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12日电(姚剑锋)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其中对在校学生因勤
工俭学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在校大学生们说法不一。
李建伟是东北大学法律系的学生,他目前在一家保险公司打工,他说:“学生作为缴税的法律主体,在遇到应该缴纳
个人所得税情况时,就该与其他主体有同样的缴税义务,这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刘洋是来自重庆铜梁的一位贫困生,他认为学生是特殊的群体,还不属于真正的“生产者”,应该受到国家的照顾。
比如说助学贷款,对于贷款学生应付的利息国家还有贴息的政策,那么勤工助学是不是也应该受到“照顾”呢?
王占平同学目前在一家电脑公司打工,平均每月收入要一千多元,按规定他今后的打工所得就要开始征缴个人所得税
了,对此他反映很平静。他说:“国家这么做主要还是为了调节吧,所得税本身就是要调节贫富之间的差距,对于大学生也应
如此,而且即使要缴税,缴税额也还是占很小的比例的。”
胡丹是一位正在奔波于家教与学业之间的大学生,她每星期要教五个学生,其中还有一个韩国人,每月至少能拿到1000
元以上的报酬。谈到对缴税的看法时,她显得比较激动:“学生打工一是为了锻炼自己,二是为了资助自己的学业和生活。我
们不像社会上全职的工作者,我们打工都是用牺牲学习的时间换来的,而且我们常常为学习与打工的矛盾而发愁,是非常辛苦
的。我觉得我们大学生的打工所得不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还随机采访了一些大学生,这些大学生赞成缴税与不赞成的人数差不多。也有些人对缴费的方式提出质疑,他们
认为就象家教,很难对其进行缴费,完全凭自觉。而如果有人没有自觉交,那么自觉的人就会觉得心理不平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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