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安徽省怀宁县委党校微机1997级全体毕业生,现向你们反映我们的遭遇。
1997年4月,安徽省怀宁县委党校通过电视播放、张贴广告、口头宣传等形式连续数日向全县发布招生简章。简章中称:“……省教委、计委批准,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我校今年举办微机中专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校颁发省教委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后的身份按国家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由县统一分配到县内事业单位工作。”在招生广告的鼓动下,我们在开学时每人一次性付清了4万元,全班30人共120万元。
我们选择到党校办的这个中专班就读,就是冲着招生广告说的毕业后能有一份比较固定的工作。党校的老师也四处游说:“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包分配,这样的机会哪里有!”并且拿出1997年4月23日和5月6日的“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给我们看,“会议纪要”上有清晰的说明:“会议同意县委党校在今年秋季开办电子计算机中专班……毕业后……并由县统一分配到县内事业单位工作。”我们30人就这样走进了怀宁县委党校。
我们已于2000年7月毕业。毕业后,我们多次到县委党校询问我们的分配情况,也多次到县委、县政府请求尽快解决我们的分配问题。2001年11月21日,我们终于盼来了一个分配方案。在这个方案中,县委、县政府为我们单独设立了一个从未有过的机构———乡镇建设规划服务所,分散在全县26个乡镇,工作是向兴建房屋的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就是我们的工资来源,收费的依据是县里给的政策。
众所周知,安徽是全国最早实行费改税的省份之一,国家正在努力减轻农民的负担。依据安徽省委、省政府11月份发出的通知,农民建房只须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钱,而怀宁县委却设立这样一个收费机构,无疑是增加农民的负担,同时也让我们做违背国家政策的事。我们不能也无法向农民收到费,因而我们的工资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方案中规定我们的工资来源是自收自支,这不仅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招生广告是向全社会作出的一种公开承诺,就是合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招生简章中未写清何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应解释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怀宁县委、县政府在分配问题上确有困难,无法履行合同,我们依法要求退回当时收取的4万元培训费、捐资费等损失。
安徽省怀宁县委党校九七级中专班全体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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