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冷落的“法律交易”

2014年02月21日14:03  法律与生活
被冷落的“法律交易” 被冷落的“法律交易”

  被冷落的“法律交易”

  本刊记者/李秀平 杜智娜 史琳玉

  44年前的1970年,“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创立。和这项制度一样具有“交易”性质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和“诉辩交易”制度中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交易不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交易是在公检法任意一方的主持下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时,写入其间的刑事和解制度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十大亮点之一。在刑事和解制度应声落地之时,法律业内人士对这项制度寄予了“恢复性司法”的期待。然而,在最初实施的一年间,这项获得赞誉的制度却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被应用于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两类案件中且遭受冷遇。

  这项在审判一线法官眼中“利弊共存”的制度,遭遇了哪些现实壁垒?

  初尝和解制度的那批人

  法律名词解释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案例1  故意伤害案中的群殴者

  2013年夏天,余波和林丽有了一段短暂时间的交集。

  余波是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简称润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出租车司机林丽是他主审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

  一年前,林丽带领亲友跟她的一位同行和其带领的人打了一场群架,双方都有人挂彩。林丽因为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成了轻伤而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了润州区法院,她的案子由余波审理。

  在对林丽案件的审理中,余波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化解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在林丽回到正常生活轨道的同时,这起案例也成为润州区法院2013年度仅有的三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例之一。

  一场群架引发的刑案

  林丽是江苏省镇江市人,这位有一个女儿的母亲以开出租车为业。她的案件,起因于与同行之间的一点儿摩擦。

  2012年一个潮湿炎热的夏日,林丽开着出租车来到一个加油站加油。在她把车停在那里之后,一名年轻男出租车司机也来到了加油站。由于林丽的动作稍微慢了一点儿,那名出租车司机上来打了林丽一拳。然后,他驾车跑掉了。

  出租车司机名叫何磊,是一位90后安徽籍小伙子。在跟随父亲何丙松来到镇江后,他也像父亲一样成了一名出租车司机。

  何磊和林丽原本素不相识。那天,林丽吃了一个哑巴亏之后,一直对挨了何磊一拳耿耿于怀。

  事有凑巧,在“拳头事件”过去一段时间之后,两人于2012年7月5日晚上再次在同一家加油站相遇。

  林丽是个脾气暴躁的人,在看到何磊后,决定给对方点儿颜色看看。当时,林丽正在读高中的女儿坐在她的车上。为了不让女儿受到惊吓,她让一名亲属带女儿回家。安顿好女儿之后,林丽一把把何磊那辆车的车钥匙拔下来并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等人,让他们来“帮助自己”。见林丽打电话叫人来对付自己,何磊这边也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父亲。

  双方亲友到场后,一场群架开始了。

  这是一场两败俱伤的争斗。在混战中,林丽与何磊的父亲对阵。双方打斗的场面,在润州区法院后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是这样描述的:“林丽持铁棍击打何丙松,致何丙松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林丽这方也有人挂彩,她的表弟被对方打得伤势不轻。

  “轻伤”这一法医鉴定结论,意味着林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林丽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双方都有人受伤,只有林丽一人被批准逮捕。对这一处理结果,林丽这方觉得不公,何磊那方也不买账。为此,双方开始频频上访。

  就是在这种状况下,林丽故意伤害案被起诉到了润州区法院。接着,林丽的表弟也以刑事自诉的方式起诉了对方。

  上述两起相互关联的案件,由余波负责审理。

  艰难的刑事和解

  面对上述两起“咬合”在一起的案件,余波一下子想到了刑事和解。如果这个想法能够实现,对“双方都有好处”。不然,双方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林丽故意伤害案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之后,余波的工作进展得很不顺利。

  何磊的父亲何丙松和林丽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同一个年份。虽然是同龄人,但化解他们之间的“仇恨”却让余波颇费了一番工夫。

  “要想获得对方谅解,就得多赔钱。”余波说。按照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只有何丙松从林丽那里拿到一笔满意的赔偿并与林丽达成和解协议,余波才能依托双方的和解协议对林丽从宽或免于刑事处罚。

  何丙松提出的赔偿额高达10万元。

  余波居中做林丽的工作,暴脾气的林丽一听10万元这个数额就火了。余波回过头来做何丙松的工作,何丙松的态度强硬到“一分钱也不让”。对这样的情况,余波有一定心理准备。在双方毫不让步的情况下,他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为了不让任何一方“感到法院偏袒某一方”,他按照法律规定把林丽和打伤林丽表弟的人一并关押起来并决定“要抓一起抓,要放一起放”。同时,余波还动员双方的律师分别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

  余波和林丽谈了多次之后,她的态度有所松动。他也反复和何丙松这方谈,让他们降低索赔数额。后来,林丽表弟那个案子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这个基础上,余波乘胜追击,让何丙松把索赔额度从10万元一点儿一点儿降到了1万元。对1万元这个数额,林丽愉快地接受了。

