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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1日20:24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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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有罪判决下达146天女犯无人收押》追踪:女子被收押 

  来源: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

  文/深读记者 辰光

  8月1日,深读报道了辽宁营口一交通肇事女犯在判决生效146天后仍未收押的事件。记者获悉,该女犯庞静已于8月19日被正式送往看守所羁押,下一步将被移送至监狱服刑,其刑期从其进入看守所开始计算。

  2015年1月27日,辽宁营口供电公司职中庞静驾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至行人死亡,交警认定庞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年12月14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庞静有期徒刑2年,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庞静在听完二审宣判后领取裁判文书自行离开,并未有人将其收监。此后,庞静一直以血压高为由住院。

  进展 

  交通肇事女犯被收押

  据深读了解,8月17日,在辽宁营口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当地法院及公安系统配合,在庞静住院的某医院内对其实施了抓捕,随后将其送往看守所。

  在看守所体检后,庞静被送往当地医院针对血压情况进行观察。经过两天的观察后,8月19日,庞静被正式送往看守所羁押,根据程序,下一步将被移送至监狱服刑。

  此前,庞静在听完二审宣判后领取裁判文书自行离开,后一直以自己有高血压为由住院。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在接受“深读”采访时表示,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收押。公安机关办案人则表示,抓捕手续已送还到法院,应由法院执行。

  就这样,二审裁判生效后一直没有相关部门将庞静收押。深读8月1日以《有罪判决下达146天 女犯为何无人收押》为题报道了此事。

  回放 

  关不进看守所的女嫌犯

  2015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庞静驾驶辽H79H97号小型轿车沿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府路交叉路口左转后,与行人任彦华发生刮擦碰撞,致任彦华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市区大队认定:庞静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公安机关笔录显示,庞静是营口市供电公司一名财务人员。事故发生前,庞静与同事一起午餐,午餐后庞静送同事,驾车经过事故发生地,不慎与被害人发生碰撞。

  2015年12月14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庞静有期徒刑两年。

  庞静提起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市区大队办案民警王喜峰介绍,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他曾开着警车将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的庞静送往看守所,半路上,庞静称自己犯病,王喜峰将车停在路边,庞静吃了药后又继续赶路。

  “到了看守所,医生给庞静量了血压,说是200多,看守所就不收了,说怕出事负不起责任。”王喜峰向记者展示了看守所的拒绝收押手续。

  据王喜峰介绍,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把庞静送到看守所,在此之前,他曾经三次送庞静到看守所,但看守所都拒绝收押,理由都是庞静患有高血压三期,随时有生命危险。 

  医院违规收治女嫌犯被处罚

  深读记者通过对庞静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走访调查后了解到,在2015年1月27日事故发生之前,庞静一直在供电公司正常上班。在事故发生后,庞静就以患有高血压为由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

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庞静。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庞静。

  根据医疗记录,庞静从2015年3月9日开始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一直住到4月8日。此后又于2015年10月开始住院,直到2016年4月。前后累计住院6个半月。

  被庞静撞死的死者家属向深读提供了一份庞静住院的“费用清单”,该清单显示,截止到2016年1月21日,住院23天内庞静只开了一次4元的药物,其余费用都是住院的床费、取暖费、护理费和检查费,并且这些费用都走的医保报销。

  据此,死者家属向营口市医保部门举报,质疑营口市中医院对庞静“低标准住院”及“过度医疗”,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

  2016年7月15日,营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举报做出书面回复称:对举报中提出的相关违规问题逐一核实,情况基本属实。

  该回复同时指出,医院方面承认在庞静住院的问题上执行医保制度不坚决,未按规定办理强制出院,造成挂床住院(医疗术语,指假住院、未在医院里住或连续超过三天不开药等)的情况。最终,营口市中医院被当地医保中心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谁收押罪犯  

  法院和公安各有说法

  从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到7月18日4个多月的时间里,庞静始终没有进入监狱服刑,这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无法接受,死者女儿曾向有关部门举报。

  就女犯为何无人收押的问题,深读记者进行了采访。7月1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姓副庭长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由一审法院执行。庞静案件的一审法院是站前区人民法院,因此应该由站前区法院来把庞静收监。

  深读记者又来到站前区人民法院,该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刘姓副院长表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内部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在案件判决前未关押的罪犯,应该由公安机关送看守所执行刑罚,因此送庞静去服刑的应该是公安,而不是法院。

  他表示,营口市检察院已经开始协调此案,确实是让法院来具体执行,不过他正在给检察院打报告,准备附上省法院的文件,向检察院说明,还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离开站前区人民法院后,深读记者又来到了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交警大队。

  负责庞静交通肇事案的警官王喜峰称,抓捕手续已经退回到法院了。王喜峰称,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于判决前未收押的罪犯执行,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

  相关法律有待规范

  事实上,发生在营口的这起案件并非偶然。

  2015年12月,《检察日报》就曾经发表过题为《未羁押人判实刑后难执行亟待监督解决》的文章。文章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9条第2款则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

  有专家指出,这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责任,因而罪犯不能被交付执行。

责任编辑:张淳 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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