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住房困局:房子决定去与留

2014年01月15日10:54  瞭望

  外来人口住房困局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二、三线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应全力避免特大城市今天所遇到的问题

  文/王广州王军

  城市外来者市民化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弄清外来人口在城市中是否有长期定居的意愿。只有对他们的居留意愿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对居留人群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需求规模进行估计,才能为政府做好相应公共服务规划提供决策支持。

  观察“2013年中国家庭幸福感热点问题调查”外来务工人员独立问卷的调查数据,特别是在对北京、深圳两地外来务工人员的居留意愿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住房”是决定他们“去”与“留”的核心要素之一。

  房子决定“去”与“留”

  调查数据显示,约有一半的外来人口明确表示计划长期居留目前所在城市。其中,北京外来人口计划长期居留北京的比例为50.93%,将来打算离开的比例为28.78%,另外还有20.29%的外来人口还没想好或认为去留无所谓;深圳的这三个数据分别为48.29%、19.11%和32.60%。

  一个数据引人关注——北京和深圳分别有53.51%和65.19%的外来人口表示,居留目前居留城市存在较大的住房压力。

  进一步分析,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外来人口的居留意愿要显著高于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外来人口。其中,北京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外来人口计划长期居留北京的比例高达80%,显著高于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外来人口(48.31%);在深圳这一比例为67.44%,也明显高于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外来人口(46.48%)。

  家人已全部搬来及有家人搬迁计划的外来人口居留比例要显著高于没有家人搬迁计划的外来人口。其中,北京有家人搬迁计划的外来人口计划长期居留比例高达82%,家人已全部搬来的外来人口计划长期居留比例为66.67%,均显著高于没有家人搬迁计划的外来人口(27.49%);在深圳,这两个比例分别为63.44%和58.54%,也明显高于没有家人搬迁计划的外来人口(32.16%)。

  住房需求巨大:北京需要4000万㎡房?

  如果以明确表示计划长期居留外来人口比例为估计下限,将计划长期居留人口比例与“没有想好”和“无所谓去留”外来人口比例之和为估计上限,对北京和深圳长期居留外来人口规模进行估计,目前北京市计划长期居留的外来人口规模为394万~551万人,深圳为486万~815万人。

  外来人口要真正融入城市,首先要有稳定的住所。从长期来看,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租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等,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外来人口居住的稳定性,从而促使其能真正融入当地城市。而调查显示,目前北京的外来人口以租赁租房居住为主,比例为53.94%,自己购买住房的比例仅为8.30%;深圳市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61.17%和8.65%。

  以北京市和深圳市计划长期居留人口规模为基础,假设计划长期居留目前城市的外来人口将来都要购买自有产权住房,并假设人均居住面积最小为8平方米,以计划长期居留外来人口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比例、在目前城市共同居住家庭人口数、家庭总人口数等为基本参数,可以对未来长期居留人口住房需求情况进行估计。

  结果显示,外来人口的住房需求非常惊人。北京市计划长期居留外来人口的未来住房需求套数在167万~233万套之间,深圳市的这一数值在195万~327万套之间。

  若以现有共同居住家庭人口为基础来估计,北京市计划长期居留外来人口的“目前住房需求”面积在3153万~4399万平方米之间,深圳的这一数值3884万~6514万平方米之间;若以计划长期居留的外来人口实现家庭团聚为基础来估计,北京市计划长期居留外来人口的“未来住房需求”面积在5758万~8034万平方米之间,深圳的这一数值在7332万~12295万平方米之间。

  让外来者安居乐业

  北京和深圳两地外来人口如此强烈的住房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目前北、上、广、深等特大型城市房价飙升、楼盘供不应求等疯狂状态的原因。同时,如此巨大的住房需求也对这些城市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这即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一个决策背景。

  作为国家首都和经济特区,北京和深圳遇到的外来人口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人口对资源和环境压力过大,以及政府公共服务未能充分满足外来人口公共服务需求等问题,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同时,北京和深圳也具有启发性。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二、三线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应全力避免这些特大城市今天所遇到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调节好外来人口的住房需求,是加快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关口。要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必须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解决好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做到安居乐业。