  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前,余波和林丽谈了一次话。他对这个年龄比自己大的女子说:“你女儿马上要高考了,你却在这边跟别人打架。你打架打得凶,并不代表你能力强。”

  听了余波这番话,林丽顿时嚎啕大哭。

  2013年8月1日,在余波的主持下,林丽和何丙松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在签署协议后,林丽当场把1万元赔偿款交给了何丙松。

  依托《刑事和解协议书》,余波于和解协议签署的同一天对林丽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与此同时,林丽表弟的刑事自诉案件也以化干戈为玉帛的方式结案。

  案例2  交通肇事案中的醉驾者

  交通肇事,作为典型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成为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简称沁水县法院)在2013年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最多的案件类型。

  在2013年15件成功适用和解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沁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吴鹏认为,由他主审的严伟醉酒驾驶不慎翻车致使同车工友死亡案,是令他印象最深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醉驾载友致其死亡

  2013年4月4日早晨,在沁水县鹿台山煤矿川煤九处施工队工作的严伟结束了前一晚的夜班。他和同事关昊、申力、牛波一行4人在食堂吃过早饭后,大约10点,驾车前往另一位工友在冯村的租住处喝酒。

  到中午12点时,4人离开工友的住处,再次驱车前往张庄共进午饭。据他们回忆,午饭时4人再次饮酒,两次总共喝了大概三四瓶白酒,还有一些啤酒。午饭过后,4人一起驾车返回鹿台山煤矿。

  由于关昊、申力和牛波都不会开车,所以,以上三段均为十多分钟车程的路程都是由严伟驾驶车辆,他们所乘坐的哈飞牌小轿车也是严伟的私家车。

  下午1点45分左右,严伟不慎将车开出路面,撞到路边的树上,导致车辆掀翻,车上的4人被卡车内,均不同程度受伤。坐在后座上的牛波伤势最重,后因救治无效死亡。据严伟交代,当时他开着车睡着了,不知不觉中突然撞到了路边的树上。

  在刑事侦查阶段的笔录中,严伟称自己不记得喝了多少酒,也不知道当时自己的行驶速度有多快,只知道自己在由南向北驾驶,却并不清楚究竟行驶在公路的什么位置。“我当时迷迷糊糊的。”严伟这样形容出事时自己的状态。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在当天下午3点对严伟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3mg/100ml,发生事故时的车速在90km/h~94km/h之间。另据交警部门在现场拍摄的图片显示,那是一段全程限速为30km/h的路段。所以,在标准和实情的比对下,不难得出结论:极度醉驾和超速行驶是这起惨剧的罪魁祸首,而严伟亲手制造了这一切。

  双方均受裨益的刑事和解

  2013年4月14日,牛波的家人向沁水县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而后,5月2日,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简称沁水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严伟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沁水县法院提起公诉。5月8日,沁水县法院受理此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作为原告的牛波的父母和妻儿提出诉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严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58万余元。沁水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严伟应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的案情,主审法官吴鹏说,一经受理他就着手主持双方和解。在他看来,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程序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家里的顶梁柱,双方都生活在农村,经济拮据。牛波出事时,除了家有失去劳动能力的母亲和尚未成年的儿子,妻子也正值二胎怀孕的第三个月。而时年28岁的严伟,是一个3岁男孩的父亲,家中还有疾病缠身的年迈父母和没有经济收入的妻子。出事时,他刚到鹿台山煤矿上班未满一个月,工资都没领到。“我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当时觉得应该没事”,严伟回想起当天的情景懊悔不已,他没有想到自己的过度自信会给工友和工友的家属以及自己的亲人带来这样的重创。从事故调查伊始,他就极力配合调查,主动认罪,竭尽全力地弥补自己的过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损伤。

  “这个案子要是放在一年前,首先不易调解,其次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吴鹏这样对记者说,“但现在就不一样了,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有明文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后,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有了这样的心理预期后,就能够更积极主动地努力和解。”

  在事故处理阶段,严伟家人主动拿出2万元赔偿金。虽然对于牛波家人的诉求来说,这只是杯水车薪,但严伟家已是倾其所有。“和解比判决更容易使被害人家属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赔偿,这对于家境贫寒的家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常年工作在基层法院一线的吴鹏这样形容自己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最深切的感受。所以,从5月8日立案到7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个多月的时间里,吴鹏三番五次地给双方做工作,向他们阐释刑事和解制度,同时,也讲解和解能给双方带来的好处。

  “我们做工作大约进行了3次,还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因为双方都不是沁水县本地人,不想给他们增加舟车劳顿。”吴鹏说。在吴鹏看来,虽然在这起案子中由于当事人对刑事和解制度较为陌生,但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确为双方自愿。

