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已无罪的于润龙,仍在等待国家偿还他的46公斤黄金。
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对错抓商人于润龙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金384万元。警方称,此赔偿决定是依规作出的。于润龙不服该赔偿,于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进行申请复议。
2月11日下午,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工作人员告诉新浪网,目前还不了解复议之事。
此前一直坚称此案“依法办案程序没有问题”的吉林市警方开始松口。
2月4日,吉林市警方在接受中广网采访时承认对当时查扣46公斤黄金的变卖处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月1日,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李德彦接受媒体时称,“在于润龙非法经营黄金案的整个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于法有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律师指公安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从2002年至今12年里,于润龙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
2002年10月,吉林省吉林市下辖桦甸市商人于润龙携带46公斤黄金前往长春,因涉嫌非法经营而遭吉林市公安局没收。
法院审理期间,因国家法律修改,于润龙从有罪到无罪。
此后,于润龙多次讨要黄金未果。2012年8月,于润龙又因“非法经营罪”再次陷入囹圄,直至 2013年7月,再审判决无罪。期间,案件多次改判,但黄金始终未见。
“法律执行得真不严肃”,于润龙代理律师张铁雁称。
于润龙两次被抓后判无罪,张铁雁告诉新浪网,目前吉林市公安局仍不承认抓错人。
2月1日,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李德彦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吉林市公安局依然认为于润龙当年经营黄金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对此,张铁雁称,吉林市公安局仍在误导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变卖涉案黄金行为认识存在错误”。
他希望,此案不仅帮助于润龙获得最大程度的法律救济,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个人权利的监督。
张铁雁称,于润龙第一次被抓,吉林市公安局认为依据当时的《金银管理条例》,对于润龙以非法经营罪的名义刑事拘留。但该条例的效力低于《刑事诉讼法》。后被释放,不过在一审判决中,对于润龙“非法经营罪”仍保留,只是“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时,则改为无罪。
于润龙第二次被抓,吉林市公开声称是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信访联席会议上一致认定于润龙有罪后作出的。
张铁雁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有关部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不能联合办案的规定。”
同样在对其案件审理上,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公斤黄金并上缴国库。后再审二审判决,撤销了再审一审判决,判于润龙无罪。
2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在接受中广网采访承认对当时查扣46公斤黄金的变卖处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46公斤黄金,应按现市价赔偿
在于润龙的46公斤黄金的没收和赔偿处理上,吉林市公安局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2002年于润龙因携带黄金,在红旗收费站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
在第五天,吉林市公安局就将于润龙的46公斤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总价值为人民币384万元。后又将这笔变价款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
张铁雁称,这46公斤中,其中一半是于润龙自己淘金所得。这些黄金并非出售而是还债。不过,对另外23公斤收购而来的黄金,他表示于润龙的确涉嫌当时的非法经营罪。
然而,针对黄金的拍卖处理,张铁雁持有异议。吉林市公安局在刑拘阶段,依据《金银管理规定》是“不适用的”,而且是“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应该按照1998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这些黄金应该属于扣押物品,并不属于罚没物品。而且在刑拘过程中,除特定的易腐殖或易变质的物品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不得对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
张铁雁补充称,“吉林市公安局作为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机关,在刑事侦查进行当中,无权对刑事案件的扣押财产作出的处理,应当由有权的司法机关依据生效裁判依法处理。”
“黄金属于永久保存物品,所以不可变卖,应该妥善保管到结案”。张铁雁说,如果刑侦阶段案件撤销或在申诉阶段不起诉的话,都应退还给当事人。
随后于润龙申请赔偿。2015年1月,吉林市公安局作出支付赔偿金384万余元的决定。于润龙对此不服,已依法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该申请在今年1月8日获受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应该返回原物。如果原物不在的话,应该支付处理的款项之外,还要加上相应的赔偿金,应该等于现在市场的黄金价值。”张铁雁补充道。
截至2015年1月28日,黄金价格在258元/克,46公斤黄金折合人民币约1180万。
目前,于润龙正在等待复议结果。张铁雁介绍,自受理日起,吉林省公安厅将在两个月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如于润龙对复议结果不服,或吉林省公安厅逾期不予答复,将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于润龙的12年“黄金”人生:2次被捕,4次受审
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
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5个月后的9月22日,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03年12月15日,于润龙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决书写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2006年底,他收到的《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于润龙要求返还涉案黄金信访案件的答复》中称,公安机关对涉案黄金的处理是依法作出的,并且不是错案,不能办理收入退库,且变价款在案发最初阶段已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新法变化不能溯及于此。
2006年,丰满区人民法院连同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于润龙进行过共同赔偿,赔偿金总计4104.8元。
2012年8月12日,于润龙接到吉林市公安局的电话,“第二天上午到局里开个会”,刚坐下就被几个特警控制。
8月14日,妻子赵秀兰领到一份“逮捕通知书”。同时,吉林市中级法院当天即出台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再审决定书”,一份是“刑事裁定书”,撤销7年前的无罪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公斤黄金,上缴国库。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再次上诉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于润龙无罪。期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后明确答复不构成犯罪。此刻,于润龙已在看守所度过了7个多月。
2013年11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润龙进行国家赔偿,支付于润龙赔偿金42487.55元,并对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14年10月,再次向吉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吉林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丰满区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
于润龙依法向吉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4年10月,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吉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并向吉林市公安局送达了司法建议函。
2014年11月4日,于润龙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384万的赔偿决定。
于润龙不服,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目前,仍在等待结果。
(新浪网 王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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