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园大爷被性侵可笑吗?那些年被男人欺负过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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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园大爷被性侵可笑吗?那些年被男人欺负过的男人

第347期

2015年08月03日17:46我有话说(0人参与)

开篇语

  “X你大爷”这句骂人的话,竟然真被现实注解了。

  这件事并不可笑。

  江西九江的陈大爷,这几天成了很多网友“心疼”的对象。

  53岁的陈大爷是一名果园的守护工,他在7月29日晚遭到一名30多岁男子的“强奸”,事后他报了案。

  警方告诉新浪《新闻极客》,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瞬间成为网络热点,很多网友表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事实上,男性被男性“强奸”,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

  由于法律空白,成年男性在遭遇性侵后,如果没有身体伤害,必须面对侵了白侵的现实。

  直到三年前,国内的法院才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还仅仅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

守园大爷遭遇男子性侵一小时

  根据《浔阳晚报》报道,陈大爷是江西九江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的一名看护工。

  7月29日晚上11点多,一名30多岁的男子来到陈大爷的看护住棚,将大爷的脖子掐住,并用衣带将其捆绑起来。

  按照陈大爷的说法,他当时以为“对方要杀人”。

  该男子没有杀人,他脱掉了陈大爷的衣服。

  被扒光的陈大爷全身赤裸,“对方好像跟同性恋一样就趴在我身上,用嘴在我身乱亲。”

  该男子侵犯陈大爷约一个小时后,他告知陈大爷“自己是个同性恋”,并且盯上陈大爷“已经很久了”。

  7月30日,陈大爷将事情告诉果园老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8月3日下午,新浪《新闻极客》致电庐山区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此案仍在侦办阶段,不便透露过多案情。

陈大爷指认自己躲藏的地点陈大爷指认自己躲藏的地点

 

有人觉得“好好笑” 有人觉得“不该当笑话看”

  8月2日媒体曝光这则新闻后,立刻就成为网络热点,热度一直持续。

  Vista看天下官方微博于8月2日下午4点09分转发这条新闻,截至8月3日下午3点半,转发数超过23000次,评论数超过36000条。 为什么这条新闻会引发网友这么大的关注?

  毫无疑问,53岁、男性、被性侵,这三个关键词成了热点。加之耸动的标题和细节,一下子就成为了夺人眼球的“趣闻”。

  网友@E_merson中二已深的评论“世界之大”,就可表达出一部分网友看到新闻后的真实感受。

  还有网友@rryan0515留言“活久见”,即表示“活久了,什么都可以见到”,更是直接体现出网友的态度。

  当然,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觉得大爷很可怜,但还是觉得好好笑”。

  不过除去震惊跟猎奇的心态,还有很多网友在严肃地讨论这件事。

  有网友表示了对大爷的同情,认为不该把这件事当成笑话看;也有人则提出男性被性侵后面临的法律困境,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期待。

  网友@芥茉沫就表示:不反对同性恋但是反对强奸犯!!!对于这种事情觉得要重视,大爷也是人,还是一名男性!遇到这种事情对他的打击应该是最大的,希望这件事情严肃处理,而不是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调笑谈资!

  网友@夏日霡霂1999就评论:这要怎么立案,现行法律只对男童进行保护,不保护成年男性。但如果受伤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定故意伤害。

男人被男人欺负了白欺负?

目前,我国对于男性性侵男性,法律尚存空白。目前,我国对于男性性侵男性,法律尚存空白。

  那么问题来了,像陈大爷这样,男性被男性性侵,应该怎么办?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告诉《新闻极客》,虽然男子对陈大爷的严重伤害不言而喻,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刑法并没有将男性被强奸列为处罚行为。而强制猥亵、侮辱、猥亵的犯罪对象是妇女或者儿童,成年男子也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根据现行刑法,该男子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猥亵、侮辱犯罪。

  《新闻极客》梳理新闻报道发现,男性被“强奸”的案例屡有发生。虽然情况各有不同,但它们都面临同样的困境——法律的真空。

  据《钱江晚报》报道,2013年8月1日,嘉兴王店某公司员工小胡(化名)报警称被同事阿华(化名)“强奸”,但最后阿华只被治安拘留14天。办案民警解释称现行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原则,阿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罪。

  《重庆晚报》报道,2014年9月12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小刚(化名)被另一男子小勇(化名)性侵,当地派出所抓捕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等原因,只好将小勇批评教育后放行。

  不过王殿学表示,强奸男性并不是只有强奸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会有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新闻报道中看,男子对陈大爷限制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并有捆绑、侮辱等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

  而在之前的实际案例中,多数作案人也是以这类罪名被判刑。

  《法制晚报》2011年1月4日报道,北京一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成为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南国早报》报道,2011年5月13日,广西省平南县初中男生小明(化名)被同村男子梁某持刀拘禁并遭强奸,但因《刑法》中并无“男人强奸男人”的相关表述,梁某最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逮捕。

  相比于中国法律的空白,许多国家都已经设立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罪,如俄罗斯:对侵犯男性设有性暴力罪;在美国,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法国在1994年重订《刑法典》时,就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男人和女人均受保护。

  随着近年男性被强奸案例的曝光与增加,我国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也正在跟上脚步。

  王殿学表示,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九)就修改了强制猥亵犯罪,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将猥亵犯罪的保护对象对妇女扩大到成年男性,如果该条获通过,就可以强制猥亵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新闻极客 梁超  实习生 杨浩军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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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守园大爷性侵男性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