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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教育可取得合理回报但不得谋取暴利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4日18: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但不得牟取暴利。这是提请今天开始 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就这个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说,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就其性质和目标而言是 共同的,“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说明民办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性质。

  目前民办学校利用自筹资金办学,捐资办学者为数不多,多数人是投资办学,大多数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拥有部分产 权并得到相应回报。允许举办者从办学盈余中取得一定回报,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举办民办学 校。因此草案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的同时,规定举办者在保证学校发展的同时,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汪家镠说,这 是根据我国国国情作出的。草案也限制了举办者谋取暴利,把经济回报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此来积极引导举办者的办学 行为。至于回报方式以及多少为宜,由于民办教育在全国各地的发展极不平衡,草案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规定“取得

  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民办学校产权的归属这一举办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汪家镠说,针对民办学校资产的实际情况,草案将民办学校产 权认定为: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民办教育受赠的资产 属于学校所有;校产的增值部分,其中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部分归举办者,其余增值部分的产权归学校所有。草案 还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投入者享有其投入资产的所 有权,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入者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和管理权是相分离的;学校在存续期间享有校产使用权 和管理权;举办者个人的财产应与投入学校的财产相分离,不得用校产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学校财产的增值,只有一部分 通过合理回报的方式归属举办者。

  关于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问题,草案给予民办学校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 确定、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证书的发放、收费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汪家镠还就草案中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说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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