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监护权第一案 法律为何僵尸了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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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监护权第一案 法律为何僵尸了近30年?

第144期

2015年02月05日15:13我有话说(0人参与)
导读

毫无疑问,通过法律手段,将儿童的监护权从不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手中拿过来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备的儿童福利制度,给孩子们一个健康、安全和充满关爱的成长环境。

开篇语

1保护未成年人

  父母与孩子之间,并非只有关爱,没有伤害。

  据现代快报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在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只此一例,这是哪里出了问题?

近30年不用,剥夺监护权成“僵尸法条”?

7种情形侵害未成年人将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7种情形侵害未成年人将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据京华时报报道,中国有关监护制度的法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僵尸法条”,法律规定的模糊,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导致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012年11月16日,贵州毕节发生5流浪男孩垃圾箱取暖中毒致死案;2013年5月,贵州金沙县发生虐童案;2013年4月,南京又发生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

  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例引发社会大量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2014年12月23日,“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意见》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

剥夺监护权,难在哪里?

南京饿死女童事件的吸毒母亲南京饿死女童事件的吸毒母亲

  在《意见》颁布之前,剥夺监护权被写入法律条文20多年,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剥夺家长监护权,到底难在哪里?

  首先是法律条文模糊空泛,责任界定不清。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副主任韩晶晶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很多词语都模糊不清,比如什么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究竟指谁和什么机构,二者关系如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原则和依据如何?有义务“申请”而未申请的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其次,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子不教、父之过”,家长管教孩子天经地义,哪怕对孩子动用暴力手段,旁人也很少将此视为虐待儿童。即便真有虐待儿童的情况长期存在,因此报警的人也在少数。

  此外,家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父母虐待、甚至性侵子女的调查取证相对比较困难。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如果遭受了家庭虐待,实施虐待行为的监护人当然不会起诉自己,而其他近亲属出于种种原因,比如包庇家人、难以收集证据、不愿多管别人的家务事等等,也往往无法或者不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国外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国外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国外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与中国相反,一些西方国家很早就针对剥夺监护权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法律,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在1974年和1984年,美国分别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

  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时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部分州立法将法定义务举报人扩展到了全体公民。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众主动举报虐童事件的积极性很高,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驱使,更是一种文化引导的自觉。电影《刮痧》中,中国爷爷为美国孙子刮痧治病,后背的淤痕成了虐待孩子的证据,结果父亲被法庭剥夺了监护权。

  在日本,1933年就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法》,其中对虐待儿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说明。身体虐待、性虐待、置之不理、心理虐待等各项规定得非常细致。

  据新华网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大阪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全国儿童相谈所等政府部门或机构都在关注虐童问题。自1991年开始,东京成立了虐待防止中心,开始对儿童虐待信息情报进行统计。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了统计,并逐年公布。

  新西兰的立法对于儿童的保护严谨而致密。都市快报报道,当地电视台曾报道一则案例:一位刚移民到此的父亲,在街上打了自家孩子一耳光,最后这位父亲被法庭判罚6个月的监禁。在新西兰法律还规定:凡是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独处,必须有其父母和监护人的看护,否则就是违法。

  在韩国,对儿童性犯罪者还有可能被实施化学阉割。事实上,韩国在2013年之前就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也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

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孩子该去哪儿?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小玲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考虑到小玲与帮助过她的“张妈妈”感情融洽,铜山民政局当庭表态,可以采取助养和寄养的方式,庭下和张女士签署协议,以照顾她和小玲的感情,避免孩子受到二次感情伤害。

  监护权可以转移,但未成年人的生活不能受影响。可是,我国缺乏像美国儿童福利局那样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剥夺父母监护容易,解决孩子安置很难,要如何才能避免因制度配套的不到位使“保护孩子”变成了“伤害孩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才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政府提供的福利保障范围有限,而一些社会性的福利机构也经常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离开了家庭,在国家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有可能将孩子推向更糟糕的生活状况。

  都市快报报道,在日本每一个都、道、府、县都有儿童保护中心,专门收容被父母虐待的儿童。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显示,2011年,日本全国共有206个“儿童咨询所”,其中128家设有“临时保护所”。

  在香港,如果发现儿童被其父母虐待,儿童可以寄养在其他家庭;也可以去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之家、福利院等;也可以继续在原家庭生活,但必须接受社会福利署监管,接受社工定期来访,避免暴力事件再发生等。

  毫无疑问,通过法律手段,将儿童的监护权从不具有监护资格的父母手中拿过来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备的儿童福利制度,给孩子们一个健康、安全和充满关爱的成长环境。

  为儿童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福利和保护,这是国家责任。

(新浪网 张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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