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2月26日电(曹蕾、华卫列)经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江苏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江苏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素有文物“四多”之美誉。即地下文物多、地面文物古迹多、馆藏文物珍品多、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多。目前被各级政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2600多处;全省馆藏文物总数达80多万件,其数量与质量均居
全国前列;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7座,省级以上文化名城名镇18座(个)。古老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江南水乡古韵构成了江
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独特景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江苏现代化城市步伐加快,一些地方盲目追求眼前利益,随意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
。再由于国家《文物保护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缺少具体规定,使这方面的保护工作不能依法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多的江苏省,如何在保护工作中领先一步,成为江苏省人大、省政协共同关心的话题。经过几年酝酿之后,终
于在去年底由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据江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朱楚英介绍,《条例》共6章44条。与文物保护单位不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的保护特别强调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划定的“历史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同时要对“城镇演变、建制沿革以及
特有的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朱楚英副主任说,《条例》还对各级
政府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责任及保护经费渠道来源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突出了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对城市规划与文物两个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作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文物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中的职能
和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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