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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营、外企选高才免交培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5日07:03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牛金荣报道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证实:今后民营、外企等“非重点单位”在接收研究生、博士生时,将无须再交委托培养费。

  按照以往的政策要求,高校研究生毕业后,主要输往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国家党政机关,部队所属单位,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以及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疗等公益事业单位等。研究生就业超出服务范围就业,须由用人单位向培养单位补办委托培养手续,缴纳培养费,否则不能获得派遣。按国家规定,培养费用征收标准是,硕士1.5万元、博士2万元。

  清华大学学生就业中心主任王志诚分析认为,无须再交委托培养费的原因有二,一是入世的影响,随着市场的开放,对所有的用人单位要一视同仁,对外企也要实行国民待遇;二是靠缴纳培养费调节引导就业方向的作用已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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