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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诉讼:公民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5/05/15 02:14   新京报

  作者:林达

  《新京报》5月4日报道,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5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向社区范围内的河南籍居民表示歉意。此前的4月15日,两位河南籍人士就此对龙岗警方提起司法诉讼。

  一个普通的歧视诉讼,近日来引出强烈社会反应,是因为在中国很少有歧视诉讼,也因为这是一个多重话题。

  中国一向少有歧视诉讼,并不意味着没有歧视,而是民众一向对歧视没有明确定义和概念。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人们从不质疑歧视性法令。被侵犯者认为,只要是法令,公民就只有服从的份。他们没有公民权利的概念,不知道法律条文不仅可能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也可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途径。

  那么,究竟什么是歧视?

  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歧视就是权利上的区别对待。回顾历史,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歧视实在不少。我们国家曾有几十年不容许农民进城谋生。同样是公民,城里人下乡是“光荣之举”,农民进城就是“盲流”。城市居民拥有城市户口的一切特权,农民没有任何这些权利。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最近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废除了“在校大学生结婚就退学”的规定。在此之前,没有听到一个法律系的教师告诉学生,你们的婚姻权利被侵犯。没有一个法律系的大学生因受到婚姻歧视提起诉讼,争取自己最基本的公民权利。

  这些教师和学生,是今天和将来的法律专家,他们在歧视面前如此反应,可以推断出普通民众的歧视意识是如何淡薄。

  在这个“河南籍事件”中,许多专家在为原告寻找诉讼的依据。也有人认为,有没有相关法规,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其实,因原告提出的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是伤害“求偿”,求偿又不一定涉及金钱,要求道歉也是一种求偿。但是,必须证明原告本人受到伤害,而且责任在被告方。因此,证明被告是否歧视,反而不是第一优先重要。因为即使证明被告歧视,并不能证明他的行为对被告个人造成值得求偿的伤害。

  正因为民事求偿只需证明伤害,生活中时时可能发生,所以,对伤害证明必须要求很高。否则求偿泛滥,社会就要承担严重后果。如这个“河南籍事件”,原告没有金钱求偿,现在我们假设原告求偿一人一百元人民币,金额看上去也很有限。可是,假如我们把原告看了横幅以后“生气、愤怒、伤心”的反应,轻易判定是一种可求偿“伤害”,那么,全部河南人都可能会有这样的反应,也都可以跟进求偿,如此一来,求偿的就是百亿巨款了。

  歧视的观念其实是很自然发生的事情,反歧视却是要达到一定文明水平之后的理智反省。一个屡屡看到穷人口出脏话,打架斗殴的人,会认为穷人都是野蛮的。一个人被富人欺负,会认为为富不仁是普遍规律。在美国,是通过长期的学校教育,使得人们形成一种文明、理智的态度。就是我不以一个人的肤色、种族、贫富、地域和宗教等来判断他,而是以他本人的表现来判断他。也不把一个和几个人的表现,扩大为对整个种族、群体的判断。

  可是,在此之前,首先是政府法令不能使歧视合法化。假如在法律上剥夺富人的整个公民权,剥夺农民的部分公民权。那么就必须看到,假如富人权利可以被剥夺,农民的权利也就保不住,农民的权利可以合法侵犯,城里人的权利也岌岌可危。因为,只要有一个歧视法令存在,就是认可了歧视是合法的。那么,下一个歧视法令,只是变换一个歧视目标而已。每个人都可能被合法歧视,失去部分公民权利。

  “河南籍事件”是公民意识觉醒的标志之一。要反歧视,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这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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