  2013年7月25日,在严伟真诚悔罪、向牛波家人赔礼道歉并又主动赔偿9万元的积极态度下,牛波家人与严伟及其家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严伟共赔付牛波家人12万元,牛波家人不再追究严伟及其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牛波家人还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严伟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由于严伟的车辆没有商业险和交强险,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向牛波家支付的11万元赔偿款,是严伟家人向亲戚和朋友借钱并将房子卖掉后才筹措到的。剩余的1万元,严伟家人向牛波家人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以,鉴于被告人未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沁水县法院在和解当天制作了附带民事调解书,以确保如果剩余的1万元赔偿款不能如期支付,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至于对严伟的刑事量刑,在7月31日的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由于严伟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伟的醉酒驾驶行为又构成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时,公诉机关也指出严伟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为2~3年有期徒刑。

  8月8日,在公诉机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下,在严伟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害人对自己的死亡也应负一定责任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家庭生活又困难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构成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情况下,沁水县法院对严伟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严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至此,牛波的妻子距离生产还有3个月,11万元的赔偿款解决了一家老小的燃眉之急;同时,严伟也在悉心悔罪的过程中深刻反思、认罪伏法,以自己真诚主动的态度换回了从轻量刑的结果。

  案例3  寻衅滋事案中的砸车者

  因为既是老乡又是工友,所以,在90后郭辰辰眼里,年长自己12岁的张会增俨然是一位无话不说的大哥。然而,这对关系亲密的老乡却在一次酒后,共同砸了20余辆停在路边的轿车。

  在张会增和郭辰辰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简称丰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丰台区法院)后,主审此案的刑事审判一庭法官董晓宇适用了刑事和解制度,仅一个多月时间就给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因仇富酒后砸路边车

  1991年4月出生于河北农村的郭辰辰,小学毕业后便跟随父母在家务农。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不甘心过这种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于是,他只身北上,来到北京打工。也正是在打工的单位,他结识了张会增。

  相比年轻的郭辰辰,已在北京打工多年的张会增算是“经验丰富”了。见初来乍到的小老乡对自己有几分依赖,张会增自然对他照顾有加。

  2013年4月16日中午,张会增和郭辰辰相约来到一家小饭店喝酒。几杯酒一入肚,两人的话匣子就打开了,从家人聊到单位,从过去聊到将来。最后,他俩都记不清聊了多久,更记不清喝了多少酒。

  从小饭店出来后,张会增和郭辰辰一路踉踉跄跄地往回走。突然,两人看着路边停着的轿车,都停下了脚步。片刻之后,两人开始使劲地用脚踹轿车,用手掰轿车的后视镜。之后,仍觉不解气的他们又从路边捡起砖头砸轿车车身和挡风玻璃。两人如此疯狂的行为被路人看到后,拨打110报了警。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张会增和郭辰辰已经打砸了20余辆轿车。两人当场被抓。

  由于张会增和郭辰辰都喝多了,直到被带到派出所,他俩也只是模糊地记得有砸车行为,具体砸了多少辆车都不记得了。据两人交代,砸车行为缘于仇富心理,“看着别人都有车,自己没车,心里不舒服”。

  事发时,被损轿车的车主不在现场,民警便在车上留了电话,让车主主动与民警联系。但事后,有部分车主并没有与民警联系,也有部分车主因车损害比较轻而没有要求赔偿。最终,只有6辆轿车进行了损伤鉴定。经鉴定,6辆被砸轿车损失价值共计10311元。

  刑事和解助推“从轻处罚”

  9月26日,丰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会增和郭辰辰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向丰台区法院提起公诉。这两起案件同时交到了董晓宇法官手中。由于案情比较简单,且两名被告人都认罪,因此,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提审中,张会增和郭辰辰的认罪态度诚恳,都为自己砸车的行为表示真心悔过。也正基于此,董晓宇想到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前提就是被告人能认罪、悔罪。”董晓宇说。

  于是,董晓宇先联系了张会增和郭辰辰的家人。在简单地介绍了案情后,董晓宇重点向张会增和郭辰辰的家人解释了什么是刑事和解以及适用刑事和解对两名被告人的益处。听完董晓宇的解释,两家人都表示愿意替被告人积极赔偿。

  随后,董晓宇又联系了6辆被砸轿车的车主。“因为这两起案件涉及的是财物损失,与人身伤害不一样,所以,被害人还是很配合的。我也和被害人说清楚了,毕竟是财物损失,不可能要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家属愿意按照车损鉴定赔偿,被害人都能够理解。”董晓宇说。在董晓宇的调解下,6位车主都谅解了2名被告人,并书写了谅解书。由于6位车主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因此,他们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月11日,丰台区法院分别对张会增和郭辰辰作出“从轻处罚”的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二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二人均没有上诉。

  (文中人名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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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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