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听证会曝5疑点:25.8℃跪在雪地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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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听证会曝5疑点:25.8℃跪在雪地枪毙?

第206期

2015年04月28日20:13我有话说(0人参与)

  4月28日13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听证会。听证会期间,聂树斌案李树亭律师指出了其阅读过卷宗后的种种疑点。

  根据山东高院直播内容,新浪网梳理出律师指出的5大疑点:聂树斌到底是何时被执行死刑?到底有无刑讯逼供?所谓的行凶工具是否存在?

疑点一:气温25.8度,穿羽绒服跪在雪地被枪毙?

  根据卷宗显示,河北省高院于4月26日委托石家庄市中院宣判,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同时下达(1995)冀刑令字第151号《执行死刑明令》。

  文书上也记载聂树斌于4月27日执行死刑。

  李树亭律师称,根据执行照片来看,聂树斌当时跪在雪地上,穿着羽绒服,执行人员穿着厚重的冬装。此外照片还有另一位被执行死刑的苏某峰。

  关于四月下旬,会不会有积雪,李树亭在石家庄气象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数据显示在1995年4月—1996年2月期间,石家庄共有3次降雪,分别为,96年1月13日、96年1月14日,96年2月16日。

  而1995年4月27日的温度为25.8度。也就是说,聂树斌实际的死亡时间,很可能是在96年1月13日之后。

  此外李树斌,曾找到苏某峰的一位亲戚,证实苏某峰于麦收后被抓获,另一证人则表示,聂树斌于95年10月1日左右被执行死刑。

  李树亭还提到,1995年4月27日执行死刑时的《验明正身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树斌所签。按照聂树斌的习惯,聂字的耳字,最后一笔会写得很长,分开两个双字。但该签名无此特征,并且笔迹流利。

  另外4月27日对聂树斌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员为空白。临场监督人员的检查人员也为空白。也就是说,本次执行既没有执行报告,也没有临场监督报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1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1

 

疑点二:“口吃的厉害”聂树斌两小时交待数千字?

  李树亭怀疑聂树斌案许多证据,尤其是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属于非法手段,没有法律效力。

  卷宗显示,聂树斌被逮捕前由石家庄市公安局留营派出所监视居住,实际上一直关押在那里遭受审讯,这一阶段的《讯问笔录》却没有一页的记载。

  同聂树斌一起关押的谷某和尚某都提到聂树斌9月28之前做了多次询问笔录,但是这期间的卷宗一份也没有。

  此外,谷某曾提到聂树斌“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但《讯问笔录》显示: 1994年10月17日9时0分至17日11时45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口吃的厉害”的聂树斌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根据聂树斌母亲的亲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张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证人纪某证实聂树斌遭受了刑讯逼供。纪某在1994年10月份,因为诈骗罪被石家庄安居桥栋分局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死亡105监室。

  根据纪某的讲述:当时监室有30多人,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室里,“我对他的印象特别深,他少言寡语,不怎么说话,特别瘦,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人中比较瘦歧视,但是我没有歧视他,我们俩挨着睡觉,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

  纪某称,聂树斌曾经表示遭遇到过刑事逼供。 

  《讯问笔录》则出现了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的情况。

  公安侦查卷显示:1994年10月9日,《讯问笔录》标注为“(第二次)”

  而1994年10月17日《讯问笔录》则标注为“(第一次)”;1994年10月25日《讯问笔录》再次标注为“(第二次)”

  期间,1994年10月17日《讯问笔录》第4、7、8页页码有涂改。末页聂树斌签名日期原本为“94.10.11,”,但最后1个“1”字,被浅色笔迹添加了一横,变成了“17”

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2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2

 

疑点三:聂案死者何时失踪?何时死亡?

  李树亭律师认为,关于案发当日,受害人康某某的失踪时间,证人之间证词矛盾。

  康某某的丈夫证实,康某某失踪时间是1994年8月5日中午吃完饭差5分钟一点;证人余某某证明康某某时间是在3点半左右;另一个证人王某某证实,康某某当天5点20分左右还在洗澡。

  李树亭律师认为,判决书写聂树斌是在17时许作案,但王某某证实康某某5点20分还在洗澡。若据此证言,康某某不可能在10分钟内洗好澡穿好衣服,并在5点30分左右遭遇聂树斌。

  再者,从聂树斌的全部供述可以看到,尽管聂树斌先后供述出多个版本,却一直未供述出强奸杀人作案的具体日期,即1994年8月5日。

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3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3

 

疑点四:尸体高度腐烂为何作案工具花衬衣清洁可辨?

  判决书中曾多次提到聂树斌从张营村梁某处拿的花衬衣,并用它勒死了被害人。

  律师称,梁某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过花上衣,也没有证实自己曾经在三轮车把上搭过或丢过短的袖上衣,是自己的衣服。侦查机关也没有将短袖上衣的照片给梁某确认,只是把照片一放,就是聂树斌用花衬衣勒死被害人。

  《现场笔录》曾提到,受害人“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开口在北侧。”所附被害人遗体在内照片为黑白的,显示为现场所拍;但提取的衬衫照片确实彩色的,显示在水泥地上所拍。

  证物与遗体照片明显不同。即,杀人工具为彩色的,但现场照片却是黑白成像。且证物在水泥地上拍摄,而非在案发地的玉米地。

  此外,彩色照片上显示物证衬衣是一件浅绿色印有黑色不规则线纹的短袖上衣,但并不是花上衣,且背部有一个直角三角口,用白色缝线缝过,缝线之间有0.3——0.4的距离,显然不是女性缝缀,因此更不是公安机关多次提到的女士花衬衣,也不是两审判决的女士花上衣。

  同时,经证人焦某李某余某等证实,被害人被发现的时候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根据现场勘查照片来看,上衣的一部分在受害人脖子下面,那么上衣上理应有被害人尸体腐烂所产生的体液和尸腐烂附着物。

  目击人说尸体有很多苍蝇,高倍放大镜下有很多蛆虫,尤其是脖子与衣服接触的地方,经过积水浸透应该看不出衣服的颜色质地,但是彩色照片显示衣服非常清洁,质地清楚,花色可辨,很难与浸透6天的情形联系起来。 

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3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4

 

疑点五:现场笔录中案发地新华路2001年后才改名?

  李树亭认为,卷宗内《现场笔录》所描述的案发地点方位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现场笔录》显示:“现场位于西郊孔寨村西北的玉米地内,位于新华西路南侧。该地内有一条南北走向唱500玉米的田间路与新华西路相接,往南右转前行即进孔寨村。”

  但实际上应当向左转才到孔寨村,《现场笔录》标注的是明显的相反方向。

  此外,该《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的名称本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307国道)。

  但根据李树亭律师走访考证,2001年后,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

  李树亭律师认为,《现场笔录》的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且说明造假的人忘了或不了解当时这条路的情况。

  他打了个比方,门外有条路叫济南大道,后来改名叫齐鲁大道,现在有人说以前这条路叫齐鲁大道,说明造假的人忘了或不了解当时这条路的情况,所以出现了硬伤。 

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5李树亭现场发言实录5

 

(谷力 李尹 邓宇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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