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到底是故意杀人的凶手,还是在去年的愚人节开了个让生命承受不起的“玩笑”?现在还无法定论。
今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时隔10个月后的12月9日,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在经历了13个小时的庭审后,决定二审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逆转出现了,林森浩在二审时当场变供。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专家胡志强也对死者黄洋的死因提出了意外看法。
复旦投毒案为何出现大反转?被告人提出了哪些新证据?接下来,案件事态又会向什么方向发展?
媒体报道称,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
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
4月16日,黄洋死亡。
复旦投案案发之后,高校凶案又发生了几起:4月16日,南航金城学院学生蒋某刺死同舍室友。4月17日中午,南昌航空大学宿舍又发现一具腐烂男尸。
在这种背景下,媒体顺从民意般地把投毒原因归结为室友矛盾,把两人平时互相看不顺眼的“只言片语”作为犯罪动机,更引发了众多网友吐槽“感谢室友不杀之恩”。
在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因此,法院认为林森浩关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而在二审时,林森浩再次提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动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林森浩首先回应了有关自己与黄洋“关系不好”和“妒忌黄洋”的一些说法,并明确告诉法庭,自己与黄洋的关系还不错,两人平时还会一起去健身房健身,出了事了,“大家自然而然会把以前很多细节挖出来,但其实我跟他无怨无仇”。投毒只是“像平时拍来拍去玩闹一样,单纯只想看看黄洋会有什么样的反应”。
对于公诉方质疑的“知道黄洋住院后为什么不采取措施?”林森浩表示是因为没有勇气,“当时有点不敢面对,考虑得太乐观了,在我被关到看守所之后,我还一直以为黄洋会出来。”
这些情况一审时林森浩为何没有提及,林的辩护律师、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斯伟江对《华商报》记者解释,一审的时候他比较拘谨,放不开,很多话也不敢讲,主要是因为担心态度问题导致从重量刑。
除了林森浩当庭翻供自己“没有杀人动机”,更大的反转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的法医胡志强提出的。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胡志强受辩护方委托,做出了自己的专家分析意见,认为黄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导致的急性肝坏死。
据中青报报道,胡志强认为,黄洋在住院期间做了三次针对乙肝病毒的血液检查,曾有3个抗体都呈现为“阳性”状态,造成这种检验结果“唯一可能就是感染了乙肝,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的巧合。”
如果黄洋不是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导致的中毒死亡,而是死于爆发性乙肝,那么被告人林森浩自然可以重新定罪量刑了。法医胡志强提出的专家意见可谓釜底抽薪,是案情反转的关键。
但是检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陈忆九认为,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无法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陈还表示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对新浪网说,“我们也不是说死亡原因就一定是乙肝爆发,那只是专家意见而不是鉴定意见。”
但他认为,药量是否达到致死量存在问题,需要找专家来进行咨询。针对这些问题和疑点,如果法院能够真正的依法、冷静、理性地进行判断的话,如果查清楚了,便可定罪量刑。如果仍存在疑问,就应当遵循对被告方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
此前通过媒体报道可以了解,林森浩在饮水机水槽中投入的剧毒化学品名为二甲基亚硝胺。
据新华网报道,林的辩护律师认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对毒品的来源,中青报做了更为详细的调查。据报道,销售者的证言显示,这瓶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并非从正规渠道购买而来,产品已经停产了,所以从仓库找了一瓶10年前产的在2011年卖出去了。
照此推选,林森浩投毒所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在12年前生产的。按照辩方的说法,倒进饮水机水槽内的是一瓶挥发了的、且“毒性”并不确定的毒物。
林森浩在二审时辩护称,他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做完这个事以后,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揭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从四楼盥洗室接水倒入饮水机,大概两次。”
这个毒物的性质、剂量到底能不能对人体造成伤害,对黄洋的伤害又有多大,还需要专业医学人士重新调查研究。但当检方发问“你有能力控制药物损伤的程度或者是你所说的恶作剧程度吗?”沉默两秒后,林森浩答道,“控制不了”。
新浪网还就此案连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他认为黄洋是否自己有病变,投毒是否不足以致死,是否因为体内病变促发死亡,若疑问成立有可能对辩方有利。
在张建伟看来,辩方所提出的死因这个听起来让人感觉有些过于凑巧了。如果过于凑巧就会让人觉得真实性大打折扣。辩护一方的辩护是否存在说服力可能还存在疑问。改变定性的可能性不大,但有可能对量刑有影响。从他个人角度来看,辩方对这些问题的说法可能不会全部被法院所接受。
斯伟江的看法可能更乐观一些,“如果不改变定性,量刑有可能会是死缓;如果改变了定性,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罪。按照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该是十到十五年“。同时斯伟江也表示,这都是很难预测的,“我相信上海法院会理性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
从复旦投毒案被媒体曝光之初,到2月18日一审林森浩被判处死刑,再到昨日二审开庭之前,在公众的普遍情绪中,林森浩作为杀害室友的凶手判处死刑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
一位复旦教授和177名复旦学生请求免死的联名信被看做是非不分和辩方律师授意下的作秀。
有网友评论:“复旦出了投毒犯,原以为是偶然,直到出了这封求情信,才知这样的学校这样的老师这样的学生出了这样的事是必然!”
二审剧情反转之后,网上又有了为林森浩喊冤的声音。@懒猫3世评论说“人不是他毒死的,凭什么赔命”?
其实,媒体和公众舆论在司法实践中从来都不是置身事外的。相比案件一审时媒体和公众对被告人铺天盖地的指责,如果二审判决果然出现逆转,公众和舆论又应该如何自处?(晓航 杨箬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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