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加入反文物走私大联盟(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7:30 雅昌艺术网 | |
公约包括两种条款,一种是有关缔约国必须采取的措施,一种是有关国际合作的条款。公约充分考虑到了与各签署国国内法律的相容性问题,并要求各国在打击文物非法交易中协调各部门的合作关系,正如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处何成中所说:“其实公约对防止文物非法交易、文物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等条款都是最基本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行使这些最基本的权限,古董商必须遵守这些最起码的义务,实施公约的目的才有可能达到。”据了解,为使文物市场达到公开化、透明化和受到有效控制,许多缔约国、民间团体和组织在该公约的框架 每年都有大批从我国非法出境的文物出现在国际拍卖会上。对此,我国在打击文物非法交易和走私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文物保护法专家李晓东介绍说:“在未参加1970年公约前,我国就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61年实施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对文物非法进出口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还在不断完善。”我国《海关法》、《拍卖法》等与此有关的法律都对文物鉴定、出境管理提出了要求,此外,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在诸如文物出境鉴定管理、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馆藏文物图书外销、古旧书籍出口、美术作品出境、古生物化石走私、文物拍卖标的等方面出台了一批法规和规章,不久前国家文物局还向全国发出了加强古建筑物保护和禁止古建筑构件出境的通知,这表明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此项工作,而且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面对近年来越来越猖撅的文物盗掘、走私和非法买卖活动,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多年关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并参与文物保护法修改工作的何戍中认为,思想观念问题需要迫切解决,对文物非法发掘、贩运和交易给文化遗产带来的破坏性要有更清晰的认识,应该明确仅仅通过抓几个盗墓贼和走私犯还远远不够,文物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应给予足够重视。另外,1989年我国加人1970年国际公约后,如何将公约落实到国内法中来也是个问题,应该看到国际公约是多个国家经验教训的归纳,是国际社会在文物保护方面规律性的总结。因此,我们要在考虑本国实际的前提下,立法、规章及工作思路尽量往公约上靠,只有严格按照公约办事,才能真正实现文物保护的国际大合作,公约的有机关系才可体现,“立法和各项运作还要进一步细化,这也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何戍中说。立法和执法规范化问题引起了李晓东先生的共鸣,文物登记和文物出境许可证制度是国际文物市场的一项惯用制度,也是打击非法文物贩运和交易的重要措施,虽然我国早就颁布了相关规定,但目前执行中还存在问题。还有被盗文物的公布问题,1970年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都强调对失窃、失踪文化财产和其相关资料向有关机构公布,这是及时有效地打击文物走私的必要前提,也是缔约国的义务,但我国还存在不少隐瞒不报或资料欠缺的情况,今后要在制度上采取相应规定。据了解,在打击文化遗产非法贩运的持久性战役中,国际博物馆协会也做了多年的努力,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旨在引起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与此同时,国际博协还出版了如《百年文物流失录》的非洲卷和拉美卷等图书,深入考察了文物走私犯罪给世界博物馆及文化机构带来的严重问题。同时,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机构也纷纷采取得力措施打击文物犯罪,“仅有几个条约是不够的,只有全世界携起手来才能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李晓东说。 的确,诚如一家英国媒体所言,时代在变,道德水准在提高,国际上一些有声望的博物馆正在遵循国际组织的法规,严禁购买或接受非法人境的文物艺术品。当然,国际社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我们要做的是让悲剧不再发生。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