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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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39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金鑫)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9月1日开始实施,燃气基础费将正式取消。 据市建委燃气处有关人士介绍,新条例极大地关注了居民用气安全,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燃气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
条例规定,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内禁止使用钢瓶直接供气,同时禁止以上公共场所内存放已充装燃气或者含有残液的钢瓶。 新条例规定,无故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应赔偿用户直接损失。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