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王思海)从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符合有关借读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在得到有关
部门开具的“在京借读批准书”后,可到暂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北京市教委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北京市《关于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在北京市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应保证自己的孩子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符合本市借读条件的,父
母应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其父母的身份证、在本市的暂住
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才可得到“在京
借读批准书”。
北京市公办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流动儿童少年收取借读费和相应的杂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参照《北
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借读费。
《办法》中强调,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
当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优、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
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
《办法》中还指出,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参照北京市的办学条件标准,在报经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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