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成网友支持“随手拍交通违法”,法律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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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网友支持“随手拍交通违法”,法律答应吗?

第223期

2015年05月11日18:15我有话说(0人参与)
导读

违法交规普遍存在的现实状况,与法律条文的规定之间,到了博弈和妥协的时候了吗?

开篇语

随手拍随手拍

  成都被打女司机道歉了。

  此事在经历了舆论反转、人肉狂欢和一轮接一轮的网络批斗之后,其后续效应仍没有开发殆尽。

  5月11日,北京晨报报道,有市民和读者建议,交管部门是否可以向社会志愿者发放行车记录仪,让他们随手记录违反交规的行为,发送给交管部门,并由其认定并进行处罚。

  让市民记录违法行为并举报给交警,不是什么新鲜招数。但是,这里还涉及到复杂的法理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

  截至5月11日18:00,新浪网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高达98.9%的网友遇到过各种交通违法行为,90.4%的人支持市民“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

  可见交通违法行为现实中已达到极其普遍的程度,而公众对于治理的需求也极其迫切。

  但当现实需要和法律规定发生激烈碰撞时,让市民自己取证举报给交警处罚,这事儿到底该不该干呢?

市民举报,哪些地方干过?

多个省市实行过市民举报交通违法随手拍多个省市实行过市民举报交通违法随手拍

  从违法占用公交车道、应急车道,乱变线,逆行,压实线行驶等交通陋习,到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机动车载客超员、长期停放无人认领僵尸车等严重违法行为,都是市民举报的内容,这在多个省市都实行过。

  新浪网梳理发现,2010年7月南昌试行“随手拍”活动;2011年3月,西安市交警部门发布公告,号召市民拍录有损西安文明交通的行为,同时向社会曝光;2014年5月,10位车主代表成为杭州交警部门的文明行车监督员,手拿行车记录仪记录交通违法行为,这个队伍未来还将扩大至百人规模;2015年5月,成都市民随手拍交通违法,交警将审核录入。

  据晶报报道,2014年1月,深圳交警微信平台推出了全国首创的“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应用,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3个月后,扬州交警有学有样,在微信平台推出了“交通随手拍”,并成为全省交管系统中的首家。

  5个月后,山西晚报报道,山西公安交警网此前推出的“人人当交警,随手拍违法”活动移植到了官方推出的手机客户端“山西交警”上,短短时间内参加举报的网友达5600余人,拍摄交通违法图片17000余张。

  11个月后,据新华网报道,兰州市试行了“随手拍”微信举报交通违法活动,并于2015年1月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新浪网发现,以上等地的许多活动都是有奖举报,从20元——1000元不等,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信息严格保密。

  新法制报报道,自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底,武汉公安交管局统计显示,有奖随手拍活动产生了百余人的职业拍客,一年领走的奖金高达500多万。

市民举报惹官司,“随手拍”不合法?

新浪网调查新浪网调查

  市民举报的后续发展状况,远比想象的复杂得多。

  据新法制报报道,由于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在大众媒体上的公布,武汉、南昌、广州、西安等地的市民举报备受争议,被认为侵犯了个人隐私,活动持续不久就不了了之。

  广州的随手拍活动更因为惹上了官司而被迫终止。

  央视网报道,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该车主胜诉,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指出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只能作为该车主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

  照这么说来,多地市民进行的“随手拍”举报材料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交警部门处罚的证据。

  2014年7月,人民网记者采访了海南海口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方明确表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利用监控设备(照相或摄像)记录违法图像的,必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民举报违法到底是线索还是证据?

24.9%参与调查网友认为随手拍涉嫌隐蔽执法新浪网调查显示,24.9%网友认为随手拍涉嫌隐蔽执法

  广州中院的终审裁定和海口交警的回复,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可是,在没有交警或摄像头的路段,市民的举报材料无疑成了唯一的证据。这个时候,该怎么区分市民的举报到底是线索,还是证据呢?

  据新法制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毛寿龙提出,允许市民拍摄交通违法,实际上造成执法部门把部分执法权授予了普通公民。警察有合法的执法基础,但市民拍违法缺乏必要的司法程序的支持。

  还有专家认为,鼓励“拍客”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市民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违法相片,可以理解为法律赋予广大群众的一项监督权,群众发现违法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提供线索,提供相关证据(这和举报假发票有奖性质是一样的),群众并未参与执法,并没有分享交管部门的执法权,因此不存在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合法性的问题。

  做过20多年交警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市交管局中心区交通支队副支队长任素永是“志愿者利用行车记录仪举报违法”建议的支持者。

  他告诉北京晨报,现在一些车主专挑没有摄像头和交警的路段违法,志愿者的行车记录仪就像一双无声的眼睛,它不像固定探头那样明显,不会被司机轻易“识破”。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写明,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据新浪网调查,58%的网友认为随手拍举报不存在隐蔽执法嫌疑的问题,而24.9%网友认为市民随手拍有隐蔽执法之嫌。

  从成都女司机被打一事舆论惊天逆转的情况看,人们对这种无视交规、视他人生命为儿戏的驾驶行为不但随处可见,并且早已忍无可忍。女司机得到的处罚仅仅是罚100元扣3分,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完全维护不了交规的尊严。正因为无数人都吃过这种闷亏,才会有互联网上支持男司机“见义勇为”的声音出现。

  违法交规普遍存在的现实状况,与法律条文的规定之间,到了博弈和妥协的时候了吗?

  (晓航 综合相关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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