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39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金鑫)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9月1日开始实施,燃气基础费将正式取消。

  据市建委燃气处有关人士介绍,新条例极大地关注了居民用气安全,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燃气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
指定产品。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1%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5‰加收滞纳金。

  条例规定,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内禁止使用钢瓶直接供气,同时禁止以上公共场所内存放已充装燃气或者含有残液的钢瓶。

  新条例规定,无故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应赔偿用户直接损失。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