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争议18年后为何要废除

0

嫖宿幼女罪争议18年后为何要废除

第385期

2015年08月24日19:51我有话说(0人参与)
导读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开篇语

  在争议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即将废除。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一个罪名,当年为何设立?这些年又为何争议不断?

嫖宿幼女罪身世

废除嫖宿幼女罪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无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是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都是按强奸定罪。

  但13天后,1997年的3月1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报道称,1997年前,司法实践中的某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案子视为“强奸”并不妥当。

  嫖宿幼女罪的“出世”,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许多人认为,“嫖宿幼女”在客观上是对强奸罪的开脱。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对未成年女孩的性权利采取绝对保护原则。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都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在香港,“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罪行。

未能成功“保护”女童

漫画 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漫画 公职人员嫖宿幼女

  但这一罪行并未能履行它最初的职责。

  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从1997年下半年的135件猛增到2000年的3081件,3年间就翻了近23倍。

  司法实践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4所中小学附近守候,多次将10余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卖淫,并迫使受害未成年人寻找更多的学生作为替身。涉嫌嫖宿人员中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

  事发后,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引发举国愤慨。

  2008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

  经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包括曾震惊世人的海南校长带小学女生集体开房事件。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朗小学6名就读六年级的小学女生被校长陈某及万宁市房管局职员冯某带走开房。5月15日,校长陈、冯二人已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被警方刑拘。

  但最终这起事件以强奸罪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余年。

饱受争议的罪行

嫖宿幼女罪被看做是有钱有势人的“保护伞”嫖宿幼女罪被看做是有钱有势人的“保护伞”

  2008年以来,“嫖宿幼女罪”便从未在每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议题中缺位。

  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都曾提交相关建议。孙晓梅甚至公开表态:“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

  很多人和孙晓梅一样,认为“嫖宿幼女罪”刑罚偏轻。常被称为有钱有势人的“免死金牌”和逃避重罚的“保护伞”。有律师曾分析表示,很多嫖宿幼女案件当中,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是有钱人和公职人员。

  此外,孙晓梅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实现对所有女童的平等保护。

  孙晓梅称,该罪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在这点上,不少民间人士表示赞同。一位母亲曾被邀请到北京参加一场主题为“嫖宿幼女罪”是废是留的研讨会。

  她刚满13周岁的女儿被“嫖宿”,犯罪嫌疑人曾被当地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她不满,认为女儿不是卖淫女,而是被强奸。

  他们觉得嫖宿幼女罪使幼女被“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污名,身体受伤害外,精神再受伤。

  但当初刑法学界的不少学者大都遵循传统刑法学“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认为根据既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区别不同情况界定行为人的责任。

  不过,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巴芮 综合相关媒体报道)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标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或个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载。

文章关键词:嫖宿幼女争议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