  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建设,解决好低收入外来人口住房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普通商品房供应,规范发展住房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满足不同层次外来人口的住房需求。□(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就业与保障攸关家庭幸福

  “就业”和“社会保障”,因其“保障性”特质,为每个家庭提供稳定、持续的安全感

  文/刘精明闫伯汉朱美静

  “2013年中国家庭幸福感热点问题调查”数据显示,在事关家庭幸福感的若干关键性要素中,“就业”和“社会保障”是除健康因素外最突出的两个关键词。它们不仅连接着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经济支撑,更以其“保障性”特质,为每个家庭提供稳定、持续的安全感。而就业与社保,也正是各级政府社会政策“托底”的核心内容。了解中国家庭这两方面的真实需求,有利于一系列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完善。

  不同职业幸福感迥然不同

  有无工作意味着有无基本的经济保障,这是影响幸福感的关键因素之一。调查显示,没有工作的群体家庭幸福感最低,无工作压力的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幸福感最高;而不同的职业类型因其连带的收入、声望、压力等,也影响着不同群体的家庭幸福感体验。

  处于工作年龄而无工作的下岗、失业、待业人员的家庭幸福感得分最低,仅为5.91分。无工作压力群体(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因其职场压力小而家庭幸福感得分最高,分别为6.51分和6.35分。

  从职业性质来看,幸福感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是体制内人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体制外人员(外企、私企、个体工商户)、农民、外来务工者,分别为6.32分、6.20分、6.13分、6.09分。

  具体到外来务工人员,不同职业类型群体的家庭幸福感存在明显差异。集市商贩、服务性工作人员和生产、建筑、运输工人的家庭幸福感得分较低,分别为5.93分、5.97分和6.07分;商业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办事人员的得分相对较高,分别为6.30分和6.15分。这说明不同的工作环境、付出和回报,必然影响到幸福感体验。

  工作稳定性与幸福感也直接相关。对外来务工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调查发现,仅有56.1%外来务工人员与目前工作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见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还缺乏工作的稳定性、正规性。而这种差异在幸福感上有明显表现,与目前工作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幸福感得分更高,为6.15分;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幸福感得分低,为6.04分。

  社保需要一体化

  目前,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面向全体公民的,但它却与户籍制度相连结,形成了城乡二元区隔。这种差异也反映在不同群体的家庭幸福感评价上。

  在社会保险方面,87.4%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了至少一项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通过对比家庭幸福感评价得分可以发现,至少参加一项社会保险的群体幸福感得分较高,约为6.12分,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群体则幸福感得分较低,仅为5.87分。

  住房保障是另一个影响家庭幸福感的重要因素。调查显示,“有住房”分别以15.8%的被选率和18.9%的被选率,分列本地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幸福感决定因素的第四名和第二名。“住房不满意”也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不幸福因素,在本地居民中被选率为10.8%,排名第五;在外来务工人员中被选率为12.5%,排名第三。

  此外,外来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与本地居民还存在较大差异。在外来务工人员问卷中,被问及“哪些方面仍与本地居民存在差异”时,“社会保障差异”以14.0%的被选率排名第二;而在被问到“留在打工地的主要困难”时,“没有社保”也以14.7%的被选率排名第三。

  政府治理的重要环节

  政府对于就业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社会保障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要提高家庭幸福感,需要强化这两方面的政府职能。

  首先,要大力促进就业、规范就业,拓展就业渠道,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开展技能和创业培训,提供切实有效的失业保障。关注“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低保户、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受灾居民、失地农民等群体。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发挥监督机制,协调统一劳动监查、财政、工商、城管等部门对雇佣机构进行监督,为从业者提供方便可靠的维权渠道。

  其次,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参保率。打破户籍制度对社会保险的区隔,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权利。加强管理监督,保证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宣传,提高他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参保热情和权利意识。强化社保跨区域转移接续政策的执行,加强社保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电子社保信息联网;推进社保资金的区域转移,保障社保资金可以随社保信息的变更而在区域间安全、合理地实现转移。

  最后,加强住房保障建设。在保障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廉租房等基本的住房保障,使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能在城市中得到满足。同时,在政府保障资金有限提供廉租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通过对企业的资助或奖励,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集体宿舍条件,间接地对这一群体提供住房保障。□(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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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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