了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一些基层法院调研时发现,这些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6%~62%。而与此同时,这些法院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真正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却不足8%。法律没有可操作性,是导致法院陷入家庭暴力认定困境的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对于反家暴活动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全国各地的反家暴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这些机构积极宣传反家暴活动、提高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意识、推动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确立并积极呼吁反家暴立法的完善。以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为例,该反家暴网络是由一批关注妇女权利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曾经的家暴受害者等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自2000年成立以来就开始对中国家庭暴力的状况和防治方法进行研究, 一直积极推动人身保护令在中国的实施。

  经过反家暴领域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的广泛努力,并在参考了有关国家指导规范以及广泛征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一经颁布,就被誉为“我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参考性手册”。它在国内第一次引入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从八个方面对该制度作了详尽规定,为各地法院试行保护令提供了参考依据。

  保护裁定全国开花

  《指南》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立了9家基层法院进行试点;而到2010年,全国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试点法院已达72家。另外,湖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还在本省辖区内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2008年8月,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而签发。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标志着人身保护令制度正式开始在我国试行,也改变了我国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此后,湖南、陕西等各地法院也相继开展试点,各省市的人身保护令纷纷出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各地的法院共签发了约200份人身保护令。其中,仅有4例被违反,人身保护令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率高达98%以上。可见,人身保护令已经凸显其显著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效果。

  除了签发人身保护令,许多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暂行规定,用以具体规范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和签发工作,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试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暂行规定》等。

  法律让行为保全有了靠山

  尽管《指南》首次将人身保护令纳入其中,且部分法院也自行制定了指导性意见来规范人身保护令的签发,但这些毕竟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其效力层级低。除此之外,我国再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也使得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面临种种尴尬局面。

  可以说,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给饱受家暴之苦的被害人带来了福音,因为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也使得人身保护令从此有了正式的法律身份。也就是说,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同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但当事人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也可以更为有理有据地签发人身保护令了。

  2013年1月11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全国首份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蒋某。该裁定是在蒋某提出申请当日作出的。

  人身保护令艰难前行

  人身保护令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在具体实施中,却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传统观念是人身保护令亟需打碎的“精神桎梏”。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虽然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理解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和束缚,尤其在经济文化相对不够发达和开放的地区,人们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仍然存有后顾之忧。最终,造成人们对人身保护令的关注度在不断提升、申请率却一直低迷的现象。

  第二,立法统一是人身保护令亟需倚仗的“尚方宝剑”。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但是,对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具体程序、证据要求、保护令期限、执行机制、监督和惩戒制度等却没有规定,且不能从法律上彻底解决家庭暴力中的人身保护问题。虽然《指南》中关于人身保护令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很多省市针对人身保护令也专门制定了实施细则或条例,但其效力层级低,而且目前也仅仅停留在“试水”阶段,很难对人身保护令的具体操作作出统一性和普遍性规范。由此可见,人身保护令欲在全国范围内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功效,亟需立法层面的完善。据悉,反家暴立法已列入国家立法日程。该法将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受暴者权利、解决现行法律不足的迫切需要,并为司法人员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明确、具体、有效的执行依据和规范标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第三,人身保护令亟待解决实施中的配套机制。

  人身保护令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但是,在具体试行中却面临执行难及各部门配合不足等问题。例如,目前我国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予以签发。但是,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确保人身保护令功效的实现。家庭暴力的防治是全社会的责任,解决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群体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可以全面、根本且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从而纠正家庭暴力施暴者的错误行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整体社会的和谐。

  链接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法律规定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2.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受伤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3.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延伸阅读

  美国的民事保护令

  现如今,人身保护令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保护令的出台是反家庭暴力的迫切需求与时代要求。

  美国民事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诸多法律手段中最直接、最高效、成果最明显的法律救济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在1994年颁布的《家庭暴力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令和保护令两种。其中,紧急保护令是指当司法警察亲自或以电话向法院申请,而法院依据合理理由,认为申请人叙述的可信度超过51%,相信请求人有受其家人或家属家庭暴力之即时危险时,应当场书面或口头签发紧急保护令,并由警察当天送达申请人。保护令是指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经通知被告到庭审理,经审理程序后所核发的命令。

  美国的民事保护令适用主体非常广,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其他家庭成员、无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同处一室的成员、现有或曾有过约会关系或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拥有共同子女的未婚者、其他的当事人。美国的一些州还将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明确纳入民事保护令范围。

  大多数情况下,民事保护令在美国都会得到执行;否则,被申请人就要承担法律后果。比如,申请人可以以藐视法庭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法官可以决定对被申请人予以民事拘留至其履行义务。如果被申请人的违反行为是无故接触或殴打申请人,不管其有无造成申请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均构成违反保护令罪。

  由于考虑到家庭暴力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在民事保护令具体实施过程中,妇女保护组织、专业矫治组织会、心理治疗机构等社会团体组织均积极参与其中,根据需要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加害人提供相应保护或行为矫治服务,以配合法院民事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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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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